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相关金融法规(DOC 140)49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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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相关金融法规关于改革信用合合作社管理体体制的报告2国家税务局关于于印发集体体信用合作社社贷款呆帐处处理试行办法法的通知 19922.11.2245最高人民法院经经济审判庭关关于信用合作作社责任财产产范围问题的的答复7关于信用社违反反规定手续退退汇给他人造造成损失应承承担民事责任任问题的批复复8(1) 城市信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社管理规定11988.001.019城市信用合作社社管理办法 19977.09.00412关于印发城市市信用合作社社联合社管理理规定的通通知 19966.06.22021关于印发城市市信用合作社社联合社管理理办法的通通知 19998.01.0126中国人民银行
2、关关于印发城城市信用合作作社资产负债债比例管理暂暂行办法的的通知 11994.006.1533(2)农村信用用合作社38农村信用合作社社机构管理暂暂行办法 1998.04.20038关于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管理规定和和农村信用用合作社县级级联合社管理理规定的通通知 1997-9-1544农村信用合作社社管理暂行规规定 19990-10-1254农村信用社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联合社社管理暂行规规定57关于农村信用社社以县(市)为为单位统一法法人工作的指指导意见65关于印发农村村商业银行管管理暂行规定定和农村村合作银行管管理暂行规定定的通知68关于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章程(范本本)和农农村
3、信用合作作社县级联合合社章程(范范本)的通通知 19997-11-1177关于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农户联保贷贷款管理指导导意见的通通知20000-1-24487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农户小额信信用贷款管理理指导意见 2001-12-10089农村信用合作社社财务管理实实施办法 11993-99-1791农村信用合作社社财务管理试试行办法 11992-11-6106关于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资产负债比比例管理暂行行办法的通通知 19997-11-24116国家税务局关于于农村信用社社几个税收、财财务问题处理理规定的通知知 19922-9-3120国务院办公厅转转发中国人民民银行关于进进一步做好农农村
4、信用合作作社改革整顿顿规范管理工工作意见的通通知19988-12-22121关于印发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贷款呆帐核核销暂行规定定的通知 1996-12-9123中国人民银行关关于加强对农农村信用社监监管有关问题题的通知126中国人民银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调整农农村信用社应应收利息核算算办法的通知知 2001-1-1129中国人民银行、财财政部关于农农村信用社办办理乡镇国库库和国库经收收处业务的管管理规定 11998-55-29133关于改革信用合合作社管理体体制的报告国务院批转中国国农业银行关关于改革信用用合作社管理理体制的报告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八八月六日)国务院同意中国国农业银行关关于改
