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24.11-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天津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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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ICS 13.100 CCS C 65 备案号: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T 724.11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1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1:Furnitur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21-01-21 发布 2021-03-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724.11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评定内容
2、.1 4.1 基础管理要求.1 4.2 场所环境.1 4.3 设备设施.3 4.4 特种设备.9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9 4.6 用电.10 4.7 消防.10 4.8 危险化学品.11 4.9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11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1 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1 5 评定细则.12 附录 A(规范性)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3 附录 B(规范性)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 附录 C(规范性)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3 附录 D(规范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1 附录 E(规范性)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
3、等级评定细则.41 附录 F(规范性)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8 附录 G(规范性)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1 附录 H(规范性)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1 附录 I(规范性)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8 附录 J(规范性)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4 附录 K(规范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5 附录 L(规范性)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6 DB12/T 724.11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
4、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11部分。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5、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宝刚、何川、彭志、阴冰洁、张学雁、朱建伦、张新华、陆璐、王雪松、刘建澜、许彬 DB12/724.112021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1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文件适用于以木材、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和以金属为主要材料的家具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其他家具制造企业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6、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4.2 场所环境 4.2.1 一般要求 4.2.1.1 总体布局应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且应符合
7、 GB 50187 的规定。4.2.1.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4.2.1.3 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4.2.1.4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及时规范清理。4.2.1.5 木粉尘、木屑等可燃废料应设专门场所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木粉尘的集尘区(库)内不应设置电气设备。DB12/T 724.112021 2 4.2.1.6 带有泄爆装置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置应设泄爆安全防护区,防护区周边应设置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隔离栏栅。泄爆口不应设在厂房内,泄爆口朝向不应面向逃生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紧急避险区、厂区道路及车
8、间内通道。4.2.1.7 厂区、车间和仓库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等安全警示标志,涂料及有机溶剂化学品储存区域应设置“当心火灾”标志。4.2.1.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并应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4.2.2 厂区 4.2.2.1 人流出入口应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物流出入口应设有限速标识,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全设施,主干道无占道物品。4.2.2.2 跨越道路上空的架空管线、管架,应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跨越人行道,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2.5m。4.2.2.3 不应将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以
9、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用的物料周转库。4.2.2.4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4.2.3 车间环境 4.2.3.1 一般要求 4.2.3.1.1 车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地面无积水、污垢、油污,且应有防滑措施。4.2.3.1.2 车间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4.2.3.1.3 车间内盛放涂料、稀料、胶黏剂等的容器应密闭。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并在指定地点存放。4.2.3.1.4 爆炸危险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4.2.3.2 木质家具生产车间 4.2.3.2.1 木材加
