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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冲刺串讲讲义-全-福建篇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今年考试简介考试形式: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考生在电脑上进行答卷)时间: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大纲:2023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仍然沿用2023年度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二、串讲指导思想:将教材讲薄、提醒并强化记忆考点三、串讲讲解方法1.过一遍重点、难点,不具体讲解2.不是教材所有内容,而是考试的要点(带*号的内容串讲中不涉及)3.不押题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献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
2、范。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一)会计法律会计法1.制订机关: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律效力最高2.会计法的合用范围:(1)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办理睬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公司(涉及外商投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主管机关及其有关机关,涉及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但个体工商户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原则另行规定。(2)会计法在空间上
3、的效力范围未作规定,但可理解为境内。(3)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会计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2023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力。3.会计法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二)会计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地位:仅次于会计法典型代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机关:国务院财政部门内容: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献。1.会计规章制定机关:由财政部制定,并财政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典型代表:财政部门实行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司会
4、计准则基本准则2.会计规范性文献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门典型代表:公司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38号)、公司会计制度、金融公司会计制度、小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典型代表:福建省实行会计法办法记忆规律:1.各层次包含的法律记忆方法:会计法律:只有一个即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只有两个即两个条例地方性会计法规:文献题目中带表达地方性的语言会计规章:两个办法一个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献:除上述以外的文献2.各层次制定机关的记忆方法:带“法”字的三个:法律当然是全国人大,地方的法律即地方法规当然是地方人大,行政法规规格高,只有最高
5、行政机关国务院才有这个权利除以上三个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献),都是财政部来制定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会
6、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此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且必须参与并通过全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即“凡进必考”。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责任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其基本职责和权利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三节会计核算
7、一、财务报告(又称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1.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主体、连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货币计量:会计核算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但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2.会计基础: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使用权责发生制)其它单位:权责发生制二、会计信息质量规定八条: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同一公司不同时期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如按照规定或会计政策变更后可以提
8、供更有用、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确需变更时,就有必要变更会计政策。三、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一)依法建账依法建账的“法”,既涉及会计法、各项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制度,也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税收征管法、公司法等。公司除法定的账册外,不得另立账册。任何单位不得不设账、不得造假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设“小金库”。(1)各单位设立账簿的概括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有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2)设立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规定,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
9、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4)个体工商户1)设立复式账条件(之一即可)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增值税劳务或营业税月销售额4万元以上;生产型增值税月销售额6万元以上;货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8万元以上2)设立简易账条件(之一即可)注册资金10-20万元增值税劳务或营业税月销售额1.5-4万元;生产型增值税月销售额3-6万元;货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4-8万元3)达不到建账标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达成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立账簿(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规定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10、,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三)会计核算的过程及其结果的基本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从无到有,“无中生有”变造-从一种情况变为另一种情况,“篡改事实”(四)对的采用会计解决方法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解决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五)对的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本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公司、外
11、国公司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建立的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会计软硬件管理制度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账前,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应当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营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致结果后,方可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所有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必须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点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公司、政府会计核算必须建立劫难数据备份系统。四、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睬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产物资的收发
12、,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解决(七)需要办理睬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总结:判断是否需要会计核算的简朴方法:假如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那就需要会计核算。但要注意,不要以是否影响公司的“钱”为标准,如折旧,不影响“钱”,但需要会计核算。五、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一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
13、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方便信息需要者)。六、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照编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原始凭证1.原始凭证的基本规定(1)内容必须具有凭证的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署名或签章、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和数量、单价、金额(2)原始凭证的签字、盖章等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署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署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
14、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由退伙验货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献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假如批准文献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献字号。2.原始凭证的审核会计机构、会计
15、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解决;(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错误严重)(2)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规定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错误不严重)3.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为无效凭证(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
16、,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二)记账凭证(是原始凭证和账簿的中间环节)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规定:(1)内容必须具有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编号、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记账标记、有关人员签章。(2)编号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3)依据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
17、记账凭证上。(4)附件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重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时,应当将其他单位承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5)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七、登记会计账簿1.种类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的会计账簿涉及: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
18、簿四种。钞票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账。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是对某些在序时账簿和分类账簿等重要账簿中都不予登记或登记不够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时使用的账簿。例如,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2.登记账簿的基本规定:登账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账基本规定(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笔迹工整。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署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达已经记账(2)登记账簿时,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
19、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的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4)各种账簿应按页码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如发生隔页、跳行现象,应在空页、空行处用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署名或者签章。(5)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钞票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6)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
