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24.24-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4部分:冶金企业(天津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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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77.010 CCS H 09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724.24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4 部分:冶金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4:Iron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2021-01-21 发布 2021-03-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24.24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评定内容.1 基础管理要求.1 4
2、.1 场所环境.3 4.2 生产设备设施.5 4.3 特种设备.7 4.4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8 4.5 用电.12 4.6 消防.13 4.7 危险化学品.14 4.8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16 4.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17 4.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7 4.11 5 评定细则.19 附录 A(规范性)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21 附录 B(规范性)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3 附录 C(规范性)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2 附录 D(规范性)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9 附录 E(规范性)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57 附录 F(规范性)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6 附录 G(规范性)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3 附录 H(规范性)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6 附录 I(规范性)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7 附录 J(规范性)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07 附录 K(规范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0 附录 L(规范性)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2 DB12/T 724.24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
4、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24部分。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
5、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宝刚、马俊杰、韩圣君、吴建水、张健、窦洪胜、郭永民、庞梦霞、邓航、周志荣。DB12/T 724.242021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4 部分:冶金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文件适用于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6、,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710 焦化安全规程 GB 14784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431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1128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 AQ 2001 炼钢安全规程 AQ 2002 炼铁安全规程 AQ 2003 轧钢安全规程 AQ 2023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 AQ 2024 铁
7、合金安全规程 AQ 2025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AQ 7011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评定内容 基础管理要求 4.1 DB12/T 724.242021 2 4.1.1 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4.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4.1.2.1 金属冶炼工艺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从业人员不足 30 人的,应配备专
8、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从业人员 30 以上不足 100 人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4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e)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应少于 1 人;f)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4.1.2.2 除本文件 4.1.2.1 规定以外,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应当
9、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1.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3.1 金属冶炼工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应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4.1.3.2 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并保留相关记录。4.1.3.3 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等应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具备本岗位安全要求后,方可实际操作。4.1.3.4 劳务派遣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和学时应与企业员工相同。4.1.4 安全投入 4.1.4.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10、提取、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台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4.1.4.2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b)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c)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d)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e)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f)安全标志及标识;g)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4.1.4.3 企业应建立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4.1.4.4 金属冶炼工艺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及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4.1.5 应急救援 DB12/T
11、724.242021 3 4.1.5.1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4.1.5.2 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4.1.5.3 企业制定的预案应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4.1.5.4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按要求进行评审、论证,形成书面纪要并备案。4.1.5.5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部门。4.1.5.6 企业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4.
12、1.5.7 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4.1.6 特种设备安全 4.1.6.1 特种设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账。4.1.6.2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d)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e)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场所环境 4.2 4.2.1 建
13、(构)筑物 4.2.1.1 各类建筑物耐火等级、厂房(或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均与其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宜,且有明显标识。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4.2.1.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采取避免爆炸危险性介质积聚的措施;泄压设施应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4.2.1.3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
14、的外表面不应小于 0.8m,楼板和柱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4.2.1.4 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4.2.1.5 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防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甲、乙类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设施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检测合格报告。4.2.1.6 建筑物内电气装置除采用保护性接零外,还应与金属结构件、金属管道等设备设施的防雷、防静电、防触电接地做等电位连接。4.2.2 厂区 4.2.2.1 厂区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a)厂区人流、物流道路应分开布置,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主干道无占道物品;b)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
