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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相关金融法规关于改革信用合合作社管理体体制的报告2国家税务局关于于印发集体体信用合作社社贷款呆帐处处理试行办法法的通知 19922.11.2245最高人民法院经经济审判庭关关于信用合作作社责任财产产范围问题的的答复7关于信用社违反反规定手续退退汇给他人造造成损失应承承担民事责任任问题的批复复8(1) 城市信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社管理规定11988.001.019城市信用合作社社管理办法 19977.09.00412关于印发城市市信用合作社社联合社管理理规定的通通知 19996.066.2021关于印发城市市信用合作社社联合社管理理办法的通通知 19998.01.0126中国人民银行
2、关关于印发城城市信用合作作社资产负债债比例管理暂暂行办法的的通知 11994.006.1533(2)农村信用用合作社38农村信用合作社社机构管理暂暂行办法 1998.04.20038关于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管理规定和和农村信用用合作社县级级联合社管理理规定的通通知 1997-9-1544农村信用合作社社管理暂行规规定 19990-10-1254农村信用社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联合社社管理暂行规规定57关于农村信用社社以县(市)为为单位统一法法人工作的指指导意见65关于印发农村村商业银行管管理暂行规定定和农村村合作银行管管理暂行规定定的通知68关于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章程(范本本)和农农村
3、信用合作作社县级联合合社章程(范范本)的通通知 19997-11-1177关于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农户联保贷贷款管理指导导意见的通通知20000-1-24487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农户小额信信用贷款管理理指导意见 2001-12-10089农村信用合作社社财务管理实实施办法 11993-99-1791农村信用合作社社财务管理试试行办法 11992-11-6106关于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资产负债比比例管理暂行行办法的通通知 19997-11-24116国家税务局关于于农村信用社社几个税收、财财务问题处理理规定的通知知 19922-9-3120国务院办公厅转转发中国人民民银行关于进进一步做好农农村
4、信用合作作社改革整顿顿规范管理工工作意见的通通知19988-12-22121关于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贷款呆帐核核销暂行规定定的通知 1996-12-9123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加强对农农村信用社监监管有关问题题的通知126中国人民银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调整农农村信用社应应收利息核算算办法的通知知 20011-1-1129中国人民银行、财财政部关于农农村信用社办办理乡镇国库库和国库经收收处业务的管管理规定 11998-55-29133关于改革信用合合作社管理体体制的报告国务院批转中国国农业银行关关于改革信用用合作社管理理体制的报告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八八月六日)国务院同意中国国农业银行关关于
5、改革信用用合作社管理理体制的报告告,现转发发给你们,请请贯彻执行。为了适应当前农农村经济发展展的需要, 促进商品生生产的发展, 信用合作社社管理体制必必须抓紧进行行改革。要通通过改革,恢恢复和加强信信用合作社组组织上的群众众性、 管管理上的民主主性、经营上上的灵活性,在在国家方针、政政策指导下,实实行独立经营营、独立核算算、自负盈亏亏,充分发挥挥民间借贷的的作用。各级级人民政府要要加强对这项项改革的领导导,注意研究究解决改革中中出现的问题题,把信用社社真正办成群群众性的合作作金融组织。 信用合合作社经营的的是货币信贷贷业务 , 货币流通需需要全国统一一调节,信贷贷收支需要全全国统一平衡衡。因此
