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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的法律风险防范信贷员应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一、如何防范贷款操作风险一、如何防范贷款操作风险一)、应明确放贷责任。一)、应明确放贷责任。贷款调查人要承担调查的责任,贷款审查不严的要承担审查责任。贷款发放后,要落实到具体的贷款管理人员并要分化贷款责任,明确规范的贷款管理流程,使贷款管理人员强化责任意识,改变“重放轻管,重放轻收”的现象。对贷后检查、催收不力,应追究贷后管理不善的责任。二)、要加大查处违规违纪贷款力度二)、要加大查处违规违纪贷款力度严禁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贷款;严禁发放超比例贷款和超权限贷款;严禁发放化整为零多头贷款和冒名化名贷款严禁发放假担保和关联人相互保证贷款;严禁发放
2、跨地区贷款和以贷收息。三).要真实反映贷款客户的资料要真实反映贷款客户的资料。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将会影响到贷款的安全性.客观真实的信贷资料将对贷款的发放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要经常性地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反映,在此基础上落实清收不良贷款的任务。对信贷资料反映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贷款,四)、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贷款,首先是贷款投向上应该分散风险,行业上不能过于集中,“鸡蛋”永远不能放在一个篮子上;其次在借款个体上,贷款不能垒大户,目前小额贷款普遍存在借名(户)贷款,累加了信贷风险;再次要根据信贷实际情况同当地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发展有
3、特色的金融产品,把资金投向特色农业、林业及个体经济发展中去,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在小额贷款、短期贷款方面做足文章。五)、规范贷款操作程序与会计处理完善档案管理五)、规范贷款操作程序与会计处理完善档案管理 ,从源头防范风,从源头防范风险险 贷款操作程序是指贷款过程的基本要素和各项环节,是保证贷款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也是合规合法性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建立信贷关系、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办理担保或抵质押、贷款发放、贷后检查监督、贷款收回、贷款展期、逾期处理、信贷制裁等环节。在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办理担保或抵质押、贷款发放等环节中,则应注意各种书面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4、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在贷后检查监督环节,不能认为贷款发放了,只要借款人按时结息还款就行,对怎么用、如何经营管理缺乏有效检查监督。信贷员要特别重视和遵循贷款操作程序,加强贷后管理,以确保贷款安全,从源头防范贷款风险。信贷人员与信贷会计要在帐务处理上达成共识,密切配合,堵塞一切可能产生风险的漏洞。六)、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法规意识。六)、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法规意识。信贷员要严格要求贷款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贷档案。完整的信贷档案有助于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风险的产生。信贷档案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
5、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担保人书面担保书、贷前调查报告、借款合同、贷款审批报告、抵质押物凭证和清单、信贷员承诺书、贷后检查报告、展期申请书、展期协议及担保人同意展期证明、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资料。贷款档案的真实、完整、合规、有效性也是保证贷款安全和防范风险形成的有效措施二、二、法律在小额贷款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法律在小额贷款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十九)风险可控。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
6、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在审慎稳健开展金融创新的同时,合理分散金融风险,科学防范法律风险,科学防范法律风险,坚决严控道德风险,有效防控操作风险。1、法具有预防功能法具有预防功能,知法是前提,知法才能用法,用法才能使自己参与的民事活动合法,起到预防纠纷、降低风险的作用。2、具有保护功能具有保护功能,当小贷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诉讼时机把握得好,操作得当,一般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3、具有警示功能具有警示功能,现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市场信用缺失,债务人千方百计逃废债权,讨债手法花样翻新,有的甚至进行了环环相扣的策略设置,在依法清收银行债权法律是强有力的手段,给
7、债务人强有力的震慑,警示借款人不守信必经依法遭受严惩。三、信贷员应学习的相关法律三、信贷员应学习的相关法律所涉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物权法、公司法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学好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银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护银行权益并将起到重要作用。四、相关法律概述四、相关法律概述(一)、(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1、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8、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9、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合同法1、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1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3、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
12、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4、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
13、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5、第二十章、第二十章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三)、(三)、担保法担保法1、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
14、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与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
15、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抵押、抵押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动产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设立的一项担保抵押制度。我国物权法181条规定:(P254)4、抵押物、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
16、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
17、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5、不得抵押不得抵押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6、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
18、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7、质押、质押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
