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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项目结果管理,保证采购质量, 规范履约验收行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 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和 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均适用本办法,国家、 省、市或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建工程项目履约验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履约验收,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
2、后勤保障部、*校 区管理办、师范学院(教育学部)、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 信息中心、总医院、*医院等部门及采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 位(部门)的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招投标管 理中心及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四条 采购项目需求单位为履约验收的主要责任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相关主要负责人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负 责。第五条 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需 求单位(部门),自行组织验收。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 目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项目验收。第六条 采购项目需求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 期限内组建履约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 及以上的单数。履
3、约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本单位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 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他第三方参与验收。通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组成履约验收小组时,应当邀请原评 审委员会(谈判小组)中的一名专家参加。对于采购项目需求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采购项目,组 成履约验收小组时,应当邀请使用单位代表参加。第七条 履约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依据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的响应承诺,制定履约验 收方案;国家、省、市或行业有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履约验收小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组织
4、并实施验收工作,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 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做好履约验收记录。 履约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完整记载采购项目的履约情况。验收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对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 和安全标准进行核验,并将验收结果计入验收记录,不得缺 漏项。第九条 履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履约验收 报告;履约验收报告包括履约验收记录和验收结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在履约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 收报告内容负责。参与验收工作的原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独立验收意见。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对履约验收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当 在验收报告上签署
5、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报告。第十条 对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求单 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与 供应商依合同进行协商,按限期整改、检修、更换、退货、 索赔等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履约验收小组 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需求单位应当将履约验收的相关资 料留存归档备查,并将履约验收报告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备 案,根据履约情况,建立供应商履约诚信评价库,将履约评 价差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及其法定 代表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供应商均不得参加学校的 采购项目。第十二条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室、纪检(监察)室 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 括:履约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履约验收程序遵守情况以及履 约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等。履约验收监督检查采取“重大项目必检、一般项目抽检” 的原则进行。重大项目是指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 以及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但对学校日常运行 影响较大的项目。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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