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净身出户”可以理解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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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决:“净身出户”可以理解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号(2021)渝03民终XX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一审诉讼请求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1-5号房屋归甲女所有。一审认定事实甲女与乙男于2003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19年6月28日登记离婚。甲女与乙男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无需支付男方孩子的抚养费;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的条件下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三、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处理:3-2房屋一套归男方,女方自愿净身出户。四、男女双方债权债务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
2、,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甲女、乙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两套,登记权利人为乙男,分别是1-4-2(房地证:303房地证2008字第XX号)、1-5(房地证:303房地证2008字第XX号)(以下简称讼争房屋),证载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用途均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21.88平方米、44.68平方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居住在1-4-2房屋内,讼争房屋作为门面出租。甲女与乙男离婚后,婚生女随乙男生活,甲女未支付抚养费,两套房屋均由乙男占有、使用,甲女离开涪陵区XX镇,外出务工。一审中,双方对下列事实陈述一致:甲女、乙男均系再婚,诉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来源是乙男
3、原工作单位移民复建安置;离婚系甲女提出,甲女、乙男第一次到达办理离婚登记地点时,因乙男不同意离婚而未能办理离婚登记;第二次去办理离婚登记时,两个人一同前往避免乙男再次反悔。一审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争议焦点系讼争房屋是否属于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往往依附于人身,当事人通常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并基于离婚事由对财产作出处分。甲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署的离
4、婚协议应有客观的判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在涪陵区XX镇居住,甲女知晓有1-4-2、1-5房屋,结合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乙男抚养且甲女不支付抚养费,以及双方于2019年6月28日离婚后两套房屋均一直由乙男占有、使用的事实,离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应理解为甲女放弃对包括1-5房屋在内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关于甲女提出签署离婚协议时乙男承认将门面给甲女但未写入协议,应认定诉争房屋归甲女所有的主张,一审院认为,甲女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乙男承认将诉争房屋分割给甲女所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对甲女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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