6、,信信用社改革要要十分谨慎,符符合宏观经济济的要求。农农业银行要加加强对信用社社的领导, 不宜改变变信用社的隶隶属关系。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都不得平平调信用社资资金、财产,不不得强令其发发放贷款和投投资,以维护护信用社的经经营自主权,保保证农村信贷贷活动沿着正正确的轨道发发展。关于改革信用合合作社管理体体制的报告我国农村信用合合作社 (以以下简称信用用社) ,自自创建以来,在在各个不同时时期,均发挥挥了重要作用用。党的十一一届三中全会会以来,随着着农村联产承承包责任制的的推行,生产产和流通规模模的扩大,给给农村金融工工作提出了许许多新的要求求。但是,多多年来,由于于信用社在人人事、业务、财财务等
7、方面逐逐步向银行看看齐,实际走走上了“官办”道路,同农农民的关系日日渐疏远。为为农业生产服服务、为农民民生活服务的的观点日渐淡淡薄,逐渐失失去了合作金金融组织的优优越性,不能能适应农村商商品经济发展展的需要 。一九八年八月中央央财经领导小小组讨论银行行工作时指出出:“把信用社下下放给公社办办不对,搞成成官办的也不对,这这都不是把信信用社办成真真正集体的金金融组织。信信用社应该在在银行的领导导下,实行独独立核算,自自负盈亏。它它要办得灵活活一些,不一一定受银行一一套规定约束束,要起民间间借贷的作用用。如果把农农村信用社搞搞活了,供销销社搞活了,农农业责任制搞搞活了,三者者一配套,社社员的家庭副副
8、业也就搞活活了,这将大大大有利于农农村经济的发发展。”农业银行根据上上述指示精神神 , 多次次研究了信用用社的管理体体制改革问题题。一九八三三年在八千七七百五十五个个信用社中进进行了改革试试点,以恢复复和加强信用用社组织上的的群众性、管管理上的民主主性和经营上上的灵活性。 经过改革革,业务开始始活了,存贷贷款多了,贷贷款回收也多多了,资金周周转加快,较较好地发挥了了民间借贷作作用。为了进进一步贯彻中中共中央中发发号文件件关于要把信信用社“真正办成群群众性的合作作金融组织”的精神,根根据前一段改改革试点经验验,拟从以下下几个方面进进行改革:一、 恢复信信用社合作金金融的性质。信信用社要恢复复和加
9、强组织织上的群众性性、管理上的的民主性,变变“官办”为“民办”。要积极吸吸收农民入股股,增强群众众基础,壮大大资金力量,把把信用社和农农民的经济利利益紧密联系系起来。农村村个人和集体体经济单位均均可入股,但但要贯彻自愿愿原则,有入入股和退股自自由。信用社社实行保息分分红制度,无无论盈亏,都都按一年定期期储蓄存款利利率付息;如如有盈余,还还可以照章分分红。信用社社办理业务,在在同等条件下下,对入股社社员贷款可以以优先,利率率可以优惠。信用社实行民主主管理。 对对领导干部, 由任命制改改为选举制。理理事、监事由由社员代表大大会选举产生生;理事会正正副主任(即即信用社主任任、副主任),监监事会正副主
10、主任, 分分别由理事、监监事民主推选选,报县联社社批准。理事事会、监事会会正副主任如如落选,可在在原信用社做做具体工作,但但不要“易地为官”。信用社的的机构体制、业业务计划、分分配制度、人人事制度、利利率浮动等重重大问题,都都要经过理事事会或社员代代表大会民主主讨论决定。改革信用社劳动动分配制度 。 一九八八二年底以前前参加工作的的正式职工,政政治、经济待待遇原则上不不变。对新增增职工实行合合同制,可进进可出。在信信用社内部,要要实行责、权权、利相结合合的经营责任任制,克服分分配上的平均均主义。可以以固定工资和和浮动工资相相结合,也可可以实行基本本工资加奖励励等办法,贯贯彻奖勤罚懒懒的原则。二
11、、 加强信信用社经营上上的灵活性。信信用社组织的的资金,要优优先用于农村村。存款除按按规定比例向向农业银行交交提存准备金金外,其余资资金信用社有有权按照国家家信贷政策充充分运用,多多存可以多贷贷。在信用社社之间,可通通过县联社调调剂资金余缺缺,有余时可可存入农业银银行。农业银银行和信用社社要有合理分分工,并允许许有某些业务务交叉。信用用社发放贷款款, 要贯贯彻以承包户户、专业户(重重点户)为主主,以农业生生产为主和以以流动资金为为主的方针,在在保证农业贷贷款需要的前前提下, 可以经营农农业工商信贷贷业务。凡是是国家法令、政政策允许生产产和经营的项项目,能实现现预期经济效效益,保证按按期归还贷款
