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事业单位民法考试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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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事业单位(民法)考试真题(一)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假如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及解析:C.解析: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
2、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补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对的。A项虽然与协议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所有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所有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所有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答案及解析:D 民法通则第25条规
3、定,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由于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此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事实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消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对的。3.关于公司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
4、民事责任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公司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协议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公司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C是对的的。A项中,公司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B项中由于法人章程是内部规定,局限性以对抗不了解其章程规定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过章程规定范围的经营行为,假如不能证明第三人
5、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D项是错误的,超过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只有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规定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规定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甲应再还300元B.乙应退回500元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考点:本题涉及赠与协议的问题答案及解析:A 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这800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达
6、,但赠与是协议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批准才干发生法律效力。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达的否认。所以赠与协议没有成立。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协议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此外依协议法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项是对的的。5.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23元,业务员按协议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协议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达批准,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协议,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
7、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合法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答案及解析:D.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协议价与对方签订的订货协议,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合法竞争。所以选D是对的的。6.2023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
8、没有约定还款期。2023年3月22日,曹某告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若曹某于202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23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2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2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及解析: D 根据协议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告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天为还款期限。假如到2023年4月2
9、日范某没有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23年4月2日或其后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D是对的的。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批准,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西安求职网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答案:B解析: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
10、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互相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对的、C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补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规定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规定
11、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批准,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协议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批准,则质押协议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告知,则质押协议生效D.如质押协议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 (本题目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没有合适的答案)解析:本题显然是在物权法还没有颁布时考察相关法律对质押协议效力的规范问题。很据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协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协议自书面告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告知书
12、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由于当刘某收到关于支援的书面告知时,表达方某完毕了对质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据此,选项C项是符合题意的对的答案。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协议生效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协议的生效要件。而协议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外,自协议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协议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
13、同的概念。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协议自成立时就生效。C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告知”应当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协议的生效要件。由于质押协议约定了租金不作为质押,所以假如协议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因此D项是错误的。可见,物权法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协议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D.丙可以规定甲补偿自己所遭受的
14、损失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对的答案应为C)解析:本题中我们一方面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协议的生效要件。而协议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可以,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协议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协议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协议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15、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公司、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
16、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协议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送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公司、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协议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是设立。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
17、押协议生效的要件,由于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协议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阅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协议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协议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对的,B项也是对的的。甲与丙的协议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协议向甲规定损害补偿,所以D项是对的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批准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
18、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局限性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批准,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批准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妥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10.甲、乙签订货品买卖协议,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送协议,协议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送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品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向丙规定补偿损失C.乙尚未取得货品所有权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答案及解析:
19、A 协议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因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因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协议的相对性,乙不能规定丙承担补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规定补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品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品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对的选项是A.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
20、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补偿责任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C.应由乙承担重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导致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甲是听从乙的建议行动,并且所用的绳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补偿责任。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喊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
21、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别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规定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别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规定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结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规定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
22、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规定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涉及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项C是对的的。13.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本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重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规定补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可以成立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
23、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答案及解析:D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收到伤害,可以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导致精神损害的,可以规定精神损害补偿。而法人则没有精神损害的存在,所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也不得规定精神损害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禁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薛某在本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到,内容是法院查明的蛀牙犯罪事实,这种行为是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属于欺侮和诽谤,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将题目定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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