5、革信用用合作社管理理体制的报告告,现转发发给你们,请请贯彻执行。为了适应当前农农村经济发展展的需要, 促进商品生生产的发展, 信用合作社社管理体制必必须抓紧进行行改革。要通通过改革,恢恢复和加强信信用合作社组组织上的群众众性、 管管理上的民主主性、经营上上的灵活性,在在国家方针、政政策指导下,实实行独立经营营、独立核算算、自负盈亏亏,充分发挥挥民间借贷的的作用。各级级人民政府要要加强对这项项改革的领导导,注意研究究解决改革中中出现的问题题,把信用社社真正办成群群众性的合作作金融组织。 信用合合作社经营的的是货币信贷贷业务 , 货币流通需需要全国统一一调节,信贷贷收支需要全全国统一平衡衡。因此,
6、信信用社改革要要十分谨慎,符符合宏观经济济的要求。农农业银行要加加强对信用社社的领导, 不宜改变变信用社的隶隶属关系。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都不得平平调信用社资资金、财产,不不得强令其发发放贷款和投投资,以维护护信用社的经经营自主权,保保证农村信贷贷活动沿着正正确的轨道发发展。关于改革信用合合作社管理体体制的报告我国农村信用合合作社 (以以下简称信用用社) ,自自创建以来,在在各个不同时时期,均发挥挥了重要作用用。党的十一一届三中全会会以来,随着着农村联产承承包责任制的的推行,生产产和流通规模模的扩大,给给农村金融工工作提出了许许多新的要求求。但是,多多年来,由于于信用社在人人事、业务、财财务等方
7、面逐逐步向银行看看齐,实际走走上了“官办”道路,同农农民的关系日日渐疏远。为为农业生产服服务、为农民民生活服务的的观点日渐淡淡薄,逐渐失失去了合作金金融组织的优优越性,不能能适应农村商商品经济发展展的需要 。一九八年八月中央央财经领导小小组讨论银行行工作时指出出:“把信用社下下放给公社办办不对,搞成成官办的也不对,这这都不是把信信用社办成真真正集体的金金融组织。信信用社应该在在银行的领导导下,实行独独立核算,自自负盈亏。它它要办得灵活活一些,不一一定受银行一一套规定约束束,要起民间间借贷的作用用。如果把农农村信用社搞搞活了,供销销社搞活了,农农业责任制搞搞活了,三者者一配套,社社员的家庭副副业
8、也就搞活活了,这将大大大有利于农农村经济的发发展。”农业银行根据上上述指示精神神 , 多次次研究了信用用社的管理体体制改革问题题。一九八三三年在八千七七百五十五个个信用社中进进行了改革试试点,以恢复复和加强信用用社组织上的的群众性、管管理上的民主主性和经营上上的灵活性。 经过改革革,业务开始始活了,存贷贷款多了,贷贷款回收也多多了,资金周周转加快,较较好地发挥了了民间借贷作作用。为了进进一步贯彻中中共中央中发发号文件件关于要把信信用社“真正办成群群众性的合作作金融组织”的精神,根根据前一段改改革试点经验验,拟从以下下几个方面进进行改革:一、 恢复信信用社合作金金融的性质。信信用社要恢复复和加强
9、组织织上的群众性性、管理上的的民主性,变变“官办”为“民办”。要积极吸吸收农民入股股,增强群众众基础,壮大大资金力量,把把信用社和农农民的经济利利益紧密联系系起来。农村村个人和集体体经济单位均均可入股,但但要贯彻自愿愿原则,有入入股和退股自自由。信用社社实行保息分分红制度,无无论盈亏,都都按一年定期期储蓄存款利利率付息;如如有盈余,还还可以照章分分红。信用社社办理业务,在在同等条件下下,对入股社社员贷款可以以优先,利率率可以优惠。信用社实行民主主管理。 对对领导干部, 由任命制改改为选举制。理理事、监事由由社员代表大大会选举产生生;理事会正正副主任(即即信用社主任任、副主任),监监事会正副主主
10、任, 分分别由理事、监监事民主推选选,报县联社社批准。理事事会、监事会会正副主任如如落选,可在在原信用社做做具体工作,但但不要“易地为官”。信用社的的机构体制、业业务计划、分分配制度、人人事制度、利利率浮动等重重大问题,都都要经过理事事会或社员代代表大会民主主讨论决定。改革信用社劳动动分配制度 。 一九八八二年底以前前参加工作的的正式职工,政政治、经济待待遇原则上不不变。对新增增职工实行合合同制,可进进可出。在信信用社内部,要要实行责、权权、利相结合合的经营责任任制,克服分分配上的平均均主义。可以以固定工资和和浮动工资相相结合,也可可以实行基本本工资加奖励励等办法,贯贯彻奖勤罚懒懒的原则。二、
11、 加强信信用社经营上上的灵活性。信信用社组织的的资金,要优优先用于农村村。存款除按按规定比例向向农业银行交交提存准备金金外,其余资资金信用社有有权按照国家家信贷政策充充分运用,多多存可以多贷贷。在信用社社之间,可通通过县联社调调剂资金余缺缺,有余时可可存入农业银银行。农业银银行和信用社社要有合理分分工,并允许许有某些业务务交叉。信用用社发放贷款款, 要贯贯彻以承包户户、专业户(重重点户)为主主,以农业生生产为主和以以流动资金为为主的方针,在在保证农业贷贷款需要的前前提下, 可以经营农农业工商信贷贷业务。凡是是国家法令、政政策允许生产产和经营的项项目,能实现现预期经济效效益,保证按按期归还贷款款