12、款的,信用社社都可以贷款款支持。信用用社要积极推推行信贷合同同制度,通过过信贷活动,把把国家计划与与农户、经营营单位的生产产经营活动联联系起来。信信用社的机构构设置、组织织形式、工作作方法等,都都必须面向农农村,方便群群众,有利于于生产和经营营。农业银行对信用用社的业务活活动, 除依依法管理外, 主要是用经经济方法进行行管理。农业业银行不给信信用社下达指指令性业务指指标,除交提提存准备金外外,不规定转转存款任务。信信用社向农业业银行存款或或贷款,都是是业务往来关关系。要尽快快制订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管理条例,以以便依法管理理。三、 信用社社实行浮动利利率。当前,统统一按农业银银行利率贷款款的办法
13、,已已不适应农村村商品经济发发展的新形势势,必须允许许信用社实行行浮动利率。放放款利率可在在银行规定的的基准利率基基础上,本着着接近市场利利率的原则,根根据贷款项目目的社会效益益、利润大小小、偿还能力力、信用好坏坏等,上下进进行浮动。四、 实行独独立经营、独独立核算、自自负盈亏。要要逐步取消农农业银行对信信用社的亏损损补贴办法。凡凡经营性亏损损,由信用社社负责,农业业银行不补贴贴。今后,农农业银行对信信用社只在下下列两种情况况下进行补贴贴:一是银行行规定要信用用社办的低利利贷款或高利利存款;二是是对贫困地区区的亏损信用用社,在县联联社调剂有困困难时,可在在一定年限内内实行“亏损包干,减减亏分成
14、,定定额拨补”的办法。信用社必须积极极发展存贷业业务 , 增增加收益,扭扭亏增盈,不不能靠向银行行借款来发放放贷款赚取利利息。要按照照“勤俭办社”的要求,制制定财务开支支计划,经理理事会或社员员代表大会讨讨论,报县联联社批准后执执行。对节约约开支有显著著成绩的,应应给予表扬和和奖励。信用用社设置机构构,增加人员员,既要根据据农村经济发发展的需要,又又要符合经济济核算的原则则。不能用行行政命令的办办法,按行政政区划设立机机构,增加人人员。五、 建立信信用合作社的的县联社。县县联社是各个个基层信用社社组织起来的的联合组织。建建立县联社后后,各个基层层信用社仍然然是独立经营营、独立核算算、自负盈亏亏
15、的经济实体体。县联社领领导人, 要召开全县县信用社代表表大会选举产产生。县联社社要在农业银银行县支行领领导下进行工工作,日常具具体工作由县县支行信用合合作股负责。其其主要任务是是:(一)在在全县范围内内调剂信用社社的资金余缺缺; (二) 从信用社利利润中,提取取一定数量的的互助基金,用用于调剂盈亏亏;(三)统统筹解决职工工退职退休经经费;(四)组组织经验交流流和信息交流流;(五)管管理职工培训训教育工作;(六)综合合并考核信用用社各项计划划执行情况;(七)检查查信用社执行行方针、政策策的情况。六、 农业银银行要加强对对信用社的领领导。改革信信用社的管理理体制,不是是要信用社和和银行脱钩。农农业
16、银行对信信用社要实行行政策上领导导、业务上指指导,把信用用社业务搞得得更好。农业业银行要在以以下方面加强强对信用社的的政策领导和和业务指导:(一)正确确贯彻执行农农村金融工作作的方针、政政策;(二)审审核信用社的的业务计划;(三)核定定信用社的基基准利率和浮浮动幅度;(四四)做好对信信用社干部考考察和思想政政治工作。信用社是经营货货币信用业务务的合作金融融组织, 不不同于商业企企业、 基层层供销社。货货币流通和信信贷资金运动动应城乡贯通通,需要全国国统一调剂,统统一平衡。存存款和贷款要要形成一定时时期的债权、债债务关系,既既要维护贷款款自主权,又又要维护存款款人的权益。这这些特点决定定了信用社
17、必必须在银行领领导下实行独独立经营、独独立核算、自自负盈亏,不不宜归属于地地方行政部门门或其它经济济组织。任何何单位和个人人都不得平调调信用社的资资金和财产, 不得强令令其贷款和投投资。 以上报报告,如无不不当,请批转转各地区、各各有关部门执执行。返回 国家税务局关于于印发集体体信用合作社社贷款呆帐处处理试行办法法的通知 19922.11.224【失效日期】【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局【颁布日期】11992.111.24【时效性】有效效【实施日期】11992.001.01【正文】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直辖市税务局局(不发西藏藏),各计划划单列市税务务局: 我局年制制定下发的关关于集体信用用合作社
18、建立立贷款呆帐准准备金的暂行行规定执行行以来,对于于促进集体信信用合作社加加强对各项贷贷款的管理,提提高贷款的经经济效益,减减少贷款风险险,准确核算算盈亏,起到到了重要作用用。但是,随随着改革的逐逐步深入和经经济情况的发发展变化,有有些条文已不不适应,应当当修订。经调调查研究、征征求各方面意意见,并与有有关部门协商商,在我局年制制定下发的暂暂行规定基基础上,制定定了集体信信用合作社贷贷款呆帐处理理试行办法。现现印发给你们们,请贯彻执执行。 附件:集体信用用合作社贷款款呆帐处理试试行办法 第一条条 为了加加强集体信用用合作社的信信贷资金管理理,减少贷款款风险,提高高贷款的经济济效益,准确确核算盈
