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价值取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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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价值取向法是以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利益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从主线上说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利益调整与分派是法律的重要职能,也是法律制度存在的价值之一。法律规范人的行为重要是通过保障权益与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来实现的。利益冲突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法律的效用如何,取决于权益保障与利益平衡的实现限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对基本的利益关系。公共利益在法律中的作用往往体现为对公民行使权利划定界线,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共利益需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也会产生冲突。如何在两者的冲突中寻求适度的平衡,促成两者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公
2、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发展,是公法的重要使命。一、利益平衡与法的价值取向一般而言,利益(interest)是对人需要的满足,需要是形成利益的主线前提。利益是人类社会中个人和组织一切活动的主线动因,是社会领域中最普遍、最敏感同时也是最易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一方面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也明确提出:“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在现代社会,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在所难免。利益冲突是由一
3、定的利益差别和矛盾引起的。它具体表现为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与利益追求而产生的利益争夺与纠纷,是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的激化形态。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冲突。由于利益在本质上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因此人们对利益的追求都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实现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是自利的产物。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难免会与别人的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利益冲突的根源就在于有限的社会资源难以满足不同的社会利益主体的无限需求。利益平衡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各种存在差别与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使之达成相对均衡的状态,这是社会整合与和谐的关键。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之中的,社会是在多元的
4、利益冲突与协调中前进的。人类之所以可以在这种充满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发展和进步,关键在于这种冲突的利益之间有协调的余地与也许,并且形成了利益平衡的理念以及建立了利益平衡的规则。有学者认为,自从人类有生产活动以来,利益平衡这一自然现象就一直存在着,深深地印在人类的脑海里,并逐渐地不知不觉地形成了利益平衡观念。这种利益平衡观念已经被人类所接受即成为人类社会的公理。它会自然地运用到解决行为活动中去(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是与利益相关的),形成人类行为的利益平衡原则。以平衡原则为准绳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尊重自然规律的表现,是对的解决行为关系的唯一方法。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法律调
5、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利益是法律规则得以产生的基础,利益以及对利益的衡量是法学研究的出发点。”休谟认为:“假如我们考察用以指导正义和规定所有权的特定的法律,我们仍将得出同一结论。增进人类的利益是所有这些法律和规章的唯一目的。”庞德认为: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规定,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规定”。法律作为利益关系的“调节器”是建立在利益存在差异并也许导致冲突的基础上的。它通过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来公平地分派利益;通过为权利的行使设定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引导利益主体有序地获取利益;通
6、过设定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地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以将矛盾和冲突化解在秩序所允许的限度和范围之内。法的价值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以法的客观属性为基础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法律不能脱离它的价值而存在。由于法律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加上人的需求的多层次性,法的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种价值形式(如秩序、正义、效益、自由等)所形成的一个价值体系。这些价值形式的背后存在着利益关系。因各种利益的差异性,这些价值形式之间也会产生冲突。法欲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就不能只实现某一种价值,而是要对各种价值协调兼顾。法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时所欲达成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法作为利益调节机制,
7、如何协调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如何使各种利益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使社会可以稳定有序、和谐发展,它需要有一个选择方向。法的价值取向对整个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它可认为立法提供统一的基调,使纷繁复杂的立法活动获得了内在的和谐与一致;可认为执法和司法活动指明方向,拟定执法、司法行为的依归,并为良好的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操作的标准。利益平衡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一种方法,利益平衡的观念与法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法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是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核心机制和方向选择,可以作为法的价值取向。尽管利益平衡并非法的最终目的,但它对法的目的的实现能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利益法学派的学者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
8、演中指出,作为利益法学出发点的一个主线真理,“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我国有学者也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为此,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是要在各种利益之间维持平衡,为各种利益的公平获取提供一个制度保障。利益平衡是利益调节机制蕴涵的精神,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互相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限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
9、般性规则方能实现。”德国的利益法学及由此而发展出的评价法学更明确认可,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一定限度退让的方式”来调整个人或团队之间的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解决利益冲突的任务是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法律来完毕的。对于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重要由私法来调整与规范;而作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则重要由公法来协调解决。公法需要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求得平衡,这是源于公平、正义的规定。这种平衡的基本目的是,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斟酌选择,特别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要进行利益衡量,遵循适当性和必要性等原则,以取得较为合理的结果,使