10、工车间内应设有贯穿车间纵横的通道。主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最窄处不得小于 2m;单独用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4m;涂漆车间、晾漆和涂漆滞留区、涂漆烘干车间的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1.2m。4.2.3.2.2 木材加工车间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车间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的设备,应有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的设施,车间空气中的木屑(木粉尘)浓度不得高于 3mg/m。4.2.3.2.3 木材加工车间的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明,白天采用天然照明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到工作台,当照明不足时,应增加局部照明。4.2.3.2.4 涂漆车间、晾漆和涂漆滞留区、
11、涂漆烘干车间、涂胶作业区、油漆及化学溶剂库的通风系统和吸除装置,不应与木材加工车间的通风系统和除尘装置连通。4.2.3.2.5 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设置通风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并进行联锁,电气设备应为防爆电气设备。4.2.3.2.6 喷漆和木器打磨加工作业应分别设置于相对独立的空间,其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小时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并应保证所产生的易燃液体蒸汽和木质粉尘不向其它生产区域扩散或蔓延。DB12/724.112021 3 4.2.3.2.7 涂漆车间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及辅料,但不应超过 1 个班次的消耗量,使用溶剂型涂料量较小时应少于 20Kg。4.2.3.3 金属家具生产车
12、间 4.2.3.3.1 金属加工车间单人通道净宽度应不小于 0.6m,若通道还作为疏散路线,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2m。平台和通道上方最小净空高度不小于 2.1m。4.2.3.3.2 电镀生产线通道或工作平台高度不小于 0.5m 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挡板,栏杆和挡板高度应不小于 0.11m。4.2.3.3.3 喷粉区内不应存在发火源、明火和产生火花的设备及器具,所有导体都应可靠接地。4.2.3.3.4 喷粉区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的防静电材料铺设,灯具照明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4.2.3.3.5 喷粉区内仅应存放当班所需的粉末涂料量,且不应将粉末涂料与溶剂型涂料及稀释剂存放在一起。4.2
13、.3.3.6 进入喷粉室的工件,其表面温度应比其所用粉末引燃温度低 28。4.2.3.3.7 自动化生产的流水作业在喷粉室与回收装置之间应采取联锁控制,发生火情时应能自动切断连接通道。4.2.3.3.8 喷粉区内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防爆、防尘型电气设备。4.2.3.3.9 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关闭压缩空气、切断电源以及启动自动灭器、停止工件输送的控制装置进行联锁。4.2.4 仓库 4.2.4.1 仓库货运出入口应设置限高、限速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或其他安全设施。各库房之间若采用机动车运输,应根据需要在货运通道口设置防撞桩,防撞桩应采用固定式,并涂有明显的
14、防撞警示色带。4.2.4.2 仓库主通道标示线应明显,宽度不小于 2m,保持畅通。4.2.4.3 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和其它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卸货区应设置防止车辆滑动装置。4.2.4.4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m2,物品堆放应符合 XF 1131 的规定。4.2.4.5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4.2.4.6 不应在家具材料库、家具制品库和家具成品库安装和使用白炽灯等产生高温热辐射的照明灯具。4.2.4.7 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
15、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应小于 0.5m。4.2.4.8 存储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 1m。4.2.5 建筑物防雷 厂区内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对建筑物防雷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对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的检测合格报告。4.3 设备设施 4.3.1 一般要求 DB12/T 724.112021 4 4.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4.3.1.2 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4.3.1.3 设备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16、且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a)距操作面垂直距离 2m 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b)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c)手动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防护装置,并在刀具的切削范围内加以防护;d)自动化和机械化机器存在卷入危险的各零部件及工件等运动部件;e)外露在工作台外的脚踏开关和脚踏杆。4.3.1.4 所有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功能均应保证可靠有效,不应予以屏蔽或拆除。4.3.1.5 各类联锁装置、限位装置、压敏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应完好可靠,附属设施齐全有效。4.3.1.6 设备设施的操作部位和生产线的中心控制台均应设置不可自行复
17、位的急停按钮,急停按钮应位于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4.3.1.7 产生静电的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或静电消除装置。输送涂料、可燃物料的管道应具有静电传导性。4.3.1.8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保护,且连接正确、可靠。4.3.2 木工设备 4.3.2.1 木工机床手动操作装置应使用方便、不夹手,操作时不应使手与其他零部件相碰,操作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急停按钮。4.3.2.2 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4.3.2.3 夹紧装置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如果需要,应对工件的夹紧装置采取防护措施,例如:机动夹紧(包括真空夹紧);b)机动的夹紧装