20、”字样,以保持账簿记录的连续性,便于对账和结账。(7)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8)错账更正假如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笔迹,不准重新誊录,必须按照下列方法予以更正:记账凭证对的无误,仅是登记账簿时发生笔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笔迹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对的的文字或数字,并在更正处盖章,以示负责。对于错误的数字,应所有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记账凭证错误使用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按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后的记账凭证重新登记账簿(9)对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1、至少每年进行一次。(10)结账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一)财务会计报告构成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钞票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涉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规定1.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规定这里强调三点: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结账,不得提前或延后。年度的为公历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为各期最后一天。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
22、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1.署名盖章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署名并盖章。设立总会计师的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署名并盖章。2.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3.须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随审计报告一并报出。九、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涉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还涉及: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献材料属文书档案,而非会计档案(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1.当年
23、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兼任。2.档案部门接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3.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23、2023和25年五类
24、,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三)会计档案的销毁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且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2.专人负责监销(1)销毁会计档案时,对于一般公司、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与监销;对于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2)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署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5、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第四节会计监督 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涉及单位内部监督、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非审计人员)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
26、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行,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行承担最终责任。(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规定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互相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明确,并体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规定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注意:1.再监督部门:(1)有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该项工作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进行。(2)未设立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的单位,也可以由其他负责监督的机构、人员进行,如公司制公司
27、的监事会等。2.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和可以兼任的工作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出纳人员可以兼任不是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比如某些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三)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内部实际情况(2)广泛的约束性(3)符合全面性、系统性原则。(4)实行内部牵制原则。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5)讲究成本效益原则。(6)实行动态的信息反馈原则(四)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1)不相
28、容职务互相分离控制不相容职务: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2)授权批准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5)财产保全控制(6)风险控制(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实行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29、、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并非所有单位)的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且属于政府监督范畴。对象和范围:1.财政部门实行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政处罚。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行监督:(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会计账簿。(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均需具有)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
30、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5)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解决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四、对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解决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
31、诉。收到投诉的部门有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决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解决的部门解决,并告知投诉人。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立实际工作中,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规定。(最基本的)三种情况:设立会计机构、不单独设立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立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有设立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机构具有的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
32、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合;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申请成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通过县级以上账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涉及: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与委托人署名并盖章)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33、1.按照委托协议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规定做出的会计解决,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规定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解决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四)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1.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行监督检查。2.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3.代理记账机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消其代理记账资
34、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解决。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35、证书(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合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合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注意: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睬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
36、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无学历规定不得参与的情况:(1)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
37、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会计从业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管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规定(上岗注册、调转登记均90日,离岗备案6个月)(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分类: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
3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行。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重要涉及: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重要补充。时间:持证人员每年参与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睬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
39、度。报考条件:1.报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2.报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经济、记录、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在具有规定的四项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立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
40、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福建省实行会计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队、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应当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直系亲属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指有
41、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前者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后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涉及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关系,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比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比较亲近的亲属关系,如岳父母、儿女亲家等。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一)范围概括教材内容:只要是会计更换,都需要进行交接注意: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因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别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42、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准备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整理好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钞票、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献、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43、三)移交点收。(1)钞票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解决。(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漏掉。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因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对的无误后,方可交接。(四)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规定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同监交有3种情况:1)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2)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迟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