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拍卖师考试之拍卖实务教程考试知识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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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实务教程第一章 拍卖市场(新增)一、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1起步:我国的拍卖业恢复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早的拍卖活动是一些零星的破产公司财产拍卖。从1986年国营广州拍卖行成立开始,到拍卖法实行之前的1996年终,是我国拍卖行业起步和拍卖市场初步形成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拍卖总体呈现以下特点:标的含义不清,标的组成较为混乱;主持拍卖的公司不明确;佣金支付不规范;处置渠道多样化。2第一次转折(质的奔腾):上世纪末,围绕公物拍卖的委托减少,拍卖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拍卖行业的一次转折,即从以公物拍卖为主转为以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态势。到本世纪初,司法强制拍卖已经成为我国拍卖行业最为重要的市场之一
2、。这一时期的拍卖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重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2)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行业较为依赖政策性拍卖而缺少积极开拓市场的能力。3快速成长:目前,我国的拍卖市场体系终于形成,行业发展达成新的高峰,标的物空前丰富,几乎涵盖了可流通商品的所有,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既有物质资料,又有精神产品。二、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简记:国有资产、金融房产、土地机车、文艺无形)1国有资产拍卖市场:最重要的拍卖市场之一2破产公司财产拍卖:重要的拍卖市场。普遍性、案值大、涉及问题多且复杂3金融资产拍卖市场:最为重要的拍卖市场之一4房地产拍卖市场:最为重要的拍卖市场,所占成交比
3、重极大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前景光明6机动车拍卖市场:快速发展7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市场化、专业化限度高,与国际接轨,最具活力的拍卖市场8无形资产拍卖市场:我国拍卖行业的创新,最具中国特色的拍卖市场三、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特点1政策性拍卖占主导地位:由公物拍卖起步,由司法强制拍卖发展,由国有公司改制、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等逐步壮大,皆因法定或政策规定使然,导致过度依赖政策性业务,不利于行业发展。2运作过程缺少技术含量:以政策性拍卖为主的现实使拍卖公司更多注重的是人际关系和公关,而普遍忽略专业技术的提高,运作过程较为简朴。3拍卖形式单一:从接受委托到拍卖会上使用的竞价方式,二十数年没有多大变化
4、,特别缺少对国际行业新变化、网上拍卖的研究。4、市场拓展乏力且缺少手段:面对新的市场,缺少方向、思想准备、人才。四、我国拍卖市场现状与行业发展的关系1市场适合行业发展初期人员结构和公司规模:行业恢复之初以政策性拍卖为主的市场正好与行业初起阶段的人员结构、公司规模合拍,从而给了行业发展较好的外部环境。2为行业发展奠定了经济实力和人才基础:拍卖行业在完毕拍卖委托的同时,锻炼了队伍,增长了知识,增强了业务能力,也壮大了公司实力,为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经济和人才基础。3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拍卖体系:拍卖流程及管理科学有效,风险防范措施逐步完善,从单一的现场拍卖增长到密封投标拍卖、网上拍卖等方式,职业
5、教育健康稳步发展。五、我国拍卖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及其对策(一)存在的问题1行业业务存在差异性:拍卖市场标的丰富并不代表区域之间、公司之间、公司内部员工之间从事拍卖的实践相同、能力相称。东部沿海地区公司在无形资产、股权、债权拍卖方面经验丰富且覆盖面广,但西部地区经验缺失。西部地区在采矿权、采砂权、林权承包等资源类拍卖上有优势,而东部沿海地区少有类似机会。在同一城市中,公司规模、市场拓展力度、业务量差别、内部分工等因素导致公司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业务能力的差异。2缺少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市场拓展乏力:面对公司数量增多、委托量减少、委托人规定提高、竞买人恶意串通增多等变化,行业运作和思维的方式
6、并没有随之发生变化,又缺少开拓新市场的手段,形成了传统拍卖没有做的更好,找不到新标的尴尬局面。3无形资产拍卖市场空间大:由于市场发育限度不一,拍卖技术规定高,运作难度大,特别是宣传、招商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大部分拍卖公司没有无形资产拍卖的运作能力和实践经验。4拍卖的专业化、大众化水准低,市场细分不够。(二)采用的对策要使我国的拍卖行业可连续发展,必须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市场开拓能力,提高运营的专业水准。1做好传统的拍卖市场业务。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政策性拍卖仍然是绝大多数综合性拍卖公司的重要业务,留给拍卖行业的空间是巨大的。拍卖行业要通过各种措施提高运作能力和拍卖效率,最大限度地争取获得
7、拍卖标的,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成交的价值。2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随着市场的调整和委托人规定的提高,拍卖行业需要通过走专业化道路细分市场,缓解委托减少而竞争加剧的局面。拍卖公司应当立足自身实际,选定擅长或有一定基础的市场,形成拳头和特色,凝聚客户群,为专业化经营奠定运作模式、人才队伍、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基础。3努力打造学习型行业。现行的拍卖标的需要行业认真学习研究,未来的市场开拓及新出现的拍卖形式、拍卖标的更需要行业学习,一个与时俱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行业,应当是个注重学习的学习型行业。六、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前景通过二十数年的发展,我国的拍卖市场体系终于形成,标的物空前丰富,几乎涵盖了可流通商品的所
8、有,拍卖行业发展达成新的高峰,是正处在发展阶段的朝阳行业。同时,由于种种因素,我国的拍卖行业尚存在技术含量不高、拍卖形式单一、市场拓展乏力、反复建设较多、业务差异性明显等问题和局限性。面对经济环境的新形势和市场发展的新变化,拍卖行业应当吸取教训,调整策略,明确思绪,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努力做好传统的拍卖市场业务,减缓市场急剧变化、金融危机、其他行业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的蚕食带来的压力。二是强化公司管理,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引进新的拍卖方式,把比较成熟的房地产、文物艺术品、物资等拍卖做得更好更进一步,加大对不成熟的农产品、无形资产等拍卖的投入,积极开拓新市场。三是积极打造学习型行业,努力提高行