19、亏,特特制定本办法法。 第二条条 本办法法适用于集体体所有制的农农村信用合作作社、城市信信用合作社、独独立核算的信信用合作联社社以及其他集集体所有制的的金融企业(以以下简称信用用社)。 第三条条 呆帐准准备金的提取取(一) 信用社按本办法法规定建立的的呆帐准备金金,专项用于于弥补本办法法第六条所列列原因造成的的贷款呆帐损损失。(二) 信用社呆帐准备备金按规定范范围的贷款年年末余额的,在年末以以人民币计算算提取。(三) 信用社当年提取取的呆帐准备备金扣除经批批准处理的呆呆帐损失后的的余额结转下下年度使用。历历年结转的准准备金累计余余额占年末贷贷款余额的最最高比例,农农村信用社为为,其其他信用社为
20、为。当准准备金累计余余额接近最高高比例限额时时,按其差额额在的比例范围围内补提。 第四条条 下列贷贷款不得提取取呆帐准备金金: (一)国国家预算内安安排的拨改贷贷; (二)地地方人民政府府和企业主管管部门委托的的专项贷款; (三)以以各种财产(包包括各种商品品、有价证券券)作抵押的的贷款; (四)金金融机构之间间的互相拆借借贷款。 第五条条 呆帐准准备金的管理理(一) 提取的呆帐准备备金要专户管管理。经核实实符合本办法法第六条的贷贷款损失,准准予处理。(二) 呆帐准备金的累累计余额占年年末贷款余额额的比例要严严格按规定加加以控制,不不足最高限额额部分,可依依照本办法第第三条计算补补提呆帐准备备
21、金。(三) 已处理呆帐在以以后年度收回回的,应冲回回呆帐准备金金。(四) 提取的呆帐准备备金在当年的的“营业外支出出”科目中专项项列支。 第六条条 信用社社发放贷款实实行有借有还还的原则,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任意意免除借款人人的还款义务务。下列情况况不能收回的的贷款可列为为呆帐:(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人依法宣告破破产,或被撤撤销、解散,依依法进行清偿偿后,未能还还清的贷款;(二) 借款人死亡绝户户,或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法通则则的规定宣宣告失踪或死死亡,以其财财产或遗产清清偿后,未能能还清的贷款款;(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大自然灾害或或意外事故,损损失巨大且不不能获得保险险补偿,确实实无力
22、偿还的的部分或全部部贷款,或者者以保险赔偿偿清偿后,未未能还清的贷贷款;(四) 借款人触犯刑律律,受到依法法制裁,处理理的财产不足足归还所借贷贷款,又无另另外债务承担担者,确认再再无法收回的的所欠贷款; (五)年底底以前形成的的确实无法落落实到户,集集体经济又确确实无力偿还还的集体农业业贷款; (六)经经国务院专案案批准核销的的逾期贷款。 第七条条 借款人人或者借款担担保人有经济济偿还能力,但但由于各种原原因不能按期期偿还的贷款款,不得列作作呆帐,信用用社应积极负负责追回。因因信用社工作作人员渎职或或其他违法行行为造成贷款款无法收回的的,不得列作作呆帐,应由由个人承担行行政、经济和和法律责任。
23、 第八条条 信用社社呆帐损失的的处理,必须须严格按下列列规定办理:(一) 当年发生的呆帐帐损失,按企企业户数为单单位(下同),每每户在万万元(含万元)以上上的,由主管管银行总行根根据分行与同同级税务机关关的意见审查查批准处理,并并送国家税务务局备案。(二) 当年发生的呆帐帐损失,每户户在万元元以下的审批批权限,由各各分行商同级级税务机关按按上款的原则则确定。(三) 发生的外汇贷款款呆帐损失,按按规定权限报报经批准处理理后,再购买买外汇额度,如如有差价损失失,可列入当当年损益,并并在决算中单单独列报。(四) 当年审批处理的的呆帐损失在在呆帐准备金金中列支,并并在决算中单单独列报。 第九条条 信用
24、社社处理贷款呆呆帐,须严格格履行审批手手续,即:信信用社在申请请处理呆帐损损失时,应填填报“处理呆帐损损失申请表”,并附详细细说明,按规规定的处理权权限逐级上报报审查。上级级部门接到“处理呆帐损损失申请表”,要严格审审查并签署意意见,对符合合条件、事实实确凿、材料料齐全的贷款款损失可作为为呆帐,并按按权限分别处处理。 第十条条 各级税税务部门要配配合信用社主主管部门,加加强对呆帐准准备金的提取取、管理和使使用情况的监监督检查。对对信用社申报报的贷款呆帐帐,各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计划单单列市税务局局要进行抽查查,发现问题题要及时处理理,防止弄虚虚作假。 第十一一条 信用用社年底前提存存的呆帐
