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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 总 论基本规定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性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
2、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献;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性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性。 (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拟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拟定的,可以产生法律后果,即可以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可以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故意识的活动。 根据:协议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悲观行为(不作
4、为)、表达行为与非表达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表一、法律关系主体(双)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法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队、外国社会组织国家内容权利义务积极、悲观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人身表二、法律事实分类内容标准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行为(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意思表达)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5、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表三、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规律宪法全国人大国家主线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办法条例实行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办法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醒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
6、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记忆口诀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法成不成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主线法和普通法那(内)三小子主线太普通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诚实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祖国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目的是为了开公司(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主线法和
7、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重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8、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营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表五、经济仲裁合用范围合用“平等主体”“协议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合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协议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行政争
9、议(不平等主体)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从属关系【注意】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仲裁协议形式必须书面!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效力独立存在不受协议影响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反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解决措施表六、民事诉讼合用范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合议制;回避制度;开庭并公开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地区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特殊管辖协议纠纷协议履行地保险协议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派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运送协议纠纷运送始发地、目的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涉及侵权行为实行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外)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
11、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共同管辖“备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协议管辖协议纠纷(可以协议: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23【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中止(客观因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断(主观因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判决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12、日内”不上诉生效二审终审判决执行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表七、行政复议复议范围复议事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涉及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排除事项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程序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一个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俩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没爹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注意1】参与人不涉及复议机关【注意2】不收费【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有特殊情形)复
13、议决定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强制执行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表八、行政诉讼诉讼范围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诉讼管辖级别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解决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4、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取消;调整为县级以上地区管辖一般情况“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诉讼程序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合用调解”(补偿诉讼除外)判决生效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
15、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重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性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性涉及: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合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协议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合用于仲裁法,
16、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协议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从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从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也许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
17、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达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涉及: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
18、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合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
19、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拟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管辖。 按照地区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从属关系,拟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区管辖。地区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
20、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合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23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21、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例题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12月1日,该地区发生洪水,危害直至1月31日才消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A.2023年6月30日之前B.2023年7月31日之前C.2023年8月31日之前D.2023年7月30日之前对的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干中止诉讼
22、时效的进行。题目中,法定事由连续期间是12.1-1.31,为期2个月,但只有1月1日至1月31日“1个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所以最终诉讼时效期间顺延1个月,是截至2023年7月31日。【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23年1月1日签订100万元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1年到期还钱,2023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甲未还钱且对乙避而不见,2023年6月1日乙于同学聚会中与甲相遇,并进行催讨,甲承诺在1个月内还清,至6月底甲仍未还钱,则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A.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B.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C.2023年
23、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D.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的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一方批准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而使已通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合法理由规定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
24、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假如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25、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与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与人涉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
26、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合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解决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区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27、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28、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审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
29、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五)侵权补偿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补偿。行政机关补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所有补偿费用。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违法行为是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或超过现行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广义的违法涉及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
30、违法行为。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行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重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补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1、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行的内部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1.主刑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涉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2023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二章 劳动协议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一)掌握劳动协议的订立(二)掌握劳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劳动协议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四)熟悉劳动协议的内容(五)
32、熟悉劳动协议的履行和变更(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七)了解劳动协议的特性和劳动协议法的合用范围(八)了解违反劳动协议法的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第一节 劳动协议的特性与劳动协议法的合用范围一、劳动协议的特性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与一般民事协议相比,劳动协议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协议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协议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二、劳动协议法的合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作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3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合用劳动协议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依照劳动协议法执行。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协议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劳动协议的订立一、劳动协议订立的原则劳动协议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互相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协议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协议订立应遵循五大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二
34、、劳动协议订立的主体(一)劳动协议订立主体的资格规定劳动:耆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劳动协议订立主体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规定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规定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协议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三、劳动协议订立的形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
35、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四、劳动协议的类型劳动协议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五、劳动协议的效力(一)劳动协议的生效劳动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协议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协议生效有特殊约定。(二)无效劳动协议无效劳动协议是指劳动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
36、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协议。对劳动协议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三)无效劳动协议的法律后果无效劳动协议,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节 劳动协议的重要内容一、劳动协议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协议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协议和集体协议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
37、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天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总额由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毕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
38、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协议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协议约定条款(一)试用期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协议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协议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协议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协议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39、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协议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内劳动协议的解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二)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
40、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协议期限。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
41、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协议。医疗期内协议终止,则协议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情形具体内容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1)单位:20%(2)个人:8%(3)基数过低低于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过高高于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4)最低: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基本医疗(1)单位:6%(其中30%划入个人账户)(2)个人:2%(3)基数:本人工资收入(4)报销比例起付线: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封顶线: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42、左右支付比例:可报销范围内的90%(5)医疗期工资: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失业保险(1)单位:2%(2)个人:1%(3)基数:本人工资(4)发放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第四节 劳动协议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协议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协议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协议继续有效,劳动协议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二、劳动协议的变更劳动协议的变更是指
43、在劳动协议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协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协议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节 劳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协议的解除劳动协议解除是在劳动协议订立后,劳动协议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告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协议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积极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法定解除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的情形。(1)提前告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2)可随时告知解除的情形。涉及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协议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协议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涉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的情形。(1)提前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