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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为规范学校学籍的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学 校学籍管理规章。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 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 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
2、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 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 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 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 受在校学生待遇。第四条每学
3、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 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 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第五条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 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 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校实行弹 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 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4、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 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 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下同)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第八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 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 详见培养方案,课程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 相关规定为准。第九条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 按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
5、与免听第十条选修原则1 .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 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2 .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 再修后续课程。3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 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 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4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5 .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 宜。6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7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
6、,进行跨 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第十一条选修程序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第十二条课程免修1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 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 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2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3 .申请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 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 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 参加免修考试。免
7、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未经批准者,不得参 加免修考试。第十三条课程免听1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 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 加原班课程考核。2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 听。3.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 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第五章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第十四条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 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
8、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 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 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第十六条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 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第十七条绩点算法:g = 3*(x-min)/(max-min) + l ,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中:g成绩绩点;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Max一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M i n一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等级记分制的算法如遇min=max,或教师
9、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 则取g=2.5。加权绩点二学分*绩点平均加权绩点=E(学分*绩点)/2学分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0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 分数的绩点计。免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第十八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 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第十九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 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 修其它相应课程。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 缓考者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
10、意见, 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 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第二十二条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 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 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第二十三条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 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 分记。第二十四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 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 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第二
11、十五条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 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 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 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 所在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六章转大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1 .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2 .
1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 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 学习;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 业)无法继续学习;4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 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2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3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条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 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
13、执行。第三十一条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 (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第三十二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 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3 .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程序:1 .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 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2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第七章休学
14、与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1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 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2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 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 休学。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
15、期作退学处理。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 .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 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 学生待遇。2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 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1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 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2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 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 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3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
16、习,若该大类 (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第四十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 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 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第四十三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 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2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 查不合格的;.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3 .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17、,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 习的;.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 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 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 .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 籍所在地。2 .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 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 学校。第四十
18、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 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
19、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 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第五十三条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 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作结业处理,由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五十四条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 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 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 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五条在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学 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六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 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七条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 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