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18《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月期末考试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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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8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23年1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考试题型涉及以下六种:1、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选出与题意相符的选项,只有一个)2、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选出与题意相符的选项,至少两个)3、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9分)(给出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4、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注意要回答全面、简明扼要)5、辨析题(每小题6分,共6分) (判断正误,并分析因素)6、论述题(每小题13分,共13分)(注意要回答全面,进一步论述)7、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按题中所示规定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2、)二、重点复习内容第一章:绪论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营的主线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涉及以下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规定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行为时应严格依法进行,受法律的约束。(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规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第二章: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在我国,除了行政机关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能享有国家行政权,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
3、关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3、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所有,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被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会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涉及:(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规定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效力。(2)行政行为的拟定力。拟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已生
4、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行为。2、特性:(1)、不具有直接性,即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或相对人的守法行为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2)、效力上具有普遍性和反复合用性;(3)、与国家立法制度的关系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严禁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
5、动或实行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用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针对对于社会公共安全或其自身将要或者正在发生危险的相对人采用措施,防止或制止危害发生的行政行为。第八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1、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导致一定限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2、行政处分的种类: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撤消违法行为、纠正不妥的行政
6、行为、履行职责、行政补偿第十章:行政补偿1、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损害,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2、行政补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补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补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
7、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5)补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消该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导致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补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补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补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做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补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第十一章:行政复议1
8、、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2、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行政
9、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标志着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大小,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对司法审查权的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范围的大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涉及:第一,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行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10、、实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第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行的行为。第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行政调解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机关下设的仲裁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的,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决,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第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
11、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提倡、示范、建议、征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成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反复解决行为。反复解决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第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重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行的各种准备行为。十几年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经历着结识上的变化及事实上的扩大的渐进过程,但十几年的发展并未改变受案范围始终构成困扰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一个难题的局面。今天,大幅度扩大行政诉讼
12、受案范围已成为学者和人们的共识。有学者认为,完善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是,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可以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即凡是公权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导致不利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法院不宜受理的特殊行政行为,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同时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管辖1、属于中级人民法院
13、一审管辖的情形;(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解决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对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章: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中调取和收集证据的规则:1、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代理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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