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334-2022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建设规范(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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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20 CCS A 0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3342022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ood safety sampling and inspection agencies consrtuction 2022-10-26 发布 2022-11-26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4/T 4334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
2、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居舟、刘燕、谢继辉、王博、江雪梅、姚帮本、徐晨、张强、王彩霞、沈宏林、陶运来、程潇、李静。DB34/T 43342022 1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的基本要求、场所建设、仪器设备、人员要求、工作程序、异议及复检、工作纪律、考核与管理和其他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2 规范性引用
3、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403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分子生物学检测 GB/T 27404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GB/T 27405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微生物检测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RB/T 21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令 第二十一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 food safety sampling and inspection agencies 承担安徽省级及省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任务包括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4 基本要求 总则 承检机构开展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
5、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要求,此外还须做到公正性、真实性、可靠性、保密性。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追溯关系 DB34/T 43342022 2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追溯关系,有关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完整,法律关系清晰,能独立承担抽检工作带来的法律责任。组织保障 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清晰。检验资质 4.4.1 具有满足抽样检验任务工作的检验资质,未经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监管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4.4.2 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场所变更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及时
6、书面向任务来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4.3 复检机构须取得复检资质。检验能力 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样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包括:人员、检测设备、前处理设备、检验场所与环境、样品存储设施、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信息传输设施、试剂耗材和标准物质等。管理体系 4.6.1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 RB/T 214,并鼓励按照 GB/T 27025 的规定,建立并实施与抽检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人员管理、样品管理、信息报送、培训、保密、回避、检验责任追究、档案管理、食品安全舆情应急检验预案、食品安全
7、风险信息报告等制度并有效实施。4.6.2 复验机构应制定复检工作程序,确保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5 场所建设 一般要求 5.1.1 承检机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节约土地、节约用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消防安全等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有关规定。5.1.2 实验室场所、电力设施、环境温度和洁净条件等能够满足承检任务的抽样检测需要。功能布局 5.2.1 承检机构实验室主要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各类用房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实验及辅助用房包括业务管理区、样品存放区、样品制备区、实验区和实验保障区等,建议采用标准单元
8、组合设计并应有效隔离。互有影响会干扰检测结果的实验室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5.2.2 业务管理区主要包括人员工作室、业务接待室、接样室、档案室、培训室等;样品存放区包括冷冻样品库、冷藏样品库、常温样品库等;样品制备区包括样品制样室、样品交接室等;实验区包括样品前处理室、天平室、高温设备室、微生物检测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仪器分析室等;实验保障区包括洗涤室、制水室、供气室、标准物质室、试剂耗材储存室、废液暂存室等。DB34/T 43342022 3 6 仪器设备 配备原则 应配备与其承检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要求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重点配置高灵敏、高精度检测仪器设备,并考虑配备仪器设备的先
9、进性、可靠性、适应性和科学性。在同等能力条件下,优先选择国产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6.2.1 基本设备基础配置见附录 A,其它未列出的检测仪器设备、辅助设备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6.2.2 实验室的实验台柜、试剂柜、通风柜、档案柜、陈列柜等根据需要配置。6.2.3 实验人员工作用抽样工具和设施、办公设备、培训用设施设备等根据需要合理配置。6.2.4 配备与抽检任务和设备相适应的试剂、耗材。7 人员要求 基本要求 配备与所承检任务量相适应的抽样、检验、样品制备/保管、报告编制/审核/签发人员,且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授权签字人授权范围涵盖所承检的食品领域和项目,检验检测人员只在一
10、个机构从业。人员要求 7.2.1 有独立抽样人员,且数量能满足承检任务需要;食品检验人员数量满足承检任务需要,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不少于 30,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检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技术管理人员具有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从事统计分析、抽检结果信息公布的人员。7.2.2 从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如高压灭菌锅操作人员等,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7.2.3 抽样和检验等抽样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基本技能,每
11、年须接受培训和参加考核,确保抽样和检验人员能力持续提高,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需要。8 工作程序 基本流程 抽检工作主要流程见附录B。合同评审 8.2.1 能对承检任务进行有效的合同评审,并形成有效的记录。8.2.2 承担食品复检的,须进行确认初检机构提供的复检样品与填报申请书的一致性。抽检方案 DB34/T 43342022 4 8.3.1 制定符合抽检工作的实施方案,且有效实施。8.3.2 实施方案应至少包括抽检的食品品种、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人员配置、进度安排、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等内容。抽检工作制度 抽检工作的组织结构清晰、岗位职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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