9、业素质,锻炼培养人才队伍,从而保持行业的可连续发展。随着经济转暖,市场更加规范,通过全行业的不懈努力,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前景光明,拍卖行业必然后来居上,立于世界行业之林。第二章 强制拍卖(新增)一、强制拍卖的概念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委托商业性机构予以拍卖的活动。二、法定拍卖的概念法定拍卖是指转让有关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处置时必须委托拍卖。三、强制拍卖的五个特点1国家强制性: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是否批准不影响拍卖的进行,体现了国
10、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国家强制性是仅就拍卖的委托环节而言的。2标的的非自有性: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此乃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基本特点。3主体的特定性:一方必然是法院,另一方必然是拍卖机构,使强制拍卖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成为也许。4目的的利他性:依法保障和实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法院比拍卖机构享有更多的权利(中止拍卖、撤消委托、监督拍卖程序、单方确认拍卖结果等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时不对等的。这是由强制拍卖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强制拍卖过程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四、强制拍卖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1对法院的处置权
11、予以严格的限定,充足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由强制拍卖标的非自有性所决定的。2.重要表现: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积极地终止拍卖程序;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拟定保存价;法院拟定的保存价不得过低,应当有一个底线;假如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二)严禁无保存价原则1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必须对拍卖标的设定保存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存价的价格拍卖成交。2.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强制拍卖必须拟定保存价,如经评估则按评估价拟定第一次拍卖的保存价。3.合用范围不是绝对的,对于价值低微、鲜活物品的拍卖可以免于该原则的合用。(三)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1
12、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拍卖结果裁定等均由法院决定。这是由司法强制拍卖的国家强制性和目的利他性决定的。2.重要体现:决定是否委托;出现中止事由时有权单方中止拍卖;出现终结事由时有权单方解除委托拍卖协议,终结拍卖程序;有权对拍卖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有权审查拍卖结果并依法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五、强制拍卖和其他拍卖的区别1强制拍卖和公物拍卖:相同属于法定拍卖范畴,必须优先选择拍卖、事先指定拍卖机构。不同强制拍卖强调拍卖行为自身的性质,公物拍卖强调拍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性质;强制拍卖的成交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公物拍卖的成交价款上缴国库;强制拍卖的委托人只有法院,公物拍卖的委托人涉及法
13、院、检察院、公安、海关、工商等机关。2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3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法定拍卖是强制拍卖的上位范畴,除强制拍卖外尚有公物拍卖、国有资产拍卖、破产公司财产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等4强制拍卖与国有资产拍卖:互相区别又互相交叉,进入强制拍卖的标的也许是国有资产,强制执行必须拍卖,国有资产转让中拍卖不是唯一方式。六、强制拍卖的主体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中形成的委托拍卖协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人和拍卖人,即人民法院、商业性拍卖机构,他们的意志和行为决定着强制拍卖的启动、进行、中止和终结。被执行人、竞买人与买受人都不是强制拍卖的主体,而只是强制拍卖的关系人
14、。七、强制拍卖标的的构成要件1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但有两种法定情形除外: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2必须为人民法院采用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财产和财产权利。3必须是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财产。八、强制拍卖中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1拍卖佣金:单向收取,累进递减2拍卖次数: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对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可以拍卖三次,三次流拍后应当在60日内再进行一次变卖。3。中止拍卖、暂缓拍卖和终结拍卖。4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拍卖:以权利人的债权为限;被执行人批准所有拍卖;合并拍
15、卖。5优先购买权。6买受人资格: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可以参与竞买,但被执行人必须预交保证金。7被执行人的投资利益:须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批准,不批准者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批准转让。8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必须拍卖,必须评估。9拍卖成交后出现的执行回转: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退还原物,否则折价抵偿。第三章 公物拍卖(新增)一、公物拍卖的概念公物是公共财产的总称,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公物拍卖是指拍卖公司为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将依法没收的充公的物品通过拍卖方式变
16、现上缴国库而进行的拍卖活动。二、公物拍卖的范围1、国家行政机关:罚没物品;充抵税款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其他物品(公安机关保管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车站、港口、机场等货运处的无主货品)。2、人民法院: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无法返还的物品。三、拍卖是处置公务的最佳方式1.拍卖具有很高的透明度,面对大众公开解决,公物解决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助于公物解决制度公开化,有助于防腐倡廉。2.拍卖的成交规则是价高者得,竞买人在平等、公开的基础上报价竞争,一般可以实现公物的最大价值,从而有效防止低价收购、低价解决、无偿赠送等不良做法。3.拍卖提供了一种由中介机构按市场运营规则、在委托人授权的
