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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青海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金羚大街39号3号楼2单元2081室第三条 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20年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第五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第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期限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人才资源招聘、培训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就业信息咨询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与技术推广服务;会议策划及承办、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服务;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人民币20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
3、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条 股东姓名:自然人林镇堃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承诺认缴资额 到位时间林镇堃 货币 200 2034年09月15日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诺,在认缴资额到位时间内履行认缴出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
4、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兼经理,由股东林镇堃担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由林镇堃担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处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
6、会,设一名监事,聘用何秀贞为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第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监事对执行董事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合理的质询和建议执行董事应当采纳。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白林镇堃为法
7、定代表人,经青海省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涉及的有关股份转让、财务、会计等未尽事宜,本公司将严格按公司法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一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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