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详细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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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于2010年12月22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总体上紧缩了自首和立功的范围,在量刑上也较以前更严格。对于解释中未明确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不同种罪行”、“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都做了详细的解释。注:本ppt单击不翻页,翻页可单击左上角按钮,或利用鼠标滚轮。单击右上角按钮回到目录。目录u自首u自首的两种形式u自动投案u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u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u不同种罪行 u对
2、自首、立功者的量刑u一般规定u共同犯罪中的特别规定u立功u立功的几种形式u对检举揭发的限制u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刑事强制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属不同种罪行 经判定自首的两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二条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自动投案解释意见1.犯罪嫌疑人向
3、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
5、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解释意见(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6、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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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处理 自首 立功 若干 具体 问题 意见 详细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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