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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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3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总承包;提防工程专业总承包;消防专业总承包;水利工程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园林古建工程总承包;城市照明工程总承包;管道安装工程总承包;体育设施安
2、装工程总承包。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为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首期实缴出资额200万元,二期出资400万元,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缴足。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差额交付期限承诺一览表。股东姓名或名称及身份证号或注册号认 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情况缴纳时间(年月日)认缴出资差额(万元)差额交付期 限(年月日)货币(万元)实物(万元)货币(万元)实物(万元)*51293*240240100林*512921*180180100李*532201197*180180100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长期。临时租用营业场所,以租用期限申请登记,续租或购买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变更登记
3、。第八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按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向公司书面说明出资合法继承人。出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股东资格能力,由公司股东会考察后讨论通过。第十条 公司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章 股东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知情权、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
4、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或推选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三、被推举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可优先按比例认缴增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为公司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第
5、三章 股权的转让第十四条 股权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三、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转让股权,必须严格履行转让程序和手续。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予以
6、注销。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第四章 股东会第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主持。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其他股东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于召开会议前十日内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7、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登记事项作出决议;八、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投资和股东出资额对外转让作出决议;九、聘用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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