10、不同的利益主体各得其所。二、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公共利益与具体的个人利益之间又会产生冲突。公法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为基础,公平地分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妥善地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维护两者之间的平衡,促进两者协调共进、均衡增长,这是其价值取向。公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私有财产权属于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财产权人在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时也许与公共利益目的相违反;同时,国家在实现公共利益时也也许以减损或限制公
11、民的私有财产权为手段,这样就表现为一种利益冲突和对抗。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冲突才需要平衡,以免两败俱伤;而存在财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又使平衡具有了基础,成为也许。假如国家采用措施干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少的,那么这种干预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公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干预,只能发生在维护公共利益必要与必需的时候。公共利益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共同福利的追求。公共利益的存在规定私有财产权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洛克在探讨私有财产权时并没有否认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他认为:“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博登海默指出,公共福利这一术语是一个
12、无处不用的概念,它是用来表白外部界线的,而在分派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能超越这一界线,以免全体国民遭受这一损害。他认为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应当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虽然个人权利对于实现个人的人格具有重要意义,但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值得的。由于在这些情况下,正义规定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的限度上与公共福利一致。庞德指出:“17世纪曾经一度对公共利益推崇备至,只考虑统治者利益而扼杀了个人的道德和社会生活,以至保护个人权利的人权宣言和权利宣言应运而生。今天,若不适本地强调社会利益同样是危险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界线,重要在于个人组成
13、社会的需要。根据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个人组成社会之时,必然要让渡或放弃自己一部分的权利,即忍受社会对自己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的制约,这种制约重要表现为公共利益的制约。尽管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理由,但这不是绝对的,而应被控制在一定“度”的范围内。陈新民专家认为:“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公共利益所必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皆可认为合乎公益之需求。”“公益概念并非绝对排斥由基本权利所赋予人民的私益,亦即由以往两者系处在对立的立场变为今日之并立立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国家措施亦可合乎公益规定。”凯尔森指出:“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假如不然的话,私法的合用也就不至于托付给国家机
14、关。”那种通过否认私人利益去维护“公共利益”的做法,往往是政府滥用权力的借口和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虽然只关注个人的私有财产权而忽视公共利益,这不是个健康、理性、道德的社会,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个人受益,大家受益正本地对待一个人就需要尊重他获得一块涉及土地在内的私人空间的权利。在这一块空间里他有权运用、支配属于他的东西以实现他的目的。没有这一领域,个人就将不也许有理性的、道德的行为。每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的、正义的、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我们不仅要强调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缓冲地带,还必须为
15、每个人的个人自治留下空间,漠视个人利益的社会可以断言是不民主、不文明的社会。尽管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是现代公平价值的所有内容,但法律不能只考虑公共利益而无视个人利益,更不能为了追求虚假的公共利益而恣意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漠视对私有财产权与个人利益的保护而谈论维护公共利益,只会失去根基或流于空谈。公法是规范和控制公权力,保护涉及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公民的各项权利的法律规范。不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法将失去重心和基础,公法的目的将无从实现。但公法也负有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社会公益目的。在保障私益与增进公益这两个方面,公法以激励和制约为手段、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通过协调利
16、益矛盾,缓和利益冲突,将社会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公法中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反映在权利与权力的配置中,公法划定私有财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需求之间的界线。在私有财产权领域,财产权人可以充足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入;否则,就构成侵权。同时,公法又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对私有财产权予以限制,以实现社会公平,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与机制的构建与运营,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维持动态的平衡。“一部现代宪法制定之中心问题,乃在于协调公益与私益的紧张关系,并建立制度与程序,以保证其平衡状态之维护。”德国宪法法院在一则案例中这样表白态度:“法院必须记住
17、:议会不仅有责任保护个人利益,并且尚有义务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上去约束个人权利,它必须努力带来个人自由领域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 就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最主线的问题都是如何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从现代各国的行政法状况看,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再在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当然地认为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优先。进行利益衡量成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方法。而衡量的结果,正是为了实现两者的平衡。”“平衡是行政法的最优状态和基本价值导向。” 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中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不是一开始就呈现出来的,而是有一个历史演进的
18、过程,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西方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已从近代模式演进为现代模式。初期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体现的是自由放任主义的市场经济理念,而当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暴露出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和破坏性时,宪法对私有财产权加以合法而必要的限制便成为国家干预型市场经济的显著特性。私有财产的占有是为了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但私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永远与社会相关联。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和市场的国际化,人们之间的社会连带性限度日益加深,私有财产也日益表现为一种社会化的趋势。可见,与任何权利同样,财产权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财产权的社会性事实上决定了财产权存在的界线。正如克鲁泽所言:“在现代社会,财产权的无条件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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