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727—2021 用水定额(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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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1.040.03CCS A 01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T 7272021代替 DB 23/T 7272017用水定额2021-01-25 发布2021-02-24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3/T 7272021I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目标、原则和要求.25农业灌溉用水定额.36畜牧业、渔业用水定额.47工业用水定额.48建筑业用水定额.59服务业用水定额.510生活用水定额.6附录 A(规范性)黑龙江省农业灌溉分区.7附录 B(资料性)浅晒浅湿灌溉模式.11附录 C(规范性)农业用水定额.12附录 D(规范性)畜牧业、渔业
2、用水定额.16附录 E(规范性)工业用水定额.17附录 F(规范性)建筑业用水定额.34附录 G(规范性)服务业用水定额.35附录 H(规范性)生活用水定额.38参考文献.39图 A.1黑龙江省水田灌溉分区.8图 A.2黑龙江省旱田灌溉分区.10表 A.1黑龙江省水田灌溉分区.7表 A.2黑龙江省旱田灌溉分区.9表 B.1浅晒浅湿灌溉模式.11表 C.1水田规定位置灌溉水利用系数.12表 C.2旱田灌溉水利用系数.12表 C.3水稻净灌溉用水定额.12DB23/T 7272021II表 C.4春小麦净灌溉用水定额.13表 C.5玉米净灌溉用水定额.13表 C.6大豆净灌溉用水定额.14表 C.
3、7其他旱田作物净灌溉用水定额.14表 C.8大棚作物净灌溉用水定额.15表 D.1畜牧业用水定额.16表 D.2渔业用水定额.16表 E.1采矿业用水定额.17表 E.2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17表 E.3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8表 E.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用水定额.19表 E.5烟草制品业用水定额.19表 E.6纺织业用水定额.20表 E.7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21表 E.8木制品业用水定额.21表 E.9家具制造业用水定额.22表 E.10造纸和纸制品业用水定额.22表 E.11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22表 E.12石油、煤炭加工业用水定额.23表 E.13化
4、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23表 E.14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26表 E.15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26表 E.16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27表 E.1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28表 E.18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29表 E.19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29表 E.20金属制品业用水定额.30表 E.21通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30表 E.22专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31表 E.23汽车制造业用水定额.31表 E.24铁路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31表 E.25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用水定额.31表 E.2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32表 F.
5、1建筑业用水定额.34DB23/T 7272021III表 G.1零售业用水定额.35表 G.2仓储业用水定额.35表 G.3住宿和餐饮业用水定额.35表 G.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36表 G.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用水定额.36表 G.6教育用水定额.36表 G.7卫生和社会工作用水定额.36表 G.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用水定额.37表 G.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用水定额.37表 H.1写字楼用水定额.38表 H.2居民生活用水定额.38DB23/T 7272021IV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6、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DB23/T 7272017用水定额,与 DB23/T 7272017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引言”(见 2017 年版);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 3 章);增加了“目标、原则和要求”一章(见第 4 章);增加了“一般规定”(见 5.1、6.1、7.1、8.1、9.1、10.1);将定额区间值改为定额唯一值,细分定额表;增加了沿江沿河或日均渗漏量大于等于 5mm 水田灌区的净灌溉用水定额调节系数(见 5.3.3);将黑龙江省农业灌溉分区分为黑龙江省水田灌溉分区和黑龙江省旱田灌溉分区,水田增
7、加了三级灌溉分区(见表 A.1、表 A.2,2017 年版表 A.1);增加了黑龙江省水田灌溉分区图和黑龙江省旱田灌溉分区图(见图 A.1、图 A.2);增加了水田水量计量规定位置灌溉水利用系数(见表 C.1);增加了旱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见表 C.2);将水田灌溉保证率 75%80%改为 50%水文年和 75%水文年(见表 C.3);将春小麦、玉米、大豆及其他旱田作物的丰水年、平水年和枯水年改为 50%水文年和 75%水文年(见表 C.4、表 C.5、表 C.6、表 C.7);删除了其他旱田作物中产品 1 项(见 2017 年版表 B.3),林、牧、渔业中产品 2 项(见 2017年版表 B.
