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大学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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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注:找到所考试题直接看该试题所有题目和答案即可。查找按键:Ctrl+F超越高度一、单选题1、教育法调整的核心问题是()。(1.0)A、教育权与受教育权B、教师与学生的关系C、学校与教师的关系D、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正确答案:A2、教育行政法规只能由()制定。(1.0)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C3、()有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1.0)A、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B、最周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检察院D、学术界正确答案:B4、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
2、文字。少 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 教学。”这种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原则。(1.0)A、方向性B、平等性C、公共性D、终身性正确答案:C5、下列法律条文中,属于授权性规范的为()。(1.0)A、“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B、“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C、“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D、“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 字进行教学。”正确答案:D6、教育法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
3、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1.0)A、适用B、遵守C、解释3、简答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正确答案:公民的受教育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具体反映在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之中。第一,从受教育权的来源来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有关人权的 国际公约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必须遵守的。第二,从一个国家来看,宪法是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的法源,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制定其他法律、规 范受教育权的依据。任何关于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都不得与宪法中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背 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从教育法
4、自身来看,其相对独立的教育法体系,反映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教 育法是教育法体系中的母法,在这部法律之中,规定了我国受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 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 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 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位于教育法之 下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教育法律、行政
5、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 等,也有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相应规定。4、如何理解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正确答案: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 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其中,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受教育过程 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 利;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 权利。5、简述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6.0)正确答案: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
6、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可简称为“四有”,即“有章程、有教师、有设施、有经费”。6、简述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的内容。(6.0)正确答案:(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2)思想道德要求。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3)业务要求。要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这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备条件。(4)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要达到规定的学历标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7、简述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6.0)正确答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
7、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 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主要分为以下4种情况:(1)学生自行上学: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学生擅自离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学生自行留校: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 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学校职责以外: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四、案例分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原告:张某,男,1 1岁,原系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波,原告张某之父。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第三人:苗某,鸡西市师
8、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原告张某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某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 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某年4月15日上午上体 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操,并杵其一 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鸡西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 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矿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 先后共花医药费15863.50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0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 4 0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
9、起诉讼,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18038元。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及第三人苗 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扰乱课堂秩序,第三人只拽其红领巾推操两下,有在 场同学及其他教师证实。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就学期间一直治疗。请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以下问题:L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3 .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4 .本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正确答案:1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侵犯了学生张某的人身权。其所涉及 到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张某及其父亲、学校、教师苗某。2 .教师苗某体罚学生张某,违反了教育法、教师
10、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 定,对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3 .有关法律责任的认定,我们可通过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而本 案即属于此种情况,学校作为法人未尽到对教师进行有效管理的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因而,学校应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此外,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 大
11、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由此可知,学 校作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后,可依法向教师苗全收追偿。4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1)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以理服人,不能体罚学生,侵犯学生的人身权。(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3)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纪律。2、案例分析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期间,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 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杨某胳
12、膊受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 时通知了 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 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检验鉴定,该手 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 胳膊受伤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 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根据本案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3 .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4 .本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正确
13、答案:1 .本案是一起由学生过失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所涉及到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杨某、 李某、王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学校。2 .本案中,学生李某、王某因过失造成了对杨某的人身伤害,属于民事法律纠纷。3 .有关法律责任的认定,我们可通过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 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本案中,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 3名学生的家 长。因而,不属于上述情况,所以,学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中
14、还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 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 的。”而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当属意外,由此可知,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再有,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为此,本案中学生李某、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则可出于自愿和可能,决定是否给予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4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1)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
15、全教育,避免类型事件;(2)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3)当学生遇到人身伤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救治,以避免伤害加重。3、案例分析: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案情】2015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 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 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 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 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
16、老师见状, 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 一路哭回了教室。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正确答案:1 .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2 .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 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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