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24.14-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天津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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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CS C 65 备案号: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T 724.14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4 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4:Automobile industry 2021-01-21 发布 2021-03-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24.14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评定内容.2 5 评定细则.11 附录 A(
2、规范性)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12 附录 B(规范性)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3 附录 C(规范性)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4 附录 D(规范性)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3 附录 E(规范性)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9 附录 F(规范性)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0 附录 G(规范性)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2 附录 H(规范性)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0 附录 I(规范性)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02 附录 J(规范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3、细则.111 附录 K(规范性)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3 DB12/T 724.14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14部分。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第
4、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市天科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军、李立新、高正斌、田军、王全明、刘媛、王雪松、窦可欣 DB12/T 724.142021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 14 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汽车整车制造(含新能
5、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改装汽车制造企业、电车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其他汽车制造企业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5091 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6077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GB 6514
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76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 769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8176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 9237 制冷系统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 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 11291.1 工业环境用机械人 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机器人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3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3887 冷冲压安全规程 GB/T 13955
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444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4784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GB/T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5579.1 弧焊设备 第1部分:焊接电源 GB 15760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7750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 GB 18568 加工中心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DB12/T 724.142021 2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
8、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AQ 5201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JB 8799 砂轮机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
9、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4.2 场所环境 4.2.1 建筑物 4.2.1.1 企业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4.2.1.2 各类建筑物实际耐火等级、厂房(或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均与其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宜,有明显标识。4.2.1.3 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4.2.1.4 有爆炸
10、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应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4.2.1.5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4.2.1.6 企业危险建筑物应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报告。企业应根据危险建筑物的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设置明显的标识,并建立档案。4.2.1.7 企业应根据危险建筑物的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明显的标识。4.2.2 厂区环境 4.2.2.1 厂区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DB12/T 724.142021 3 a)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
11、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b)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且应远离要求安静的区域。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c)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动力站房以及各类气罐、气瓶库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动力站房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d)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化学废渣、废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场所,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e)产生电离辐射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和位置僻静的区域;f)员工宿舍禁止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甲、乙类生产
12、场所和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4.2.2.2 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4.2.2.3 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与企业消防设计文件相符。4.2.2.4 输送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穿越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和控制室;b)不应穿越不使用该类介质的工作间(区)。4.2.2.5 厂区应实施定置管理。4.2.2.6 厂区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a)人流、物流道路应分开布置,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b)主干道应为环形,单向道在尽头应设置回车场。厂内道路路面宽度、纵坡、最小转弯半径及行驶速度应
13、符合以下规定:1)路面宽度(m):大型企业主干道宽度:79、次干道:67、支道:34.5;中型企业主干道宽度:67、次干道:4、支道:34.5。车间引道宽度应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2)纵坡():主干道:6;次干道:8;支道:9;3)最小转弯半径(m):载重 4t8t 单辆汽车:9;载重 10t15t 单辆汽车:12;载重 4t8t 汽车带一辆载重 2t3t 挂车:12;载重 15t25t 平板挂车:15;载重 40t60t 平板挂车:18;4)行驶速度: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调头等最高行驶速度为 15km/h;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 30m 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