12、的,信用社社都可以贷款款支持。信用用社要积极推推行信贷合同同制度,通过过信贷活动,把把国家计划与与农户、经营营单位的生产产经营活动联联系起来。信信用社的机构构设置、组织织形式、工作作方法等,都都必须面向农农村,方便群群众,有利于于生产和经营营。农业银行对信用用社的业务活活动, 除依依法管理外, 主要是用经经济方法进行行管理。农业业银行不给信信用社下达指指令性业务指指标,除交提提存准备金外外,不规定转转存款任务。信信用社向农业业银行存款或或贷款,都是是业务往来关关系。要尽快快制订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管理条例,以以便依法管理理。三、 信用社社实行浮动利利率。当前,统统一按农业银银行利率贷款款的办法,
13、已已不适应农村村商品经济发发展的新形势势,必须允许许信用社实行行浮动利率。放放款利率可在在银行规定的的基准利率基基础上,本着着接近市场利利率的原则,根根据贷款项目目的社会效益益、利润大小小、偿还能力力、信用好坏坏等,上下进进行浮动。四、 实行独独立经营、独独立核算、自自负盈亏。要要逐步取消农农业银行对信信用社的亏损损补贴办法。凡凡经营性亏损损,由信用社社负责,农业业银行不补贴贴。今后,农农业银行对信信用社只在下下列两种情况况下进行补贴贴:一是银行行规定要信用用社办的低利利贷款或高利利存款;二是是对贫困地区区的亏损信用用社,在县联联社调剂有困困难时,可在在一定年限内内实行“亏损包干,减减亏分成,
14、定定额拨补”的办法。信用社必须积极极发展存贷业业务 , 增增加收益,扭扭亏增盈,不不能靠向银行行借款来发放放贷款赚取利利息。要按照照“勤俭办社”的要求,制制定财务开支支计划,经理理事会或社员员代表大会讨讨论,报县联联社批准后执执行。对节约约开支有显著著成绩的,应应给予表扬和和奖励。信用用社设置机构构,增加人员员,既要根据据农村经济发发展的需要,又又要符合经济济核算的原则则。不能用行行政命令的办办法,按行政政区划设立机机构,增加人人员。五、 建立信信用合作社的的县联社。县县联社是各个个基层信用社社组织起来的的联合组织。建建立县联社后后,各个基层层信用社仍然然是独立经营营、独立核算算、自负盈亏亏的
15、经济实体体。县联社领领导人, 要召开全县县信用社代表表大会选举产产生。县联社社要在农业银银行县支行领领导下进行工工作,日常具具体工作由县县支行信用合合作股负责。其其主要任务是是:(一)在在全县范围内内调剂信用社社的资金余缺缺; (二) 从信用社利利润中,提取取一定数量的的互助基金,用用于调剂盈亏亏;(三)统统筹解决职工工退职退休经经费;(四)组组织经验交流流和信息交流流;(五)管管理职工培训训教育工作;(六)综合合并考核信用用社各项计划划执行情况;(七)检查查信用社执行行方针、政策策的情况。六、 农业银银行要加强对对信用社的领领导。改革信信用社的管理理体制,不是是要信用社和和银行脱钩。农农业银
16、行对信信用社要实行行政策上领导导、业务上指指导,把信用用社业务搞得得更好。农业业银行要在以以下方面加强强对信用社的的政策领导和和业务指导:(一)正确确贯彻执行农农村金融工作作的方针、政政策;(二)审审核信用社的的业务计划;(三)核定定信用社的基基准利率和浮浮动幅度;(四四)做好对信信用社干部考考察和思想政政治工作。信用社是经营货货币信用业务务的合作金融融组织, 不不同于商业企企业、 基层层供销社。货货币流通和信信贷资金运动动应城乡贯通通,需要全国国统一调剂,统统一平衡。存存款和贷款要要形成一定时时期的债权、债债务关系,既既要维护贷款款自主权,又又要维护存款款人的权益。这这些特点决定定了信用社必
17、必须在银行领领导下实行独独立经营、独独立核算、自自负盈亏,不不宜归属于地地方行政部门门或其它经济济组织。任何何单位和个人人都不得平调调信用社的资资金和财产, 不得强令令其贷款和投投资。 以上报报告,如无不不当,请批转转各地区、各各有关部门执执行。返回 国家税务局关于于印发集体体信用合作社社贷款呆帐处处理试行办法法的通知 19922.11.224【失效日期】【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局【颁布日期】11992.111.24【时效性】有效效【实施日期】11992.001.01【正文】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直辖市税务局局(不发西藏藏),各计划划单列市税务务局: 我局年制制定下发的关关于集体信用用合作社建
