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4399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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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导读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一、民间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是是指公民之间间、公民与法法人之间、公公民与其它组组织之间的借借贷。只要双双方当事人意意思表示真实实即可认定有有效,因借贷贷产生的抵押押相应有效,但但利率不得超超过人民银行行规定的相关关利率。民间间借贷是一种种直接融资渠渠道,银行借借贷则是一种种间接融资渠渠道。民间借借贷是民间资资本的一种投投资渠道,是是民间金融的的一种形式。根根据合同法法第二百一一十一条规定定:“自然人人之间的借款款合同约定支支付利息的,借借款的利率不不得违反国家家有关限制借借款利率的规规定”。同
2、时时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关关于人民法院院审理借贷案案件的若干意意见的有关关规定:“民民间借贷的利利率可以适当当高于银行的的利率,但最最高不得超过过银行同类贷贷款利率的四四倍”。二、民间借借贷的相关法法律规定(一)基本本法律规定1、利息规规定合同法第第二百一十一一条规定:“自自然人之间的的借款合同约约定支付利息息的,借款的的利率不得违违反国家有关关限制借款利利率的规定。”同同时根据最高高人民法院关关于人民法院院审理借贷案案件的若干意意见的有关关规定:“民民间借贷的利利率可以适当当高于银行的的利率,但最最高不得超过过银行同类贷贷款利率的四四倍(包含利利率本数)。”本本条同时规定定:“自然人人之间的借
3、款款合同对支付付利息没有约约定或约定不不明确的,视视为不支付利利息。”如果果公民之间的的借款没有约约定利息,贷贷款方就无权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利息的期限,“借借款人应当按按照约定的期期限支付利息息”。而现实实生活中,公公民之间的借借款往往没有有约定得如此此明确。根据据合同法的的有关规定,借借贷双方可以以达成补充协协议,如果双双方最终仍不不能确定支付付利息的期限限的,根据合合同法第二二百零五条规规定:“借款款期间不满一一年的,应当当在返还借款款时一并支付付,借款期间间一年以上的的,应当在每每届满一年时时支付,剩余余期间不满一一年的,应当当在返还借款款时一并支付付”。2、借款期期限合同法第第六十
4、二条规规定:“履行行期限不明确确的,债务人人可以随时履履行,债权人人也可以随时时要求履行,但但应当给对方方必要的准备备时间”。所所以,如果公公民之间的借借贷没有约定定还款日期,借借款方可以随随时还款,贷贷款方可以随随时要求还款款。3.诉讼时时效民法通则则对借款纠纠纷规定了22年的诉讼时时效,但这里里所指的2年年并不是简单单地从借款日日起计算,而而是从知道或或应当知道权权利被侵害起起计算。民民法通则第第一百四十一一条规定:“诉诉讼时效因提提起诉讼,当当事人一方提提出要求或者者同意履行义义务而中断,从从中断时起,诉诉讼时效期间间重新计算。”是是否已超过诉诉讼时效还应应视具体情况况而定。(二)关关于
5、办理民间间借贷合同公公证的意见各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司法厅(局局):随着我国商商品经济的不不断发展,民民间借贷活动动日益增多。民民间借贷对于于缓解国家借借贷资金不足足的矛盾,促促进社会经济济的发展起了了一定作用,但但也存在着高高利贷、纠纷纷多等问题。为为保护合法的的民间借贷活活动,制止民民间借贷活动动中的各种违违法行为,保保护借贷双方方当事人的合合法权益,满满足人民群众众对公证的需需求,公证机机关可以根据据国家有关法法律、政策和和当事人的要要求,办理民民间借贷合同同公证。根据据民法通则则的有关规规定,参照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民法院审理借借贷案件的若若干意见,现现就公证机关关办理民间借借贷