14、为 10km/h;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行驶速度为 5km/h。c)路基应牢固,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应畅通,路面无积水、无积油;d)厂区大门、危险路段及车间出入口应设有限速和警示标识,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e)厂区主干道无占道物品,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色植物不应侵入道路的建筑限界,并不应妨碍视线。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 5m。4.2.2.7 厂区照明灯具应完好、有效。4.2.3 车间环境 4.2.3.1 作业区域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布局,且实施定置
15、管理;b)产生相同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作业相对集中,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开;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聚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DB12/T 724.142021 4 c)可能突然逸散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或事故排风系统,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应与泄漏报警装置联锁;d)木工(材)车间厂房中应设置防火墙、防火隔离物和防火间隔墙等防护措施来阻止火势或爆燃扩散到邻近区域,墙、地板或天花板的开口应有隔火装置。4.2.3.2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柱)间应留有的安全距离,当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安全隔离。小型机床、中型
16、机床、大型机床、特大型机床安全距离是:1)机床操作面间分别是 1.1、1.3、1.5、1.8m;2)机床后面、侧面离墙柱分别是 0.8、1.0、1.0、1.0m;3)机床操作面离墙柱分别是 1.3、1.5、1.8、2.0m。b)与主机分离的操作部件的安装高度:经常使用的为 0.5m1.7m,不经常使用的为 0.3m1.9m;指示器的安装高度:经常观察的为 0.7m1.7m,不经常观察的为 0.3m2.5m。4.2.3.3 车间内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间内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净距分别是:1)与给水与排水、非可燃气体、热力等管道的水平最小净距均为 0.15m,交叉最小净距均为0.10
17、m;2)与燃气、氧气管道的水平最小净距均为 0.25m,交叉最小净距均为 0.10m;3)与乙炔管道的水平最小净距和交叉最小净距均为 0.25m;4)与穿有导线的电线管的水平最小净距和交叉最小净距均为 0.10m;5)与电缆的水平最小净距和交叉最小净距均为 0.50m;6)与裸导线或滑触线的水平最小净距为 1.00m,交叉最小净距为 0.5m(当与裸导体或滑触线交叉的压缩空气管道需要经常维修时,交叉最小净距应为 1.00m)。b)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分别是:1)与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平行最小净距为 0.25m,交叉最小净距为 0.10m;2)与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的平行
18、最小净距为 0.05m(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交叉最小净距为 0.01m;3)与电压小于 1000V 的裸露电线平行和交叉最小净距均为 1.00m;4)与配电盘或配电箱和电表、电插座和电源开关的平行最小净距分别为 0.30m、0.15m,不允许交叉敷设;5)相邻管道与燃气管道平行敷设时应能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交叉敷设时交叉最小净距为 0.02m。4.2.3.4 各种工位器具、料箱应无脱焊、凹陷、腐蚀等缺陷,现场摆放整齐、平稳,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4.2.3.5 车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行道宽度应大于 3.5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 2m;人行
19、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 0.8m,其分隔线应清晰;b)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牢固可靠,且不应影响安全通行;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c)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畅通,路面无积油、无积水、无绊脚物;d)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4.2.3.6 作业区域的地面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a)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b)地面无积水、无积油和无垃圾杂物;DB12/T 724.142021 5 c)操作工位的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d)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
20、理,并采取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4.2.3.7 对于产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符合下列有关要求:a)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b)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c)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d)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在防雷保护区域内;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21、e)产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的通风除尘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除尘器应定期进行检查;f)干式除尘器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A 泄爆装置 B 惰化装置 C 隔爆装置 D 抑爆装置;g)除尘器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h)在粉碎设备入口前设置磁性等检测仪器将物料中的铁制或坚硬杂物除掉;i)除尘系统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j)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k)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2、。4.2.3.8 车间内一般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4.2.4 仓库、堆场 4.2.4.1 通道的评定内容与本部分 4.2.3.5 相同。4.2.4.2 仓库内作业点、储存区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4.2.4.3 物品的存储(危险化学品和油库除外)应符合下列要求:a)室内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物品储存实现定置管理。定置图齐全,储存物品的数量和区域应符合定置图的规定;2)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3)储存物品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梁、柱之间应留有安全距离。物品堆
23、放应符合下列要求: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物品与照明灯之间距离不小于 0.5m;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m。4)货架应设立警示标识,显示额定载荷和加载方式。装载方式应根据货架供应商规定的加载方式进行,单元载荷不应大于额定载荷;5)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b)露天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物品储存实现定置管理。定置图齐全,储存物品的数
24、量和区域应符合定置图的规定;2)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3)储存物品堆垛之间应留有 1.0m 的安全距离;4)粉粒状物品应有防吹散设施;DB12/T 724.142021 6 5)可能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储存物质的地面应铺设成防流失、防渗漏的地面,且应设有废水处理装置。4.2.4.4 用电及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a)仓库内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直通室外;b)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c)仓库内不应安放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气等取暖设备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d)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
25、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e)丙类固体仓库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器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f)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g)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和禁止使用明火等标志。4.2.5 安全警示标志 4.2.5.1 安全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4.2.5.2 激光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a)凡产生激光辐射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应设置激光安全标志,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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