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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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政法考研民法笔记参考用书:民法学,韩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概念: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概念的区分(-)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民法(考过):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06简答)1 .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2 .表现形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或习惯;
2、研究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学理的学科。3 .能对民事社会关系起到宜接调整作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不对社会关系发挥旁接调整作用,不具为国家强制力。三、特征(98、02简答)1 .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2.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对象是私人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说(名解、简答、论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私人之间的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主体之独立门我利益。包括自然人或私人团体的私利,也包括公共团体为服务其职能作用立于私人地位而发生的独立自我利益。至于主体地位问题,并不构成民法调整对象中独立
3、的一部分。主体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是民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对民法最基本的调整要求,决定了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为其基本的调整方法,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构成民法调整对象中的一部分。民法对于调整对象的规定,一方面确立主体相互地位的平等,将主体间的关系纳入权利义务关系的轨道;另一方面将私人之间的以其自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划定为私人生活领域,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其干涉,并排除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的侵害。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结论+对私人、私人利益、私人团体的解释)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特征:1.与
4、人身不可分离;2.不含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只调整私人之间和私团体之间的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人身关系。特征:1.要求主体地位平等;2.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私人(包括私团体之间),以及私人与其他具有独立自我利益的团体之间发生的以私人或团体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财产归属关系(静态)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特点:1.要求主体地位平等;2.要求体现主体自主自愿;3.以直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重点,07简答)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首先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规定主体的一定行为或自然的事
5、件为引起主体相互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并将由法律事实引起变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为法律关系,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主体滥用权利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而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纳入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轨道,确保义务主体忠实地履行义务,权利主体正确行使权利,从而就将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好了。一、确立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赋权、维护)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白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法律事实)三、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四、民法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
6、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法律责任)五、民法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最为完整的逻辑范式。(前四点的概括)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第四节民法的性质(重点)民法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私法性质,民法是权利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都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特点或作用的体现。一、民法是私法L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同)中,民法天然的属于私法;2 .民法的私法性质是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生活关系所决定的:3 .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4 .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是权利法
7、。(简答:权利本位)民法是私法,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是以规定主体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法性质的法。其主要以授权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构筑民法制度,如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产生、变更与消灭,行使、种类与保护等内容。它也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宣言应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物权与债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它贯彻主体地位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是民法权利法特性和私权神圣理念的体现。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权,民法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具体法律制度。98论述:结合民法理论与实务谈谈民法为何称之为权利法。二、认识民
8、法的私法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重点,若要论述民法性质,则此部分要答)若属私法范畴,就一定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1 .有助于将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正确抉择法律调整部门:2 .有助于强化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3 .有助于明确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工与协调。民法在贯彻意思自治的同时,又要对民事活动辅之以必要的国家干预。而公法介入的条件、程度和程序是在尊重民法私法属性和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山法律严格限定的。它必须有民法或其它相关的法律依据。它体现的是私法与公法的分工与配合,而不得由公权力擅越私权领域,破坏司法原则,践踏私权。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
9、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06论述)1 .调整对象不同:横向(私人)经济关系;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纵横交叉。2 .调整方法不同:运用确认主体平等地位和实行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采取对私人经济关系从外部进行国家干预的方法。3 .法律本位不同:个人权利本位;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是体现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要求的,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各项具体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07名解)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07简答)1 .立法指导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立法机关制定民
10、事法律规范的根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只有坚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2 .民事行为准则的功能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行为准则;(规定了法律事实、关系、责任)3 .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正确评价当事人民事行为、判断是非争执和选择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法律条文。第二节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05、06名解):也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和保护。1 .独立人格指民事主体相互间各自独立、互不隶属,都是各自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2 .实质在于强调主体资格、法律地位和从事民
11、事活动的机会平等;3 .是民法调整的民事社会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和巾场经济关系根本要求的叵殿,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二、自愿原则(考过名解):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山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1 .实质是民事法律尊I和保障民事主体对其民事生活的自主设计、自主参与、自山选择;2 .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民事社会秩序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是有所限制的。(如物权法领域当事人对物权的行使及变动耍受物权法定原则、相邻关系限制)三、公平原则(尚未考过,注意下):民法以社会公平观念平衡当事人间的利害关系,规范其权利义务及责任