6、合同公证证的有关问题题提出如下意意见:一、公民之之间、公民与与非金融机构构的法人及其其他经济组织织之间签订借借贷合同,申申请公证的,公公证机关可根根据民法通通则和国家家的有关政策策规定,以及及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人人民法院审理理借贷案件的的若干意见给给予公证。二、公证机机关办理民间间借贷合同公公证,应帮助助当事人完善善合同条款。明明确双方的权权利义务及违违约罚则,做做到合同真实实合法,手续续完备,证据据齐全。三、公证处处办理民间借借贷合同公证证,一般应要要求借款人提提供担保,担担保的具体形形式,可由当当事人协商约约定。四、民间借借贷合同经公公证机关公证证后,借款人人到期不偿还还借款(包含含利息)
7、时,公公证处可以根根据出借人的的申请,出具具强制执行证证书,由出借借人向有管辖辖权的人民法法院申请强制制执行。五、过去司司法部的有关关规定与此相相抵触的,按按本意见执执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司法部部(三)最高高人民法院关关于人民法院院审理借贷案案件的若干意意见(19911年7月2日日最高人民法法院审判委员员会第5022次会议讨论论通过,最高高人民法院以以法(民)发发1991121号通通知于19991年8月113日下发)人民法院审审理借贷案件件,应按照自自愿、互利、公公平、合法的的原则,保护护债权人和债债务人的合法法权益,限制制高利率。根根据审判实践践经验,现提提出以下意见见,供审理此此类案件时参
8、参照执行。一、公民之之间的借货纠纠纷,公民与与法人之间的的借贷纠纷以以及公民与其其他组织之间间的借贷纠纷纷,应作为借借贷案件受理理。二、因借贷贷外币、台币币和国库券等等有价证券发发生纠纷诉讼讼到法院的,应应按借贷案件件受理。三、对于借借贷关系明确确,债权人申申请支付令的的,人民法院院应按照民事事诉讼法关于于督促程序的的有关规定审审查受理。四、人民法法院审查借贷贷案件的起诉诉时,根据民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八条条的规定,应应要求原告提提供书面借据据;无书面借借据的,应提提供必要的事事实根据,对对于不具备上上述条件的起起诉,裁定不不予受理。五、债权人人起诉时,债债务人下落不不明的,由债债务人原住所所
9、地或其财产产所在地法院院管辖。法院院应要求债权权人提供证明明借贷关系存存在的证据,受受理后公告传传唤债务人应应诉,公告期期限届满,债债务人仍不应应诉,借贷关关系明确的,经经审理后可缺缺席判决;借借贷关系无法法查明的,裁裁定中止诉讼讼。在审理中债债务人出走,下下落不明,借借贷关系明确确的,可以缺缺席判决;事事实难以查清清的,裁定中中止诉讼。六、民间借借货的利率可可以适当高于于银行的利率率,各地人民民法院可根据据本地区的实实际情况具体体掌握,但最最高不得超过过银行同类贷贷款利率的四四倍(包含利利率本数)。超超出此限度的的,超出部分分的利息不予予保护。七、出借人人不得将利息息计入本金谋谋取高利。审审
10、理中发现债债权人将利息息计入本会计计算复利的,其其利率超出第第六条规定的的限度时,超超出部分的利利息不予保护护。八、借贷双双方对有无约约定利率发生生争议,又不不能证明的,可可参照银行同同类贷款利率率计息。借贷双方对对约定的利率率发生争议,又又不能证明的的,可参照本本意见第6条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之间的定期无无息借贷,出出借人要求借借款人偿付逾逾期利息,或或者不定期无无息借贷经催催告不还,出出借人要求偿偿付催告后利利息的,可参参照银行同类类贷款的利率率计息。十、一方以以欺诈、胁迫迫等手段或者者乘人之危,使使对方在违背背真实意思的的情况下所形形成的借贷关关系,应认定定为无效。借借贷关系无效效由债
11、权人的的行为引起的的,只返还本本金;借贷关关系无效由债债务人的行为为引起的,除除返还本金外外,还应参照照银行同类贷贷款利率给付付利息。十一、出借借人明知借款款人是为了进进行非法活动动而借款的,其其借贷关系不不予保护。对对双方的违法法借贷行为,可可按照民法通通则第一百三三十四条第三三款及关于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法通通则)若干问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意见(试行行)第1663条、1664条的规定定予以制裁。十二、公民民之间因借贷贷外币、台币币发生纠纷,出出借人要求以以同类货币偿偿还的,可以以准许。借款款人确无同类类货币的,可可参照偿还时时当地外汇调调剂价折合人人民币偿还。出出借人要
12、求偿偿付利息的,可可参照偿还时时中国银行外外币储蓄利率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券发生的纠纷纷,参照以上上原则处理。十三、在借借贷关系中,仅仅起联系、介介绍作用的人人,不承担保保证责任。对对债务的履行行确有保证意意思表示的,应应认定为保证证人,承担保保证责任。十四、行为为人以借款人人的名义出具具借据代其借借款,借款人人不承认,行行为人又不能能证明的,由由行为人承担担民事责任。十五、合伙伙经营期间,个个人以合伙组组织的名义借借款,用于合合伙经营的,由由合伙人共同同偿还;借款款人不能证明明借款用于合合伙经营的,由由借款人偿还还。十六、有保保证人的借贷贷债务到期后后,债务人有有清偿能力的的,由债务人人承担责
