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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5篇】申请人: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联系电话:xxxxx被申请人:xxxxxxxxxxxx派出所申请事项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综上,申请
3、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xxxxxx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申请人:xxx,男,汉族,xx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xxx住址:xxxx电话:xxxxx被申请人:xx公安局申请事项: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xxx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xx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xx,性别,
4、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代理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对方当事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电话号码xxxx申请监督事项: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案件事实: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
5、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申请监督理由: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申请人:周xx,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xx1949041805xx,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xx5号。申请事项: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xx在养猪有利
6、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xx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并支付自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xx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xx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
7、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xx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xx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xx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2009年xx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申请人根据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
8、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xx年7月27日以(20xx)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xx年12月xx日(20xx)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
9、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xx年5月xx日以(20xx)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2012年xx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20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
10、质证。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质证,已经知道连城县人民法院无法(不能)对其实际的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举证,依法应承当赔偿责任,却仍以两年前早已被新的国家赔偿法所取消的违法赔偿原则,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违法确认裁定文书作不予赔偿的定案依据,于20xx年3月xx日(20xx)岩法院赔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里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违反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xx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
11、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xx年5月xx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12、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此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罗xx申请人秦xx,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xxxxxxx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3*申请人彭xx,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沾益县人,现住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申请人陈x,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富源县人,xxxxxxxxxxxxxxx,联
13、系电话:xxxxxxxxxx申请事项1、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先前对李x、朱xx、李xx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2、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徐宁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更不符合有关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3、李xx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墨江县公安局不公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法律监督事实与理由徐x、李xx、朱xx、李xx等伙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活动殴打秦xx、彭xx、陈x属于结伙作案,涉黑结伙作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
14、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地下势力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民众对于这一起案件知晓程度深,在辖区内属于重大疑难、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在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上看,造成3人轻伤,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甲)级,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15、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申请人秦绍南属于轻伤一级,起点就是二年有期徒刑,四被告人又属于结伙涉黑作案,故不符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另外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是在四被告人未获得谅解和赔偿的前提下,并且三个受害人未收到任何检察院的任何意见征求的情况下,决定取保候审,严重违反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故申请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对徐宁、李x、朱xx、李xx取保候审的决定。另外李xx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墨江县公安局不公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法律监督。此致墨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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