18、立立贷款呆帐准准备金的暂行行规定执行行以来,对于于促进集体信信用合作社加加强对各项贷贷款的管理,提提高贷款的经经济效益,减减少贷款风险险,准确核算算盈亏,起到到了重要作用用。但是,随随着改革的逐逐步深入和经经济情况的发发展变化,有有些条文已不不适应,应当当修订。经调调查研究、征征求各方面意意见,并与有有关部门协商商,在我局年制制定下发的暂暂行规定基基础上,制定定了集体信信用合作社贷贷款呆帐处理理试行办法。现现印发给你们们,请贯彻执执行。 附件:集体信用用合作社贷款款呆帐处理试试行办法 第一条条 为了加加强集体信用用合作社的信信贷资金管理理,减少贷款款风险,提高高贷款的经济济效益,准确确核算盈亏
19、,特特制定本办法法。 第二条条 本办法法适用于集体体所有制的农农村信用合作作社、城市信信用合作社、独独立核算的信信用合作联社社以及其他集集体所有制的的金融企业(以以下简称信用用社)。 第三条条 呆帐准准备金的提取取(一) 信用社按本办法法规定建立的的呆帐准备金金,专项用于于弥补本办法法第六条所列列原因造成的的贷款呆帐损损失。(二) 信用社呆帐准备备金按规定范范围的贷款年年末余额的,在年末以以人民币计算算提取。(三) 信用社当年提取取的呆帐准备备金扣除经批批准处理的呆呆帐损失后的的余额结转下下年度使用。历历年结转的准准备金累计余余额占年末贷贷款余额的最最高比例,农农村信用社为为,其其他信用社为为
20、。当准准备金累计余余额接近最高高比例限额时时,按其差额额在的比例范围围内补提。 第四条条 下列贷贷款不得提取取呆帐准备金金: (一)国国家预算内安安排的拨改贷贷; (二)地地方人民政府府和企业主管管部门委托的的专项贷款; (三)以以各种财产(包包括各种商品品、有价证券券)作抵押的的贷款; (四)金金融机构之间间的互相拆借借贷款。 第五条条 呆帐准准备金的管理理(一) 提取的呆帐准备备金要专户管管理。经核实实符合本办法法第六条的贷贷款损失,准准予处理。(二) 呆帐准备金的累累计余额占年年末贷款余额额的比例要严严格按规定加加以控制,不不足最高限额额部分,可依依照本办法第第三条计算补补提呆帐准备备金
21、。(三) 已处理呆帐在以以后年度收回回的,应冲回回呆帐准备金金。(四) 提取的呆帐准备备金在当年的的“营业外支出出”科目中专项项列支。 第六条条 信用社社发放贷款实实行有借有还还的原则,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任意意免除借款人人的还款义务务。下列情况况不能收回的的贷款可列为为呆帐:(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人依法宣告破破产,或被撤撤销、解散,依依法进行清偿偿后,未能还还清的贷款;(二) 借款人死亡绝户户,或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法通则则的规定宣宣告失踪或死死亡,以其财财产或遗产清清偿后,未能能还清的贷款款;(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大自然灾害或或意外事故,损损失巨大且不不能获得保险险补偿,确实实无力偿
22、还的的部分或全部部贷款,或者者以保险赔偿偿清偿后,未未能还清的贷贷款;(四) 借款人触犯刑律律,受到依法法制裁,处理理的财产不足足归还所借贷贷款,又无另另外债务承担担者,确认再再无法收回的的所欠贷款; (五)年底底以前形成的的确实无法落落实到户,集集体经济又确确实无力偿还还的集体农业业贷款; (六)经经国务院专案案批准核销的的逾期贷款。 第七条条 借款人人或者借款担担保人有经济济偿还能力,但但由于各种原原因不能按期期偿还的贷款款,不得列作作呆帐,信用用社应积极负负责追回。因因信用社工作作人员渎职或或其他违法行行为造成贷款款无法收回的的,不得列作作呆帐,应由由个人承担行行政、经济和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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