13、任;债务人无能能力清偿、无无法清偿或者者债务人下落落不明的,由由保证人承担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债务人未偿还还欠款,借、贷贷双方未征求求保证人同意意而重新对偿偿还期限或利利率达成协议议的,保证人人不再承担保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的借贷纠纷,债债务人申请追追加新的保证证人参加诉讼讼,法院不应应准许。对保证责任任有争议的,按按照意见(试行)第1108条、1109条、1110条的规规定处理。十七、审理理借贷案件时时,对于因借借贷关系产生生的正当的抵抵押关系应予予保护。如发发生纠纷,分分别按照民法法通则第八十十九条第二项项以及意见见(试行)第112条条、113条条、114条条、115条条、1l6条条的
14、规定处理理。十八、对债债务人有可能能转移、变卖卖、隐匿与案案件有关的财财产的,法院院可根据当事事人申请或依依职权采取查查封、扣押、冻冻结、责令提提供担保等财财产保全措施施。被保全的的财物为生产产资料的,应应责令申请人人提供担保。财财产保全应根根据被保全财财产的性质采采用妥善的方方式,尽可能能减少对生产产、生活的影影响,避免造造成财产损失失。十九、对债债务人一次偿偿付有困难的的借贷案件,法法院可以判决决或调解分期期偿付。根据据当事人的给给付能力,确确定每次给付付的数额。二十、执行行程序中,双双方当事人协协商以债务人人劳务或其他他方式清偿债债务,不违反反法律规定,不不损害社会利利益和他人利利益的,
15、应予予准许,并将将执行和解协协议记录在案案。二十一、被被执行人无钱钱还债,要求求以其他财物物抵偿债务,申申请执行人同同意的,应予予准许。双方方可以协议作作价或请有关关部门合理作作价,按判决决数额将相应应部分财物交交付申请执行行人。被执行人无无钱还债,要要求以债券、股股票等有价证证券抵偿债务务,申请执行行人同意的,应应予准许;要要求以其他债债权抵偿债务务的,须经申申请执行人同同意并通知被被执行人的债债务人,办理理相应的债权权转移手续。二十二、被被执行人有可可能转移、变变卖、隐匿被被执行财产的的,应及时采采取执行措施施。被执行人人抗拒执行构构成妨害民事事诉讼的,按按照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零零二条、第
16、二二百二十七条条的规定处理理。(四)批复复1、最高高人民法院关关于超过诉讼讼时效期间借借款人在催款款通知单上签签字或者盖章章的法律效力力问题的批复复( 19999/022/11法释释(19999)7号)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超超过诉讼时效效期间借款人人在催款通知知单上签字或或者盖章的法法律效力问题题的批复已已于19999年1月299日由最高人人民法院审判判委员会第11042次会会议通过,现现予公布,自自1999年年2月16日日起施行。河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8冀经经一请字第338号关于于超过诉讼时时效期间信用用社向借款人人发出的“催催收到期贷款款通知单”是是否受法律保保护的请示收收悉。经
17、研究究,答复如下下: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第四条、第九九十条规定的的精神,对于于超过诉讼时时效期间,信信用社向借款款人发出催收收到期贷款通通知单,债务务人在该通知知单上签字或或者盖章的,应应当视为对原原债务的重新新确认,该债债权债务关系系应受法律保保护。此复2、最高高人民法院关关于如何确认认公民与企业业之间借贷行行为效力问题题的批复(法释(999)第3号)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如如何确认公民民与企业之间间借贷行为效效力问题的批批复已于11999年11月26日由由最高人民法法院审判委员员会第10441次会议通通过,现予公公布,自19999年2月月13日起施施行。黑龙江省高高级人民法院院:关
