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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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经济法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注意:公司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判决、裁定的区别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第二章:物权法:1、主物与从物注意:根据协议法的规定,在买卖协议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协议的,解除协议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
2、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法定孳息注意1:根据协议法的规定,在买卖协议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注意2:根据协议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抵押协议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4、土地的抵押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假如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协议法第286条
3、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协议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注意:协议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协议”):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6、留置:善意取得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导致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补偿责任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1、转让价格(2023年新增)注意:备案制:假如实际交易价
4、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第四章 个人独资公司法和合作公司法1、个人独资公司:个人独资公司的性质。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个人独资公司的事务管理:在公司内部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注意:合作公司对合作人执行合作公司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作公司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3、民事补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补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局限性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一方面承担民事补偿责任。注意1:合作公司违反合作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补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局限性以
5、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补偿责任。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补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局限性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补偿责任。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补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局限性以同时支付的,应当一方面承担民事补偿责任。4、合作公司的事务执行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作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2:普通合作人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注意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注意4: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
6、外,普通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人,或者有限合作人转变为普通合作人,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6、合作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注意1: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2:合作人在合作公司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作公司财产的,合作公司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3:普通合作人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五章 公司法1、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注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
7、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规定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A、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注意: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2、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8、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注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C、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注意: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注意:“两个以
9、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拟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损益分派顺序:(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派。合作公司的损益分派顺序:(1)合作公司的利润分派、亏损分担,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作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作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作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无法拟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作人平均分派、分担。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
10、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建大会或者创建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注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告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注意:合营公司、合作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
11、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A、告知债权人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B、债权、债务的承担注意:当事人订立协议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 外商投资公司法1、外商投资公司的出资方式: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注意:1、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
12、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出资期限注意: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初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3、外资公司法:注册资本(2023年新增)注意1、外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公司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3、外资公司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
13、公司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公司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4、合营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4、外资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注意:1、外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2、合营公司的下列文献、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公司清算的会计报表。第七章 公司破产法1、破产申请:上诉(重点)注意:(1)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
14、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虚构债务或者认可不真实的债务的。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公司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行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别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3、破产财产的收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规定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注意:1、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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