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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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要点: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合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二、我国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
2、,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合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的合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三)罪刑相称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重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规定:(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称;(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
3、构成一、犯罪的概念和特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性,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线。犯罪具有以下特性:(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有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4、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涉及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有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都不构成犯罪。(一)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指实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涉及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是实行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具有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达成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5、、*、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精神正常。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万巳罪应负刑事责任。(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行的行为及其也许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涉及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罪过度为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1)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2)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会
6、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主观心理态度。(三)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导致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性。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手段)、对象等。(四)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第三节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一、合法防卫合法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龙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行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合法防卫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7、: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导致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
8、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碰到危险而采用的。(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用的。(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的。也就是说,假如能采用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去处罚。此外,刑法上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合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四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一、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无论是准备工具还是制造条件,都
9、是为了实行犯罪作准备,一旦准备就绪,就要着手实行犯罪。故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罚。但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间尚有一个过程,它毕竟尚未导致实际损害,因此刑法规定对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性: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性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第二,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有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所有要件。这一特性把它与既遂区别开来。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构成的客观要件,这一特性把它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
10、,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己经实行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积极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导致损害的,应当免去处罚;导致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五节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成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
11、意。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对之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1)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主犯涉及以下两种: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具体指犯罪集团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所谓犯罪集团,指有三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而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行处罚。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这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处
12、罚。(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这些人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 (4)教唆犯,指教唆别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节 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第31条:“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实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表白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性: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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