8、5);增加了其他旱田作物中 7 项产品,将林、牧、渔业中的牧草调整到其他旱田作物(见表 C.7);将棚、室作物中的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细分为 8 项,增加了薯类种植 1 项(见表 C.8);将牲畜饲养和家禽饲养中的大牲畜、小牲畜和禽类产品细分为 11 项产品(见表 D.1);删除了工业产品复用率(见 2017 年版表 C.2);删除了工业产品 65 项(见 2017 年版表 C.2);采矿业的产品中增加了 1 项、细分了 1 项、更改了 1 项(见表 E.1);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产品中合并了 2 项,细分了 3 项,更改了 9 项,从食品制造业调入了 1 项(见表 E.2);食品制造业的产
9、品中增加了 2 项、合并了 1 项,细分了 1 项、更改了 12 项,从农副产品加工业调入了 3 项(见表 E.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1 项,从食品制造业调入了 1 项(见表 E.4);烟草制品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2 项(见表 E.5);纺织业的产品中细分了 1 项、更改了 8 项(见表 E.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业的产品中增加了 1 项、细分了 1 项(见表 E.7);木制品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3 项(见表 E.8);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的产品中从皮革、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调入了 1 项(见表 E.11);石油、煤炭加工业的产品中细分了 1 项,更改了 2 项(见表
10、 E.12);DB23/T 7272021V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产品中增加了 7 项、细分了 3 项,更改了 30 项(见表 E.13);医药制造业的产品中增加了 1 项,更改了 5 项,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调入了 1 项(见表 E.14);化学纤维制造业的产品中增加了16项,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调入了1项(见表E.15);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的产品中增加了 2 项、更改了 6 项(见表 E.1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产品中增加了 2 项、合并了 1 项、细分了 1 项、更改了 7 项,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调入了 1 项(见表 E.17);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产品中增
11、加了 13 项、更改了 1 项(见表 E.18);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产品中增加了 4 项、更改了 5 项(见表 E.19);金属制品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2 项(见表 E.20);通用设备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7 项(见表 E.21);专用设备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1 项(见表 E.22);汽车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3 项(见表 E.23);铁路设备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1 项(见表 E.24);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3 项(见表 E.25);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产品中增加了 4 项、更改了 3 项(见表 E.26);删除了住宿和餐饮业中产品 1 项(见 201
12、7 版表 E.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产品2 项(见 2017 版表 E.4),生活用水中产品 4 项(见 2017 版表 F.1);建筑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4 项(见表 F.1);零售业的产品中细分了 1 项,增加了 1 项(见表 G.1);住宿和餐饮业的产品中细分了 2 项,更改了 1 项(见表 G.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4 项(见表 G.4);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产品中更改了 5 项(见表 G.5);教育的产品中更改了 4 项(见表 G.6);卫生和社会工作的产品中更改了 3 项(见表 G.7);文化、教育和娱乐业的产品中增加了 1 项,更改了 8
13、项(见表 G.8);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产品中增加了 1 项(见表 G.9);写字楼的产品中增加了 1 项(见表 H.1);生活用水的产品中更改了 4 项(见表 H.2);增加了参考文献。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水利厅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士军、李铁男、滕云、王柏、王煜婷、单博、孙艳玲、董鹤、崔越、孙雪梅、张明月、郭亮、于艳梅、赵文超、徐莹、曹程鹏、石金磊、袁景明、杨奇鹤、黄彦、毕卓、刘淑艳、于振良、王宇、穆晶、穆明、富刚、王龙飞、王双宇、徐洪亮、谢博文、于文泉。本文件及其所
14、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3 年首次发布为 DB23/T 7272003,2010 年第一次修订,2017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DB23/T 72720211用水定额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目标、原则和要求,农业用水定额,畜牧业、渔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建筑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各行业用水管理、水资源管理及节水评价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T 209工业用氢氧化钠GB/T 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18916.1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2取水定额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 18916.4取水定额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GB/T 18916.5取水定额第5部分:造纸产品GB/T 18916.6取水定额第6部分:啤酒制造GB/T 18916.7取水定额第7部分:酒精制造GB/T 18916.8取水定额第8部分:合成氨GB/T 18916.14取水定额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GB/T 18916.15取水定额第15部分:白酒制造GB/T 18916.18取水定额第18部分:铜冶炼生产GB/
16、T 18916.22取水定额第22部分:淀粉糖制造GB/T 18916.23取水定额第23部分:柠檬酸制造GB/T 18916.25取水定额第25部分:粘胶纤维产品GB/T 18916.27取水定额第27部分:尿素GB/T 18916.28取水定额第28部分:工业硫酸GB/T 18916.29取水定额第29部分:烧碱GB/T 18916.30取水定额第30部分:炼焦GB/T 18916.41取水定额第41部分:酵母制造GB/T 294042012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32716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QB/T 2931饮料制造取水定额SL 132015灌溉试验规范DB 23/T 728用水