15、员视线的障碍物;c)路基应牢固,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应畅通,路面无积水、无积油;DB12/T 724.242021 4 d)厂区大门、车间出入口及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和警示标识,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e)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警示标志;f)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4.2.2.2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a)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b)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需要绿化时,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150
16、mm 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c)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 1.0m 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d)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不应绿化。4.2.2.3 管线、桥架应符合下列要求:a)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管廊,应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腐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b)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c)架空敷设或外露的管道应有与输送介质相一致的识别色;d)跨越厂区道路的架空管道、桥架不应低于 5m,两侧应有限高标志及防撞设施;e)蒸汽管道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
17、时,蒸汽管道应架设在上方;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f)易燃易爆类介质管道应有防雷接地装置,管道法兰之间应用导线跨接;g)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h)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全操作的要求;i)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不应在管线或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j)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GB 50414 的规定。4.2.2.4 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化学废渣(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场所内。4.2.2.5 不应将道路与建
18、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以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用的物料周转库。4.2.2.6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盖板或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 0.3 m以上。4.2.2.7 铁路应符合 GB 4387 的规定。4.2.3 作业场所 4.2.3.1 新建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 0.3m 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4.2.3.2 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5m 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安全走道应平整,不应堆放物品,不应被占用。备品备件、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实行定置管理。4.2.3.3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
19、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DB12/T 724.242021 5 4.2.3.4 冶炼炉炉台应设两条通道。4.2.3.5 冶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存在积水,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作业场所应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4.2.3.6 具有金属熔融状态作业或吊运区域,应有防雨措施。4.2.3.7 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4.2.3.8 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
20、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应小于 0.5m;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 2.0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 3.0m。4.2.3.9 钢水、铁水、液渣运输线及吊运通道,冶炼炉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水管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时,应采保护措施。4.2.3.10 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地面平坦,高低差不超过 5cm;无绊脚物。4.2.3.11 人行过桥及过桥栏杆护网应
21、符合下列规定:a)桥宽不小于 0.8m,两侧设不低于 1.05m 的防护栏杆;b)跨越输送灼热金属的过桥,应设有隔热桥板,两侧设不低于 1.5m 的防护挡板;c)有可能发生飞溅金属屑、渣或氧化铁皮处的人行过桥,两侧应设置不低于 2.0m 的防护挡板;有高速轧件上窜危险处的人行过桥,应设置金属网罩,其网眼应小于最小轧件的尺寸。4.2.3.12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应设置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影响范围内。4.2.4 操作室、值班室 4.2.4.1 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设置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影响范围内。因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应有防撞设施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4.2.4.2
22、 不应设在冶炼炉台下方或正对冶炼炉炉口、炉门、铁口、出钢或浇注方向,无法做到时,应有安全屏护并采用视频监控。4.2.4.3 不应设置在起重机吊运通道下方,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应有防撞设施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4.2.4.4 不应设在煤气、氮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排灰、排水、泄压等区域,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管道或管道的法兰、阀门、膨胀器等上方或正下方。4.2.4.5 不应直接引入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应通过变送器将检测信号引入室内。4.2.4.6 出口不应正对邻近的铁路、道路。生产设备设施 4.3 4.3.1 通用要求 4.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4.3.1.2 各类行
23、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等应灵敏可靠。4.3.1.3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4.3.1.4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装置。4.3.1.5 行走设备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采用滑线供电时应选用安全滑接输电装置,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DB12/T 724.242021 6 4.3.1.6 在地面轨道上行走的电器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24、4.3.1.7 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志。4.3.1.8 氧枪等水冷元件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并应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4.3.1.9 在粉尘、有腐蚀性气体或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仪表,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护型的,并安装在仪表柜(箱)内。对粘稠性介质、含固体物介质、腐蚀性介质或在环境温度下可能气化、冷凝、结晶、沉淀的介质,应采用隔离式的测量仪表。4.3.1.10 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吊运废钢、钢材的电磁吊应有断电保护措施。4.3.1.11 炉、窑、槽、罐类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
25、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及时报修或报废。4.3.1.12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本体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4.3.1.13 钢水包滑动水口应设紧急关闭装置。4.3.1.14 高于 1.5m 的平台,宽于 0.25m 的平台缝隙,深于 1m 的敞口沟、坑、池、井,其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或盖板,不能设置的,上口应高出地坪 0.3m 以上。4.3.1.15 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设置换气设施。4.3.1.16 常压燃气(表压50 kPa)的管道上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在炉、窑烧嘴处的空气管道上应设置防止煤气倒灌的止回阀,并应设置泄爆装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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