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比较基准下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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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比较基准下滑近期,多家理财公司宣布下调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原因是什么?有哪些理财公司的产品宣布下调?业绩比较基准的下调是否意味着投资者的实际收益降低?本文则主要从此视角出发,全面分析“业绩比较基准”这一概念的实际含义。本文纲要一、多家理财公司宣布下调部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二、何为业绩比较基准?(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前身为预期收益率(二)设置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有四大用处(三)业绩比较基准的五种表达形式(四)概念辨析: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七日年化收益率、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三、业绩比较基准的下调并不意味着产品实际收益率的降低四、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率相关过往处罚案例一、 多家理财公司宣
2、布下调部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近期,多家理财公司发布公告,宣布降低旗下部分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笔者查阅公告,形成下方汇总表。以上需要说明的是:1. 以上仅整理近期理财公司宣布下调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对于少数上调的情况暂不考虑;2. 成立以来累计年化收益率系笔者根据理财登公布的产品净值数据整理换算而来;如上图,统计的八家理财公司、48只理财产品中,大部分是针对整只产品做调整,少数是调整其中的部分产品份额(例如苏银理财的恒源6月定开3期)。此外,下调业绩比较基准无非是两种情况:(1)产品当前实际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下限):在全面净值化转型之后,一方面受资本市场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率波动较大;一方面是
3、近期利率下行,导致产品收益率降低;(2)产品当前实际业绩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下限),但是基于之前投资运作情况及对未来市场的预期,产品管理人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体现审慎性原则。而从业绩比较基准类型角度划分,上述产品调整的类型主要是以下四种:(1)调整前是单一数值型,调整后仍然为单一数值型:参考农银理财和青银理财的产品。如“农银安心每年开放”第1期(经典款)业绩比较基准由3.95%降低至3.9%;(2)调整前是区间型,调整后也为区间型:这类调整或仅降低区间下限;或降低区间下限的同时调高区间上限;或下限与上限均降低。参考宁银理财和华夏理财的部分产品。如宁欣固定收益类半年定期开放式理财5号由3.6%
4、-4.0%降低至3.3%-4.0%。(3)调整前是单一数值型,调整后是区间型:参考招银理财和光大理财的部分产品。例如招睿颐养丰润一年定开2号增强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由4.1%调整至 3%-4%。相比单一数值型而言,区间型可以给管理人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4)调整前是区间型,调整后是单一数值型:此类产品较为少见,原因是随着产品净值化转型,理财产品未来或许会参考公募基金的一套,意味着的产品用单一数值型来表现业绩比较基准的方式会越来越少。二、何为业绩比较基准?(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前身为预期收益率2018年以前,我们经常会遇到理财销售文本上写着该产品预期收益率为XXX或在XXX范围内;2
5、018年,资管新规颁布,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作为表外业务,资管产品应该打破刚兑,而预期收益率实际上为“刚兑”的一种表现形式。此后,资管产品“预期收益率”、“最低收益率”等类似表达形式正式消失。而对于理财产品而言,其业绩表现方式经历了以下重要时间节点:1. 2005年,首部针对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的法规出台,“预期收益率”开始被用于银行理财领域2004年,光大理财发行了首支理财产品,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出台,明确商业银行在宣传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时,可以用“预期收益率”字眼,但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
6、主要依据;2. 2008年,2部通知下发,首次规范“预期收益率”的滥用2005年之后,“预期收益率”被各大银行滥用,过分夸大宣传,成为获客的一种手段。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市场动荡,理财产品收益率发生较大波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会领导对理财产品重要批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部通知下发,要求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避免有意夸大或者过分渲染产品预期收益率等大而化之的风险披露方式。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
7、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3. 2011年,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发,新增商业银行对于未达到预期收益理财产品的披露要求2011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出台,其中明确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旨在做好业绩归因和投资者解释工作。4. 2014年,对于三种不同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会计核算和资本计提方法对于银行而言,理财作为表外业务,天然享有不用计提拨备,也不影响资本充足率等优势,因此在2014年以前,银行较多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将表内资产出表,以此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2014年,银监会办公
8、厅下发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分账经营和分账管理不同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参照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计提相应的风险资产、拨备,以及计算资本充足率;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但提供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根据非标债权所承担风险的实质情况,在表外业务、授信集中度、流动性风险等报表中如实反映; 对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其保本部分应纳入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5. 2018年,资管新规下发,要求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理财市场“业绩比较基准”形式正式来临2018年,资管新规下发,指出刚兑存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等问题,引导金融机构
9、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型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同年,理财新规下发,明确: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的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下发表明理财领域“预期收益率”时代正式过去, “业绩比较基准”时代的正式来临。虽然业绩比较基准一词在2018年以后才进入理财市场,但是2002年其已经开始在公募基金领域出现。1. 2002年,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首次提到“业绩比较基准”
10、一词,不过并未对其进行解释和具体说明;2. 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中提到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用来比较同期公募基金净值表现,并提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式是指数型,即某一股票指数与某一债券指数按照一定比例合成的基准;3. 2009年,建行披露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标准版本,首次提到业绩比较基准的属性为“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4. 2009年以后,证监会旗下资管产品陆续采用“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形式自2009年开始,证监会旗下资管产品陆续采用“业绩比较基准”的表达方式,例如2009年的基金专户;2015年的私募资管计划(征求意见稿);2016
11、年的私募基金,而在2016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解答中,更是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误导投资者,使其相信能够在未来获得受保证的固定收益。监管部门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将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如管理人采用“约定收益率”、“未来收益率”等与“预期收益率”内涵基本一致的表述,不符合法规要求。但是管理人可以约定“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但相关概念的使用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例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用于说明相对收益投资策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应当用于约定管理费计提标准,不得变相用于宣传“预期收益率”。所以
12、,目前理财产品要求不得采用宣传预期收益率,实际上是参照证监会的一套,而综合下来,不同监管体系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要求不同,目前证监会旗下的产品在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上相对银保监旗下要更严格:2019年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设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为固定数值,而目前理财产品使用此种形式较多。而目前对于业绩比较基准该如何选择,选择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各资管产品尚未有明确及统一的规定,仅证监会在关于就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未生效)有过较为详细的说明: 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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