19、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8、权利质押、权利质押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1995年我国颁布票据法,1996年1月日生效。第35条第2款规定(270)五、在贷款办理、管理及收回小额贷款全过程五、在贷款办理、管理及收回小额贷款全过程应注意的法律事项应注意的法律事项1、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保护。2、期间表述要规范。、期间表述要规范。
20、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我们会经常看到类似这样的述:“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息清偿之日止”。事实上法律规定民法所指的期限应当以时、日、月、年计算。3、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资信审查和调查很关键。资信审查和调查其实就是判断借贷人有没有钱,有将来有没有还款能力,信誉怎样?这个工作不能小视,直接关系到贷款的回收。、给借贷人贯彻守信意识,也就是给借贷人下点毛毛雨,给借贷人讲明违约将要付出很惨重的代价,违约是要追究责任,退出市场,一辈子负债别想翻身。、不要一律采用制式合同。制式合同的好处是方便重复使用,小额大面积放贷时可以使用,但一般贷款最好不要使用,因为法律对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
21、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对银行不利的法律后果。、增加保护性条款。首先是对故意隐瞒关联担保企业信息的,一经发现,借贷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其次是借款人、担保人要定期向借贷公司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再次是担保人未经借贷公司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贷款风险增加时,借贷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最后是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合并、联营、破产、解散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危及担保代偿能力时,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
22、保。4、合同的履行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要机械执行合同,对贷款的合同的履行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要机械执行合同,对贷款的安全状况要实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贷款不安全因素形成,应积极行安全状况要实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贷款不安全因素形成,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避免风险的发生。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避免风险的发生。5、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人的资格:根据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6、不得抵押的财产及注意事
23、项、不得抵押的财产及注意事项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耕 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7、抵押的审查和登记。、抵押的审查和登记。对 抵押物进行详细的审查。抵押物作为贷款清收的第二还款来源,在担保贷款
24、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对抵押的物品进行详细的审查。内容包括:抵押物的 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保管权等。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 登记。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抵押不登记不生效,可以登记的抵押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8、建工程抵押情况下优先权不对造成的风险。、建工程抵押情况下优先权不对造成的风险。抵 押贷款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无力偿还,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但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 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件诉讼中相遇
25、,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9、贷款因抵押物价值严重不足形成损失、贷款因抵押物价值严重不足形成损失。10、不注重抵押物的完整性,以无法单独处理的房产附属设备建筑物等、不注重抵押物的完整性,以无法单独处理的房产附属设备建筑物等作为抵押物,造成处置抵押物遇到障碍,抵押最终落空。作为抵押物,造成处置抵押物遇到障碍,抵押最终落空。11、及时行使别除权。、及时行使别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破产应及时行使别
26、除权。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此时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即债权人就此抵押物行使权利不依据破产程序就能实现其债权。12、小额信贷中以一套住宅抵押担保的风险:、小额信贷中以一套住宅抵押担保的风险: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 卖、变卖或者抵债。13、质押时质物需移交、权利凭证需交付并应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押时质物需移交、权利凭证需交付并应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
27、单出质的,应当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条以依 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的风险质押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质押,包括仓储单,但是需对仓储物进行检验,以免出现仓储物的贬值、变质等知识产权可以以其中的财产权进行质押,但是每年成千
28、上万的知识产权根本没有转化的价值和可能性,质押有何用?14、诉讼审理和法院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和技巧财产保全:、诉讼审理和法院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和技巧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就实现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保证将来能够执行会钱来,财产保全号称是“小执行”,实践中如果保全住了对方财产,对方一般会积极主动地找银行寻求和解,因为不和解他的损失会更大。保全的案件执行率是比较高的,执行难号称是“天下第一难”,所以为了防止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出现,起诉一定要采取财产保全。15、诉讼担保和执行担保:、诉讼担保和执行担保:诉讼过程中包括审理和执行中的担
29、保是与我们签合同中的担保不一样,它是向法院担保,如果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法院直接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就不经过审理了。16、执行方法:、执行方法:除 了常规的执行手段,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现在法院系统正在探索和实践一些新的知性方法,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不允许坐轿车、用手机、出入歌舞厅等高档娱 乐场所等)、通知公安边防机关,限制出入境;悬赏举报,有偿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实行债权凭证,给被执行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震慑;由执行能力拒不履行法 院判决裁定,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六、经济纠纷案件的管理六、经济纠纷案件的管理 人们说,好的律师不是帮你打赢官司,而是帮你不打官司,把法律纠纷和隐患预防住,我想诉讼是很专业的法律活动,聘请专业律师很有必要,可以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素质。最重要的还是加强自身学习,练内功。经济纠纷的管理,主要应注意几点:1、起诉时机,诉讼成本,诉讼结果应参考专业人员的意见;2、注意和法院审理庭和执行庭良好关系的建立这一点也很重要,审理是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