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标准及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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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标准及管理规范1 总则1.1 为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点的定点原则、分级标准、管理程序、检查周期及检查标准等,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全公司。2 规范性引用标准文件2.1 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 6219-2008;2.2 兵器工业企业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WJ215793。3 危险点的定义危险点是指在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潜在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的场所。4 危险点的定点原则4.1 生产、贮存、使用物质在外界能量和内在不稳定因素作用下,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场所。4.2 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挥发性液体的蒸汽、悬浮状
2、物或粉尘和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4.3 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或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污染中毒事故的场所。5 危险点的分级标准5.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一级危险点:5.1.1 GB18218中规定的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场所和附录A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和场所;5.1.2 贮存闪点小于28易燃液体(如汽油、酒精、乙醚、丙酮、各类漆稀释剂等),存量在10吨以上的场所;5.1.3 贮存爆炸下限小于10%,存量在10t以上,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5.1.4 贮存加工木材,存量在于100m3以上的场所;5.1.5 使用工作压力P0.1Mpa,且PV(压力*体积)大于
3、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5.1.6 易发生燃烧、爆炸、中毒及危险性大的作业场所;5.1.7 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会导致3人以上重大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及对公司有全局影响的场所。5.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二级危险点:5.2.1 可能造成一人或两人死亡或造成三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场所;5.2.2 贮存闪点小于28易燃液体,存量在0.5-10吨的场所(清洗间除外);5.2.3 贮存闪点在28以上、45以下的易燃液体(如煤油、松节油等),存量10吨的场所,或储存闪点在45以上的可燃液体(如润滑油等),存量在50吨以上的场所;5.2.4 贮存加工木材,存量在50
4、-100 m3场所;5.2.5 贮存各类易燃易爆气体、助燃气体的气瓶,存量在 50瓶以上的场所;5.2.6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会导致一人或两人伤亡或造成三人及以上重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上,对公司局部有较大影响的场所。5.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级危险点:5.3.1 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28 的易燃液体,贮量在0.1-0.5t 的场所;5.3.2 贮存闪点在28以上45以下的易燃液体,存量在1-10t 的场所或贮存闪点大于45的可燃液体,存量在10-50t的场所;5.3.3 使用乙炔发生器总发气量等于或小于10 m3/h 的场所,或贮存各类易燃易爆气体、助燃气
5、体的气瓶,存量在10-50瓶的场所;5.3.4 使用工作压力P0.1MPa,总蒸发量D2t/h(或热功率Q1.4MW)锅炉的场所;5.3.5 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三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场所;5.3.6 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的场所,除一、二级危险点外,其余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岗位)均列入三级危险点。如:油漆间、木工房等。6 危险点管理程序6.1 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6.1.1 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安全办备案;对使用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6.1.2 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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