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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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2、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
4、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
5、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合用严禁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
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为对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合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用强制措施时,积极、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
7、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积极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积极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积极,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积极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重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
8、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干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拟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去处罚。具体拟定从轻、减轻还是免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第四条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
9、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拟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 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别人犯罪行为,涉及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别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涉及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
10、检举、 揭发别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涉及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11、,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涉及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别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公司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所有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给国家、集体导致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所有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 成挪用公
12、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所有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去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别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 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13、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成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导致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 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
14、定的数额幅度,拟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第五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因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
15、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八条挪用公款给别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二条实行本解释第一条 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
16、节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导致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导致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第三条实行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导致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 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
17、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条单位实行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 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条国有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国有电信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导致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
18、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八条盗用别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导致别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九条以 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导致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
19、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送人员或者非交通运送人员,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的;(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
20、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送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
21、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无能力补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2、,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别人违章驾驶 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拟定本地区执行
23、本解 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为对的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合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合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导致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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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司法考试 刑法 重点 司法解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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