DB63∕T 1963-2021 小反刍兽疫防控技术规范(青海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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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1.220 CCS B 41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9632021 小反刍兽疫防控技术规范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2021-10-28 发布 2022-01-01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63/T 1963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元清、傅义娟、李秀英、胡广卫、炊文婷、张燕、应兰、孙生祯、李静、陈长江
2、、肖立成、李国平、宋永鸿、贺海萍、李万顺、赵永堂、丁玲。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DB 63/T 19632021 1 小反刍兽疫防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反刍兽疫的预防措施、控制措施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小反刍兽疫预防和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7982 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
3、inants,PPR)由小反刍兽疫病毒(PPRV)引起小反刍动物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以发热、口炎、腹泻和肺炎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4 预防措施 4.1 免疫 4.1.1 做好小反刍兽疫免疫工作,及时对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免疫,免疫密度须达到 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 70%以上。4.1.2 做好免疫效果评价,根据群体免疫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4.1.3 使用合格的疫苗产品,保存、运输和注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4.2 监测 加强区域内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及时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对重点地区加大监测频次,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其他地区小反刍兽疫疫情动态的监测。4.3 检疫监管 不应从疫区调
4、运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跨省调运时,经调出地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至少21天,经检测合格方可混群。入场屠宰时对动物进行查证验物。DB 63/T 19632021 2 5 控制措施 5.1 疫情报告 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死亡动物的种类和数量;病死动物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5.2 疫情确认 5.2.1 结合流行病学特点,小反刍动物出现相关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且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可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流行病学及
5、临床表现参见附录 A。5.2.2 对疑似小反刍兽疫,应及时采集样品开展实验室检测,并送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5.2.3 未免疫小反刍动物出现疑似病例且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阳性,免疫小反刍动物出现疑似病例且病原学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疫情。实验室诊断参见附录 A。5.3 疫情处置 5.3.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a)疫点:1)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2)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3)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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