25、准备备金可用于处处理本办法施施行前的呆帐帐损失,其呆呆帐准备金余余额,可按本本办法第五条条、第三条的的规定处理;已达到或超超过最高限额额的,其超过过部分在年度的的财务决算前前转入“营业外收入入”科目,以后后年度按差额额部分计算提提取呆帐准备备金。 第十二二条 本办办法由国家税税务局负责解解释。信用社社主管银行总总行可依照本本办法制定具具体实施办法法,并送国家家税务局备案案。 第十三三条 本办办法于年度起执执行。以前执执行的有关规规定,凡与本本办法有抵触触的,一律改改按本办法执执行。国家税税务局年印发的的关于集体体信用合作社社建立贷款呆呆帐准备金的的暂行规定同同时废止。返回 最高人民法院院经济审
26、判庭庭关于信用合合作社责任财财产范围问题题的答复 1991年6月月17日,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民法院:你院粤法执请字字199007号和1199111号请示收悉悉。经研究,答答复如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社是集体所有有制的合作金金融组织,是是自主经营、独独立核算、自自负盈亏的集集体企业法人人。依照民法法通则第四十十八条之规定定,集体所有有制企业法人人以企业所有有的财产承担担民事责任。因因此,在信用用合作社作为为被执行人时时,责任财产产的范围只限限于属于企业业所有的财产产。不属于其其所有的财产产(如企业、公公民个人在信信用社的存款款)不得作为为执行标的。返回 关于信用社违违反规定手续续退汇给他
27、人人造成损失应应承担民事责责任问题的批批复 1988年100月18日,最最高法湖北省高级人民民法院:你院鄂法(19988)经字字第25号请请示收悉。关关于信用社违违反中国人人民银行结算算办法办理理退汇造成损损失是否应当当作为诉讼主主体参加诉讼讼并承担民事事责任的问题题,经研究,答答复如下:1985年122月12日,湖湖北省农牧工工商联合公司司电汇920000元货款款给湖北省建建始县高店子子镇收购站。后后因该收购站站无货可供,双双方于19886年1月33日到花园乡乡信用社办理理了汇款手续续,信用社收收取了汇费,结结算了全部货货款利息,发发出了盖有信信用社公章和和其负责人私私章的“收购站退汇汇湖北
28、省农牧牧工商联合公公司货款922036770元”的汇款证明明,该证明由由联合公司带带回武汉。同同年1月4日日,收购站独独自到花园乡乡信用社要求求撤销汇款,信信用社负责人人在未收回原原汇款证明的的情况下撤销销了汇款,收收购站即将该该款项支解,使使联合公司蒙蒙受了经济损损失。花园乡信用社违违反中国人人民银行结算算办法第十十条第七项“汇款单位对对汇出款项,要要求退汇时,应应备正式函件件,携带原汇汇款回单向汇汇出行申请退退汇”的规定,不不仅没有将货货款及时汇给给收款人,反反而在未收回回自己出具的的汇款证明、申申请人手续不不全的情况下下办理了退汇汇手续,从而而给收款人联联合公司造成成了经济损失失。根据中
29、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法通则则第一百零零六条第一款款和第二款的的规定,可以以将信用社作作为诉讼当事事人,依法承承担民事责任任。此复1988年100月18日返回 (1) 城市市信用合作社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社管理规定11988.001.01【失效日期】【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建设银行【颁布日期】11988.001.01【时效性】有效效【实施日期】11988.001.01通知 中国人人民银行各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分行,计计划单列城市市分行,深圳圳经济特区分分行,南京、成成都市分行,中中国工商银行行,中国农业业银行,中国国人民建设银银行、中国银银行,中国人人民保险公司司: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管理理