18、于公民民与企业之间间借贷合同效效力如何确认认的请示收收悉。经研究究,答复如下下:公民与非金金融企业(以以下简称企业业)之间的借借贷属于民间间借贷。只要要双方当事人人意思表示真真实即可认定定有效。但是是,具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应当认定定无效:(一)企业业以借贷名义义向职工非法法集资;(二)企业业以借贷名义义非法向社会会集资;(三)企业业以借贷名义义向社会公众众发放贷款;(四)其他他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行行为。借贷利率超超过银行同期期同类贷款利利率4倍的,按按照最高人民民法院法(民民)发19991211号关于人人民法院审理理借贷案件的的若干意见的的有关规定办办理。相关阅读“民间借贷贷”相关法律
19、律规定汇总一、民间借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是是指公民之间间、公民与法法人之间、公公民与其它组组织之间的借借贷。只要双双方当事人意意思表示真实实即可认定有有效,因借贷贷产生的抵押押相应有效,但但利率不得超超过人民银行行规定的相关关利率。民间间借贷是一种种直接融资渠渠道,银行借借贷则是一种种间接融资渠渠道。民间借借贷是民间资资本的一种投投资渠道,是是民间金融的的一种形式。根根据合同法法第二百一一十一条规定定:“自然人人之间的借款款合同约定支支付利息的,借借款的利率不不得违反国家家有关限制借借款利率的规规定”。同时时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关关于人民法院院审理借贷案案件的若干意意见的有关关规定:“民民间借贷的
20、利利率可以适当当高于银行的的利率,但最最高不得超过过银行同类贷贷款利率的四四倍”。二、民间借借贷的相关法法律规定(一)基本本法律规定1、利息规规定合同法第第二百一十一一条规定:“自自然人之间的的借款合同约约定支付利息息的,借款的的利率不得违违反国家有关关限制借款利利率的规定。”同同时根据最高高人民法院关关于人民法院院审理借贷案案件的若干意意见的有关关规定:“民民间借贷的利利率可以适当当高于银行的的利率,但最最高不得超过过银行同类贷贷款利率的四四倍(包含利利率本数)。”本本条同时规定定:“自然人人之间的借款款合同对支付付利息没有约约定或约定不不明确的,视视为不支付利利息。”如果果公民之间的的借款
21、没有约约定利息,贷贷款方就无权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利息的期限,“借借款人应当按按照约定的期期限支付利息息”。而现实实生活中,公公民之间的借借款往往没有有约定得如此此明确。根据据合同法的的有关规定,借借贷双方可以以达成补充协协议,如果双双方最终仍不不能确定支付付利息的期限限的,根据合合同法第二二百零五条规规定:“借款款期间不满一一年的,应当当在返还借款款时一并支付付,借款期间间一年以上的的,应当在每每届满一年时时支付,剩余余期间不满一一年的,应当当在返还借款款时一并支付付”。2、借款期期限合同法第第六十二条规规定:“履行行期限不明确确的,债务人人可以随时履履行,债权人人也可以随时时要求履行,但
22、但应当给对方方必要的准备备时间”。所所以,如果公公民之间的借借贷没有约定定还款日期,借借款方可以随随时还款,贷贷款方可以随随时要求还款款。3.诉讼时时效民法通则则对借款纠纠纷规定了22年的诉讼时时效,但这里里所指的2年年并不是简单单地从借款日日起计算,而而是从知道或或应当知道权权利被侵害起起计算。民民法通则第第一百四十一一条规定:“诉诉讼时效因提提起诉讼,当当事人一方提提出要求或者者同意履行义义务而中断,从从中断时起,诉诉讼时效期间间重新计算。”是是否已超过诉诉讼时效还应应视具体情况况而定。(二)关关于办理民间间借贷合同公公证的意见各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市司法厅(局局):随着我国商商品经济的不
23、不断发展,民民间借贷活动动日益增多。民民间借贷对于于缓解国家借借贷资金不足足的矛盾,促促进社会经济济的发展起了了一定作用,但但也存在着高高利贷、纠纷纷多等问题。为为保护合法的的民间借贷活活动,制止民民间借贷活动动中的各种违违法行为,保保护借贷双方方当事人的合合法权益,满满足人民群众众对公证的需需求,公证机机关可以根据据国家有关法法律、政策和和当事人的要要求,办理民民间借贷合同同公证。根据据民法通则则的有关规规定,参照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民法院审理借借贷案件的若若干意见,现现就公证机关关办理民间借借贷合同公证证的有关问题题提出如下意意见:一、公民之之间、公民与与非金融机构构的法人及其其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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