17、行业分类DB 23/T 1500寒地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规范DB23/T 727202123术语和定义GB/T 3271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业灌溉分区根据自然条件、流域特点、农业生产条件及其他影响农业用水的因素,结合水资源综合利用和行政区划,按照区别差异性、归纳共同性的方法划分的灌溉分区。3.2浅晒浅湿灌溉模式水稻秧苗移栽本田后,根据水稻不同生育期需水特点,各生育期以浅水(不超过 50mm)和湿润(土壤饱和含水率)为控制指标确定灌水时间、灌水次数和灌水量的方法。3.3灌溉用水定额在规定位置和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的某种作物在一个生育期内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量。3.4净灌
18、溉用水定额在泡田期及作物全生育期内,未计入输水和田间灌水损失的灌溉用水定额。3.5生物质发电利用生物质资源进行发电。分为直接燃烧发电技术和气化发电技术。4目标、原则和要求4.1用于规范农业、畜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生活等各行业用水,促进各行业节约用水、高效低碳、清洁循环,推进总量控制、定额管理。4.2用水定额制定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业现代化规划、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等相协调。4.3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先进节水技术和节水工艺等确定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4.4通用值用于单位现状水平的用水管理和节水考核,先进值用于非严重缺水地区新建(
19、改建、扩建)单位(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领跑值用于严重缺水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单位(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4.5用水行业代码和类别名称依据 DB23/T 728 制定。DB23/T 727202135农业灌溉用水定额5.1一般规定5.1.1农业净灌溉用水定额按 50%水文年和 75%水文年确定。5.1.2农业净灌溉用水定额设通用值和先进值。水田净灌溉用水定额通用值采用灌区现状水平的灌溉方式确定,先进值采用浅晒浅湿、控制灌溉方式确定;旱田作物净灌溉用水定额通用值采用地面灌溉方式确定,先进值采用喷灌或微喷灌或滴灌等灌溉方式确定。5.1.3农业净灌溉用水
20、定额依据灌溉试验资料、经验值或采用水量平衡法确定。5.1.4应对灌溉试验、已有资料、观测和现场调查等基础数据统计分析,保证数据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5.1.5农业用水定额应符合 GB/T 29404 的规定。5.2农业灌溉分区5.2.1依据自然条件相似性、社会经济协调性、农业灌溉发展可持续性、行政区划完整性的原则进行灌溉分区。5.2.2根据水田、旱田特点,水田进行三级灌溉分区,旱田进行二级灌溉分区。5.2.3依据水文气象、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政区划等进行一级灌溉分区,全省一级灌溉分区 4 个,水田、旱田一致。5.2.4依据地势地貌、河流水系、灌溉工程类型、水源形式等进行二级灌溉分
21、区,全省二级灌溉分区水田 9 个,旱田 5 个。5.2.5依据降水、蒸发、土壤类型等进行三级灌溉分区,全省三级灌溉分区水田 14 个。5.2.6水田灌溉分区按表 A.1 和图 A.1 执行,旱田灌溉分区按表 A.2 和图 A.2 执行。5.3技术参数及要求5.3.1浅晒浅湿灌溉模式见表 B.1,控制灌溉模式按 DB23/T 1500 执行。5.3.2水田水量计量规定位置应为大中型灌区斗口、小型灌区渠首、井灌区井口位置,其灌溉水利用系数按表 C.1 执行。5.3.3旱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按表 C.2 执行。5.3.4沿江沿河或日均渗漏量大于等于 5 mm 水田灌区的净灌溉用水定额调节系数取 1.11
22、.3。5.3.5灌溉用水定额应为净灌溉用水定额与规定位置灌溉水利用系数的比值。5.3.6净灌溉用水定额计算方法按 GB/T 294042012 的附录 B 和 SL 132015 的附录 C 执行。5.4定额值5.4.1水稻净灌溉用水定额按表 C.3 执行。5.4.2春小麦净灌溉用水定额按表 C.4 执行。5.4.3玉米净灌溉用水定额按表 C.5 执行。5.4.4大豆净灌溉用水定额按表 C.6 执行。5.4.5其他旱田作物净灌溉用水定额按表 C.7 执行。5.4.6大棚作物净灌溉用水定额按表 C.8 执行。DB23/T 727202146畜牧业、渔业用水定额6.1一般规定6.1.1畜牧业和渔业
23、生产用水定额适用于规模化养殖。6.1.2畜牧业用水定额设通用值、先进值。80%用水户达到的用水水平确定为通用值,20%用水户达到的用水水平确定为先进值。6.1.3渔业用水定额应考虑池塘养殖的水面蒸发、养殖水质水深、输水损失和池塘渗漏损失等因素。6.2定额值6.2.1畜牧业用水定额按表 D.1 执行。6.2.2渔业用水定额按表 D.2 执行。7工业用水定额7.1一般规定7.1.1工业用水定额包含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附属生产用水,不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外供水、基建用水。应考虑产品特性、生产工艺、企业规模、原料、水源方式等因素确定。7.1.2工业用水定额设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80%用水户达
24、到的用水水平确定为通用值,30%用水户达到的用水水平确定为先进值,80%先进水平的用水户达到的用水水平确定为领跑值。7.1.3工业用水定额应符合 GB/T 32716 和 GB/T 18820 的规定。7.2定额值7.2.1采矿业用水定额按表 E.1 执行。7.2.2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按表 E.2 执行。7.2.3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按表 E.3 执行。7.2.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用水定额按表 E.4 执行。7.2.5烟草制品业用水定额按表 E.5 执行。7.2.6纺织业用水定额按表 E.6 执行。7.2.7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按表 E.7 执行。7.2.8木制品业用水定额
25、按表 E.8 执行。7.2.9家具制造业用水定额按表 E.9 执行。7.2.10造纸和纸制品业用水定额按表 E.10 执行。7.2.11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按表 E.11 执行。7.2.12石油、煤炭加工业用水定额按表 E.12 执行。7.2.13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按表 E.13 执行。7.2.14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按表 E.14 执行。7.2.15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按表 E.15 执行。7.2.16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按表 E.16 执行。7.2.1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按表 E.17 执行。7.2.18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按表 E.18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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