18、置应保证在能量供应出现故障时,仍能保持夹紧状态;c)在机械进给的设备上,控制系统应保证能量保持在夹紧装置中。夹紧工件后,加工工作方能启动;d)在气动或液压夹紧系统上,如果存在抛射危险,应提供足够的压力,活塞不应使用至最大行程,以保证工件的夹紧。4.3.2.4 多工序机器的刀具、机械进给和可编程的自动运行均应设有防护装置。4.3.2.5 控制和指令装置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备上应有能够与动力源断开的措施和释放残余能量的措施,切断动力源装置应能够清楚识别;b)在有多个启动操纵器的设备上,当一个启动操纵器启动时,其他启动操纵器不应同时控制机械运动;c)设备上应设有使所有传动能量正常停止的操
19、纵装置,设备的每个操作位置上应设有使相应危险运动件停止的操纵装置;d)木工机床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的切断顺序应根据具体设备的安全要求确定。4.3.2.6 木工带锯机及锯条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设置清除锯轮和带锯条粘着物的装置;b)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下锯轮应设置制动装置;c)带锯条的厚度应与带锯轮的直径规格相匹配;d)原木夹紧装置应同步;DB12/724.112021 5 e)车轮、轨道、钢丝绳、限位、制动和跑车等机械运动机构应完整;f)应设有急停操作装置。4.3.2.7 木工压刨床应设置止逆器和最大切削深度限位器,并配置急停装置。4.3.3
20、木材干燥房(箱)及家具涂漆烘干设备 4.3.3.1 干燥房(箱)应符合以下要求:a)干燥房(箱)结构牢固,构造材料应使用阻燃材料;b)应设置超温控制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c)应按干燥房(箱)的安全容积,标注木材放入干燥房(箱)内的限量。4.3.3.2 家具涂漆烘干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设置超温控制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b)喷漆、调漆设备电气部件应使用防爆电气,防爆等级不低于所处爆炸性环境要求的保护级别。4.3.3.3 粉尘和木屑燃烧加热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燃烧装置应使用自动点火系统,点火失效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有延时点火的安全联锁保护;b)应设置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燃烧炉异常熄火时,能发出
21、报警信号;c)粉尘和木屑投料时不得扬尘和产生粉尘飘浮;d)燃烧炉应设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得堵塞和封闭。4.3.3.4 燃气、燃油加热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燃烧装置应使用自动点火系统,点火失效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有延时再点火的安全联锁保护;b)应设置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对燃烧器的燃料供给;c)燃气、燃油管道应设安全阀;d)应设置防静电接地;e)燃气、燃油管道应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燃气管道应选用中黄色、燃油管道应选用棕色作为识别色。4.3.3.5 电加热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电气绝缘,其常温状态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1M;b)设备内部应使用耐高
22、温绝缘电气导线;c)电气系统应设过电流保护装置;d)设备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e)电气装置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端子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系统连接,并有接地标志。4.3.4 机械加工设备 4.3.4.1 机械加工设备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a)机器的高温区、燃烧区、高压溅射区、加工物抛射区以及设备运转或移动的危险区;b)操作人员肢体有可能进入设备工作危险区或与运动的设备发生碰撞的防护装置。4.3.4.2 应设置控制和限制设备的异常超速、超压、卸压、温升的联锁装置。4.3.4.3 对因工艺和材料因素可能产生异常燃烧和爆炸的状况,应设置监测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4.3.4.4 机器电气系统应
23、设置总电源开关,电击防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应符合相关规定。4.3.4.5 对可能因材料失效导致发生事故的机器零部件,应进行定期检测。4.3.5 电焊设备 4.3.5.1 电源线、焊接电缆应用橡套软电缆线,中间无接头、绝缘层无破损。4.3.5.2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DB12/T 724.112021 6 4.3.5.3 焊机外壳接地端子与接地保护导线连接,并连接接地系统。4.3.5.4 焊钳绝缘可靠,夹紧力完好。4.3.5.5 应定期检测焊机的绕组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1M,并保存检测记录。4.3.5.6 电源线、焊接电缆不得拖地跨越通道。4.3.6 气焊
24、与气割设备 4.3.6.1 焊炬及割炬应符合以下要求:a)焊炬、割炬气路通畅,气密性正常;b)焊炬、割炬点火时应使用摩擦打火机、固定的点火器或其他适宜的火种;c)焊炬、割炬点火时不得指向人员或可燃物。4.3.6.2 软管及软管接头应符合以下要求:a)软管应使用橡胶软管,橡胶软管应无泄漏、磨损、老化、燃烧或其他缺陷;b)软管外层应着色并标识软管所适用的气体,对于并联软管,每根单独软管应进行着色和标志。4.3.6.3 减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a)减压器应按照规定的气体类型及压力值安装及使用,并有产品合格证;b)减压器的连接螺纹及接头应与气瓶阀或软管连接良好、无泄漏;c)设置在气瓶上的减压器应安装牢固
25、;d)同时使用两种气体进行焊接或切割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装上各自的单向阀,防止气流相互倒灌。4.3.6.4 供气汇流排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设立供气汇流排专用室,室内应通风良好;b)汇流排系统应按规定设置压力表、回火保险器、气阀、逆止阀、减压器、滤清器、事故排放管;c)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乙炔气瓶和液化气气瓶应在直立位置上汇流;d)汇流排管道应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4.3.7 电镀及电泳喷涂 4.3.7.1 镀槽应无裂纹、变形、渗漏。4.3.7.2 镀槽及衬里的材料应根据镀槽内盛装溶液的化学成分、浓度、温度选择合适的材料,槽体材质不应被槽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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