30、暂行条例的的规定,为加加强对城市信信用合作社的的管理,促进进其健康发展展,特对城城市信用合作作社管理暂行行规定做了了必要的修改改和补充,现现重新颁布城城市信用合作作社管理规定定,请遵照照执行。现将将有关问题通通知如下:一、 城市信用合作社社限在大、中中城市设立,但但在有条件、经经济发达的县县亦可设立少少数机构进行行试点。具体体要求由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分行确定定。对过去县县城设立的城城市信用合作作社,由人民民银行省级分分行按照城城市信用合作作社管理规定定进行整顿顿。二、 关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市联社社问题,目前前各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可选择一至至二个有条件件的市进行试试点。试办城城市信用合作
31、作社市联社应应由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分行审核,报报总行批准。三、 关于已建城市信信用合作社的的资本金问题题,鉴于目前前信用社尚属属初建阶段,可可将股金与积积累连同计算算,仍达不到到要求的,请请各地分行根根据实际情况况,限期补足足。四、 城市信用合作作社管理暂行行规定发布布前工商银行行组建的城市市信用合作社社,和暂行行规定发布布后组建的,一一律由人民银银行领导和管管理,在那里里开户,如何何缴存存款准准备金,由当当地人民银行行决定。城市市信用社联社社,一律在当当地人民银行行开户,并直直接向当地人人民银行缴存存存款准备金金。五、 城市信用合作社社与人民银行行的资金往来来,其利率按按人民银行对对专业
32、银行及及非银行金融融机构的联行行利率标准执执行;城市信信用合作社与与专业银行的的资金往来,其其利率按专业业银行对非银银行金融机构构的联行利率率标准掌握。六、 关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的异地地通汇问题,提提倡信用社找找代理行或通通过与异地信信用社签订协协议的办法,解解决异地通汇汇问题,有条条件的地方,亦亦可参加省辖辖联行。附件: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管理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管理理暂行条例的的规定,为加加强对城市信信用合作社的的管理,保证证其健康发展展,特制定本本规定。 第二条条 城市信信用合作社(以以下简称城市市信用社),是是城市集体金金融组织,是是为城市集体体企业
33、、个体体工商户以及及城市居民服服务的金融企企业。 第三条条 城市信信用社必须实实行独立核算算、自主经营营、自负盈亏亏、民主管理理,办成具有有法人地位的的独立的经济济实体,不得得作为银行或或其他任何部部门的附属机机构。 第四条条 城市信信用社必须认认真贯彻执行行国家的金融融方针、政策策、法律、法法规,其业务务活动应以发发展经济、稳稳定货币、提提高社会经济济效益为目标标。 第五条条 城市信信用社受中国国人民银行领领导、管理、协协调、监督和和稽核。第二章 机 构 管管 理 第六条条 城市信信用社主要设设在大、中城城市,不得设设立分支机构构。 第七条条 申请建建立城市信用用社必须具备备下列条件: 一、
34、确确属经济发展展需要,具有有同其规模相相适应的业务务量; 二、最最少具有万元人民币币的实收货币币资本金; 三、有有懂得金融业业务的合格管管理人员; 四、符符合经济核算算原则; 五、具具有完备的组组织章程; 六、有有固定的经营营场所。 第八条条 申请建建立城市信用用社必须向当当地中国人民民银行提交下下列资料:一、 设立城市信用社社的申请报告告;二、 上一级主管部门门审查意见书书;三、 组织章程,其内内容包括机构构名称、企业业性质、经营营宗旨、注册册资本数额、业业务范围和种种类、组织形形式、经营管管理、固定营营业地址等事事项;四、 由有权部门出具具的验资证明明;五、 机构领导人员名名单和简历;六、
35、 中国人民银行需需要提供的其其他有关资料料。 第九条条 设立城城市信用社由由当地人民银银行审核,报报中国人民银银行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计划单列列城市分行批批准,颁发经经营金融业务务许可证,并并凭许可证向向当地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门办理登记注注册手续,领领取营业执照照。 非经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批准,银行行不予开户,工工商行政管理理部门不予登登记注册。 第十条条 城市信信用社的撤并并需提前天,报经人人民银行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计划单单列城市分行行批准。撤销销要办理注销销手续,缴回回经营金融融业务许可证证,并在当当地人民银行行和开户银行行的监督下进进行清理;合合并要重新报报经批准,缴缴回原经营营