17、范围内经营的公物处置机制,既符合公物处置必须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的原则,也填补了有关执法机关从事商业行为无经营权的问题。四、公物拍卖主体资格的确立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即拍卖人,必须由财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拍卖人进行。公物拍卖人应具有如下条件:依据拍卖法公司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有丰富的拍卖操作经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又符合规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及从业人员,员工素质高;公司经营时间两年以上;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社会信誉;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运作规范。五、公物拍卖的六个特点1公开拍卖公物是我国司法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运用公开拍卖方式解决公物,堵住了公务解决
18、中的漏洞,增强了处置的透明度,便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助于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2公物拍卖是执法程序的延续。公物的拍卖是国家行政部门或执法机关处罚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所涉案件的审结质量和执行结果。3变现实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成交是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是“公物”以物的形态转换成货币形态并上缴国库的唯一途径。4公物拍卖标的一般是紧俏物品。公物特别是缉私罚没物品,进入流通或消费领域后,在价格合理的情况下都比较畅销,是拍卖会中容易出现竞价的拍卖标的。5公物的拍卖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们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具有公物处分权的单位只能委托有公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人拍卖,
19、自行解决或委托不具有资质的拍卖人或机构处置即为违法。6公物拍卖的佣金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且不超过成交价5%。例外:在定向拍卖中如罚没香烟拍卖,无论成交额是多少,拍卖人每笔只能收取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佣金。六、公物拍卖应注意的三个重要问题(一)公物拍卖的四个环节1标的评估:评估是前置程序;评估价与保存价的关系?评估机构的选择?2.佣金的收取:只能向买受人单向收取小于成交价5%的佣金。3.招商:采用媒体公告、定向寄发资料、走访有关客户、媒体宣传、网上发布信息等方式,增大信息覆盖面,吸引最大范围买家的关注。加强与委托方的联系,统一宣传、招商口径,把握分寸。宣传招商进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拍卖会的成功与
20、否。4.恶意串通的防范:改革传统单一的现场拍卖的方式,引进密封投标拍卖、减价拍卖、电话竞买、网上拍卖、设立委托竞投席等方式;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积极争取委托人及公安等部门的支持。(二)公物拍卖的法律责任委托主体:行政责任、补偿责任拍卖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罚款、警告、吊销)(三)公物拍卖市场的管理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财务管理(“收支两条线”)、对拍卖人的行为管理第四章 破产公司财产拍卖一、破产&破产程序&破产公司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的”法定状态广义的破产程序指的是为了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1、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它涉及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狭义的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解决和分派的程序。破产公司财产是指公司在法院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所有财产,以及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公司的所有财产中扣除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所剩余的财产,即可以供各个债权人依据债权比例进行分派的财产。二、破产程序的特性1破产程序是因债务人出现破产因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起的总括债务清偿程序。2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破产程序可以合理协调多
22、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如何受偿的利益冲突,使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共同享受利益。3破产程序以债务人所有财产为执行客体。破产清算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必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下进行。债务人一旦被法院宣告破产,即丧失了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4破产程序具有诉讼和执行的双重性质。就审查债权人资格、确认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范围及宣告破产等程序而言,具有诉讼性;就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清偿而言,具有执行性。三、破产的重要程序1.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时破产程序启动的初始条件,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2.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先看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再看注册地。3.破产案件的审查
23、与受理:受理裁定书,备案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4.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在结束破产清理和估价后,应对破产财产的变价解决和分派提出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请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5.宣告与公示:破产宣告的裁定标志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6.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7.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派: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所欠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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