12、的基本准则。(权益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1 .民事主体在与他人有相对利益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对双方公平、平衡的观念行事,而不得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2 .民事责任归责应当公平:3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纠纷,应以公平观念为指导;4 .实质在于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Ps:区别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08名解,了解):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内容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帝王条款)五、守法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04
13、、08名解):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重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社会关系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规范意义上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范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它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模式。(二)现实的民更法律关系:民法规范运用它所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模式调整民事社会关系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三)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到现实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中介是民法规范所确认的民事法律事实(四)民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民事社会
14、关系二、特征1.是合法的民事社会关系:2.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3.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4.形成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05论述,要答概念、特征)(一)对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揭示了民法规范对民事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模式将人们间的民事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轨道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成果使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具有了科学的逻辑体系。(二)对民法学学科:以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将民法学理论的各部分整合为有机联系的统整体。(三)对民法学的学习研究和民法规范的应用:学习和应用都应掌握将民法问题纳入民事法律关系去思考获得体系化认识的方法。以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指导民法学研究。第二节
1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01名解):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客体(06名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的担当者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格要素、身份。三、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概念: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民事主体利益以及权利人以其意志自由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名解)(二)分类(名解)1 .财产权与人身权2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权能作用(容易考名解)支配权(99名解):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宜接作用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16、。具有宜接性和排他性,也无须义务人积极行为的介入协助。请求权: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以义务履行行为的协助才能实现。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分为永久和延期性抗辩权。以他人对自己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为前提。形成权(06名解):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抛弃权等。3 .绝对权与相对权依效力范围(06简答二者区别)绝对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且无须义务主体积极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相对权:权利人仅可以对抗特定的相对人,而目.须义务人履行行为的协助
17、才能实现的民事权利。4 .主权利与从权利依相互诉的民事权利间的依存关系主权利: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多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从权利: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多个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存在的民事权利。简述:主权利和从权利及其分类意义。以主权利为前提可以生成从权利,主权利实现则从权利消灭,若无法定或特别约定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5 .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的以权利本身为实现目的的权利。期待权(08名解):权利人享有的取得所期望的目的性民事权利的权利。享有这种权利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取得目的性权利。Ps:不能举继承权的例子,因为其中的主观继承不属于期待权。(三
18、)保护1 .自我保护(私力/自力救济):权利主体白行采取法律允许的保护措施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和措施,并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自助行为(08名解):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条件下,采取适当手段对侵权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与侵权有关的他人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并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保护方法。2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国家机关(行政、审判、仲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保护。二、民事义务(一)概念:对应
19、于民事权利的,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权利要求,实现权利人利益的受法律约束的负担。义务的来源是法定或约定,种类是作为或不作为。(98名解)(二)分类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基本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实现权利人利益目的的义务。附随义务(06、08名解):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于基本义务而发生的以促进基本义务充分实现权利利益目的或保护权利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不利益的义务。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而被法律强制承担的以处箧受害者权益
20、为目的的法律后果。(二)特征(简答)1 .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发生的依据;2 .以补偿权益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3 .确定和承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商。(三)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07论述)L法律属性不同:私法责任;公法责任。(最根本)4 .内容的性质不同:补偿性质;惩罚性质。5 .产生的丽依据不同:民法规范或约定;行政法或刑法的严格规定。6 .强制性程度不同:较弱,自行决定是否追究,可以协商、调解和和解:较强,强制追究,不得自行和解。7 .构成耍件不同:民责可以要求主体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刑责和行责都是主体对门一行为承担责任,刑责主体有
21、严格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须有犯罪故意或过失。8 .承担方式不同: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拘留、罚款;刑罚。9 .承担对象不同:行为人向对方当事人;行为人对国家。三、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合同责任: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责任等Ps: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合同责任不仅包括违约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与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二)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三)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按份和连带责任)
22、(四)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依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往往以过错相抵适当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一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五)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只要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无论其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依法都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造成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追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损害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而由双方当事人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和特点(简答)(一)概念:法律赋予民事主
23、体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特点1 .平等性:民法赋予社会实体参与民事社会活动的资格和机会平等。2 .抽象性:民法只抽象地赋予社会实体民事主体的资格,而不涉及具体的从事某项民事活动的具体资格。3 .完整性:是民事主体的资格、人格、法律地位问题,都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4 .与主体的不可分离性:不可放弃,不受剥夺。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07简答)1 .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主体取得权利的前提;主体实际依法享勺的能够依法保障实现的利益。2 .由法律赋予主体的资格,始于人的出生或法人的设立,终于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终止,只要主体存在其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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