36、金融业务许许可证,领领取新的经经营金融业务务许可证,并并持中国人民民银行通知书书,向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门报请缴销原原营业执照照。 第十一一条 城市市信用社实行行民主管理,由由股东代表大大会选举理事事会和监事会会。 城市信信用社实行理理事会领导下下的主任负责责制,主任由由理事会聘任任。第三章 业务务范围 第十二二条 城市市信用社可以以经营下列业业务: 一、办办理城市集体体企业和个体体工商户及实实行承包租赁赁的小型国营营企业的存款款、贷款、结结算业务; 二、办办理城市个人人储蓄存款业业务; 三、代代理经中国人人民银行批准准的证券业务务; 四、代代办保险及其其他代收代付付业务; 五、办办理经中国人人
37、民银行批准准的其他金融融业务。第四章 经 营 管管 理 第十三三条 城市市信用社实行行资产负债比比例管理制度度:一、 城市信用社的自自有资本金加加积累之和不不得少于资产产总额的;二、 城市信用社发放放的贷款总额额占其存款总总额加自有资资本金之和的的;三、 城市信用社发放放的固定资产产贷款总额不不得超过贷款款总额的;四、 城市信用社对集集体企业和实实行承包租赁赁的小型国营营企业一笔大大额贷款的最最高额度不超超过自有资本本金的;对个体户户一笔贷款的的最高额度不不超过自有资资本金的;五、 城市信用社固定定资产总额不不得超过自有有资本金加积积累之和的; 第十四四条 城市市信用社在资资金周转发生生临时困
38、难时时,可以进行行同业拆借,或或向当地人民民银行申请短短期贷款,但但不得用于发发放固定资产产贷款。 第十五五条 城市市信用社要坚坚持以存定贷贷,资金自求求平衡原则,存存款利率按中中国人民银行行规定的统一一利率执行,贷贷款利率可上上浮,具体浮浮动幅度由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各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计划单列列城市分行确确定。 金融机机构之间相互互拆借的利率率,由拆借双双方协商议定定。 第十六六条 城市市信作社可向向城市集体企企业、个体工工商户和城市市居民招收股股金,股份可可以继承转让让,但不得退退股。 第十七七条 城市市信用社应向向当地中国人人民银行报送送信贷、现金金计划及其执执行情况,会会计、统计报
39、报表和财务报报告。 第十八八条 城市市信用社在当当地中国人民民银行开立帐帐户、按规定定缴存存款准准备金,存款款准备金的比比例按中国人人民银行统一一规定执行。在在人民银行开开户暂时确有有困难的,可可在专业银行行开户。 第十九九条 城市市信用社可参参加同城票据据交换和资金金清算,异地地城市信用社社之间可以签签订协议,解解决相互通汇汇问题。专业业银行在开户户、结算、现现金供应方面面应提供方便便。 第二十十条 城市市信用社在财财务管理以及及职工的工资资、福利待遇遇方面,比照照当地集体企企业办理,税税后利润的分分配:公积金金不低于,余下的的作为福利基基金、奖励基基金的股金分分红。公积金金的用用于充实信贷
40、贷基金,用于作为为发展基金。股股息加分红之之和不得超过过股金的。 第二十十一条 城城市信用社要要建立税前提提留呆帐准备备金制度。 第二十十二条 城城市信用社的的合法权益和和正当经营受受到国家法律律保护,任何何单位和个人人都不准挪用用和平调其财财产、资金,不不得强令其贷贷款和投资。第五章 城市市信用合作社社联社 第二十十三条 城城市信用社市市联社(以下下简称市联社社)是由城市市信用社入股股组成的合作作金融机构。 第二十十四条 市市联社实行独独立核算、自自主经营、自自负盈亏、单单独纳税,具具有法人地位位。 第二十十五条 市市联社由中国国人民银行组组建,一律由由人民银行一一级分行审核核,报经中国国人
