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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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A甲应允乙同看表演,但迟到半小时。乙规定甲补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也许大涨,便告诉乙,乙信认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规定甲补偿损失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规定甲依约补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规定甲承担补偿责任【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司法部答案】C【参考答案】C【解析】乙的请求权要得到支持必须甲
2、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受法律调整的。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表演而爽约,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是属于道德范畴,因此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B项转述听闻的消息产生的损失,乙作为成年人自己承担该风险,也不能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只有C项夫妻之间对*导致离婚的补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规定,甲乙之间有协议存在,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因此应选C。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
3、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规定撤消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规定撤消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有效【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部答案】D【参考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批准。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限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
4、具,是其年龄智力都能理解的,因此该行为有效。C错误,本题应选D。由于拍卖会上的商品往往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符,所以不属于显示公平,题目也没有显示甲存在误解,AB错误。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合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考点】监护【司法部答案】B【参考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5、监护,A错误。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合用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因此D错误。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先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错误。第14条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B对的。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B银行均是公司法人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作型联营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考点】法人【参考答案】C【解析】社团法人相称于中国法律中的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队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依
6、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A错误。B项表述太绝对,例如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其性质不是公司法人,错误。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关于合作型联营的规定。C对的。D说法错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就属于法人。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7、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认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消协议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消协议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消协议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消协议【考点】可撤消协议【解析】协议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反真实的
8、意思表达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乙以检举揭发甲的对甲威胁,应认定为存在胁迫行为,故本题选B。本题当事人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犯错误的意思表达是,所以不是欺诈行为,A错误。甲出卖房屋也不是处在危难之际,所以C错误。题目也没有显示甲存在误解,D错误。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达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规定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补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归乙所有,甲、丙应补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
9、担补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补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补偿乙的损失【考点】一物二卖【司法部答案】A【参考答案】无【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因甲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所以应当归丙,AB项排除。但是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其损失,所以本题没有答案。司法部答案为A,但是本题甲乙之间的买卖并没有完毕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到乙,即使丙知道交易,但是由于甲出卖给丙是自己的汽车不是无权处分,所以本题A不对的。对于甲丙补
10、偿乙的损失问题,甲丙不属于恶意串通,所有权没有转移,丙侵害的只是债权,根据协议相对性,只能甲对乙承担补偿责任。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考点】共有【司法部答案】C【参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
11、共有。所以该楼为按份共有,B对的。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批准,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红光公司的份额没有达成三分之二,故不能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C错误,应选。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承担,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A对的。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D对的。8北林公司是某社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
12、,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别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规定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规定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考点】物业服务协议【司法部答案】B【参考答案】B【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13、故A错误。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合法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错误。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对的。第8条第2款,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故C错误。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
14、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考点】地役权【司法部答案】B【参考答案】B【解析】地役权是指运用别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地役权提供较高限度的便利利益,而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B对的,A错误。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15、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本题与此无关,可以排除CD。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协议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考点】留置权【司法部答案】C【参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6、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公司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对公司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规定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双方没有对担保达成合意,所以AB排除,本题属于留置权行使行为,D可以排除。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协议,双方在甲地谈妥协议的重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协议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协议上摁了手印,协议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协议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考点】协议签订地【司法部答案】C【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协议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协议没有
17、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协议签订地。”在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协议签订地,张某一方面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协议上摁了手印,根据协议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李某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题的情形属于协议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再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协议签订地,结合本题,即后签字的李某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即丙地为协议签订地。因此,本题的对的答案为C。12甲、乙同为儿童玩
18、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考点】缔约过失责任【司法部答案】C【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协议法第42条第(一)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中有假借订立协议,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导致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结合本题,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协议,恶意进行
19、磋商的情形,因此,协议当事人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题的答案为C。根据协议法第42条的规定,只有协议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补偿责任,而乙和丙均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A、B是错误的。丁需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协议,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批准。两个月后甲规定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乙有权拒绝交付所有图书D乙
20、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称的部分图书【考点】先履行抗辩权【司法部答案】D【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协议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规定。结合本题,甲乙在图书买卖协议中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后交付图书,双方当事人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即甲先履行,乙后履行。但后来甲只交付了五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此情形下,后履行的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甲已经履行了5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5万元的图书,而对于未交付的5万元,乙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
21、值相称的部分图书。因此,本题的对的答案为D。对于A项,根据协议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在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因此,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条件。A是错误的。对于B项,根据协议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特定情形下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本题中甲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因此,B是错误的。对于C项,根据协议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一方只能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规定,本题中,甲已经支付了5万元。尚有5万元未支付,因此,乙只能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称的部分
22、图书,而不能拒绝交付所有图书。因此,C是错误的。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协议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协议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协议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协议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品,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协议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协议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考点】定金【司法部答案】B【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中,甲乙约定,买卖协议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即以交付定金作为协议生效要件,后来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经履行了协议义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
23、定金作为主协议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协议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重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协议的成立或者生效。即并不影响甲乙中间主协议即买卖协议的生效。故B是对的的。对于A选项,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协议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结合本题,定金尚未交付,定金协议还没有生效,乙并没有交付定金的义务。甲不可以请求乙支付定金。因此A是错误的。对于C选项,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协议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C是错误的。对于D选项,甲乙之间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甲有权请求乙支付价款。D是错误的。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初次出版。我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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