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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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第八讲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各章所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各章所规定的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种类。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一、买卖合同的概念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合同。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即
2、卖方;受领标的物,支付价金的一方也即卖方;受领标的物,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卖方)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证和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第一百三十七条出
3、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定履行。二、买卖合同的内容二、买卖合同的内容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二)标的;(三)数量;(三)数量;(四)质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
5、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三、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三、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出卖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
6、何权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利。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
7、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四、质量四、质量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
8、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五、检验五、检验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
9、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
10、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为什么要规定检验及其期间为什么要规定检验及其期间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
11、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接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接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因为它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同的约定相符,因为它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利益,各国法律都赋予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权利。利益,各国法律都赋予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权利。同时,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同时,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
12、会使合同当事人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六、包装六、包装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七、履行时间七、履行时间卖方卖方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
13、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任何时间交付。交付。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62条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14、间。买方买方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同时支付。支付。八、履行地点八、履行地点卖方卖方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15、的,适用下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列规定:(一)(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买方买方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第
16、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者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付。九、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九、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物交付时起
17、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时间。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
18、物标的物交付之前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交付之后由买受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外。一般原则一般原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风险的转移。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定,买受人要求其承
19、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20、,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
21、人承担。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人承担。十一、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十一、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买受人接收
22、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十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十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练习一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头牛,分别为牛1、牛、牛2、牛、牛3、牛牛4和牛和牛5,总价款为,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金3千
23、元,卖牛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千元,卖牛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头牛。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谁承担?为什么?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根据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合同法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第一百四十
24、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由出卖人承担,交交付之后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根据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合同法合同法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受人所有。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
25、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根据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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