41、民银行总总行批准。 第二十十六条 市市联社受中国国人民银行的的领导、管理理、协调、监监督和稽核。 第二十十七条 市市联社与城市市信用社不是是领导与被领领导关系,在在业务上是同同业往来关系系,在经营上上是独立法人人之间的平等等关系,在资资金上是借贷贷关系。 第二十十八条 申申请成立市联联社必须具有有万元元人民币的实实收资本金。 第二十十九条 城城市信用社的的合法权益要要受到保护,市市联社不能挪挪用和变相平平调信用社资资金,不能收收取管理费和和摊派其他费费用。 第三十十条 市联联社的主要任任务是为城市市信用社做好好服务工作,并并兼营城市信信用社的业务务,具有如下下职能: 一、组组织城市信用用社研究
42、和制制定城市信用用社的发展计计划以及内部部管理制度; 二、对对城市信用社社的业务进行行管理、协调调和服务; 三、统统一组织干部部、职工的业业务培训工作作; 四、帮帮助城市信用用社总结经验验,组织经验验交流和信息息交流活动; 五、综综合城市信用用社的会计、统统计报表和财财务报表等,定定期上报人民民银行;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十一条 本本规定自公布布之日起施行行,过去人民民银行总行制制定的有关规规定和各地制制定的办法,凡凡与本规定相相抵触的,一一律以本规定定为准。 第三十十二条 违违反本规定者者,人民银行行应监督纠正正,并根据情情节轻重,给给予必要的制制裁。 第三十十三条 本本规定由中国国人民银行
43、总总行制订、修修改与解释。 返回城市信用合作社社管理办法 19977.09.004【失效日期】【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银行【颁布日期】11997.009.04【时效性】有效效【实施日期】11997.009.0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为加强强对城市信用用合作社(以以下简称城市市信用社)的的管理,规范范城市信用社社的行为,促促进城市信用用社健康发展展,维护金融融秩序,依据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中国国人民银行法法、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法等有关法法律和行政法法规,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条 本办法法所称城市信信用社是指依依照本办法在在城市市区内内由城市居民民、个体工商商户和中小企企业法人出资资设
44、立的,主主要为社员提提供服务,具具有独立企业业法人资格的的合作金融组组织。 城市信信用社的社员员以其出资额额为限对城市市信用社承担担责任。城市市信用社以其其全部资产对对城市信用社社的债务承担担责任。 第三条条 城市信信用社实行社社员民主管理理、一人一票票的原则。社社员具有平等等的表决权、选选举权和被选选举权。 城市信信用社应当遵遵循自主经营营、自负盈亏亏、互利互助助、自我约束束、自我积累累的原则开展展各项业务活活动。 第四条条 城市信信用社必须遵遵守国家的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和规章,贯贯彻执行金融融政策,融通通资金,促进进城市经济的的发展。 第五条条 城市信信用社的财产产和合法权益益及正常的经经
45、营活动受国国家法律保护护,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不得得侵犯或干涉涉。 第六条条 城市信信用社依法接接受中国人民民银行的监督督管理。 第七条条 城市信信用合作社联联合社根据中中国人民银行行的授权,对对城市信用社社实行行业归归口管理。第二章 城市市信用社的设设立 第八条条 设立城城市信用社,应应当经中国人人民银行审查查批准。 第九条条 设立城城市信用社,必必须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有有个以上上的社员,其其中企业法人人社员不少于于个; (二)有有符合本办法法规定的注册册资本最低限限额; (三)有有符合本办法法规定的章程程; (四)有有具备任职专专业知识和业业务工作经验验的理事长、主主任及其他高高级管理人员员; (五)有有健全的组织织机构和管理理制度; (六)有有符合要求的的营业场所、安安全防范措施施和与业务有有关的其他设设施。 中国人人民银行省级级分行审查设设立申请时,应应当考虑经济济发展的需要要和金融业竞竞争的状况。 第十条条 城市信信用社的注册册资本最低限限额为万元人民币币。城市信用用社的注册资资本由社员实实际缴纳的股股金总额构成成。 中国人人民银行省级级分行根据当当地经济发展展状况可以调调整注册资本本最低限额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