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最新处罚要点(202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托最新处罚要点(2022).docx(2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信托最新处罚要点(2022)前言资管新规以来,信托业作为资管细分领域,成为监管重点整改规范的行业。从2018年到截至目前,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开具了280余张罚单(包含部分警示函和监管函),从罚单具体内容来看,大部分案由仍聚焦于信托公司长期存在的问题,如房地产和基建融资中的违规问题、内控和关联交易问题等,但也出现了部分新的处罚案由。据此,本文将对相关处罚要点进行分析。本文纲要一、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一)示例:最新新华信托处罚案例(二)信托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将客户直接引流至资金信托产品二、信托公司违规投资设立非金融子公司(一)示例:非金融子公司存在监管套利、关联交易等问题(二)监
2、管要求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三、向上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一)向上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三大核心点(二)合格投资者的各项条件要求(三)相关案例:招商银行处罚案例四、为规避监管提供通道(一)示例:中铁信托处罚案例(二)监管目前对信托通道业务的态度为“应清尽请”(三)资产服务信托与事务管理类业务(通道业务)五、投资管理:资产分类不准确(一)示例:新华信托处罚案例(二)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六、投资管理:借道合作机构变相进行不同集合资金信托之间信托财产的相互交易(一)示例:外贸信托处罚案例(二)其他相关案例:理财产品相互调节收益一、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一)最新新华信托处罚案例:委托非金融
3、机构推介受处罚新华信托在今年因“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等13项事由受到监管处罚。在信托销售推介上,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目前和前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一致,仅允许信托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机构进行销售,但征求意见稿以“其他机构”留了一个口子,并明确信托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制定完善的代理销售管理规范,选择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以代理销售合同形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但具体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尚不明确,因此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属于违
4、规行为。目前,保险资管、券商资管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都从规则上允许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准入之后进行代销。下图为因“销售推介”问题受处罚的信托公司及相关人员案例结果,数据来源于法询智库:具体受罚的信托公司包括:(二)信托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将客户引流至资金信托产品在2019年初之前,很多互联网平台主要是围绕着什么是“代销”在做文章,部分信托公司将“导流”、“引流”排除在“代销”之外,试图借以互联网平台的场景和流量优势,为向信托产品进行客户引流。但目前,在信托产品层面,监管部门已将“导流”、“引流”等合作方式视为“违规推介”。2018年12月银保监会信托部发布的关于不法分子冒用信托公司名义进行
5、线上诈骗风险提示的函中,直接将信托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将客户直接“引流”至信托产品的行为,视为违规销售行为。2019年2月银保监会信托部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违规引流资金信托产品风险提示的函中,也明确信托公司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将客户直接引流至资金信托产品属于违规推介行为,同时列举了一些引流的互联网平台,如中国私募网、理财通、大金所、九九财富网等。另外,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互联网平台也暂不允许代销理财产品,理财销售新规明确将结合理财产品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即未来将会放开。其他关于代销和引流相关分析可参考本院此前文章互联网平
6、台代销、导流资管产品合规么?。二、信托公司违规投资设立非金融子公司(一)非金融子公司存在监管套利、关联交易等问题,2021年以来已有建信信托、雪松国际信托被处罚2014年,监管鼓励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其初衷是鼓励信托公司深耕专业领域,拓展资管业务的广度和深度。随着信托公司业务模式、产品结构逐渐复杂化,而监管层面对子公司却没有严格的规范,仅依靠母公司自身制定风险管理规范,所以导致子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不强,发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涉及监管套利、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通过法询智库查询,共有48个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处罚案例,其中涉及2例违规投资设立非金融子公司的处罚案例。分别是赣银保监罚决字20
7、2242号对雪松国际信托“违规投资设立非金融子公司并开展关联交易”、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对建信信托“2011年,未经批准违规设立家非金融子公司”进行处罚。另外,其他常见的非金融子公司违规事由包括:1.未经批准违规设立非金融子公司;2.未按监管要求组织开展非金融子公司清理工作,或清理进度滞后;3.非金融子公司开展类信托或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4.非金融子公司开展具有非标资金池特征的业务,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5.信托公司与非金融子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6.非金融子公司层级过多,组织架构复杂,超出信托公司管理能力等。(二)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监管于20
8、21年7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通知要点包括:1.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即控存量不得新增,更不能新增孙公司,所以一级子公司不能再投资企业股权。备案后以资管产品名义投股权没问题。2.限制层级,规范业务。可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子公司类似,保留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基金业协会备案。这是给信托公司开了一个口子,在国内分业监管,谁的孩子谁抱走的情况下,银保监会允许信托去
9、基金业协会备案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实属不易。注意,如果之前是信托乖孩子,没有成立子公司,仍然不能新增。3.信托公司需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具体包括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并表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规定,如果子公司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肯定要按照信托公司固有资本投资要求并表,计提相应的风险资本和监管指标。如果子公司是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产品投资股权,那么并表不需要对底层资产并表,而是对子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的责任限度并表(比如作为管理人跟投部分)。4.明确清理时间,允许例外情况。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清理确有困难的,清理延期不得超过
10、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长清理期4年,因为股权投资退出时间漫长,部分股权变更比较复杂,4年也不算长。三、向上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一)向上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核心看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以及最终资金来源资管新规明确对于多层嵌套的资产管理产品,需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基金除外)。其中,银行理财和其他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合作为多层嵌套的关注点,部分细分领域对该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进一步被明确为“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管产品参与,不合并计算其他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是应当有效识别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在“
11、穿透”问题上,通过法询智库查询曾有5家信托公司受到处罚,如下表所示:资管细则:对穿透问题做了特殊规定,豁免了其他资管产品的人数合并计算,但对投资者和资金来源仍保持要求。即“明确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其中,若委托产品为公募产品的,识别至公募产品即可,无需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主要是公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众多、变动频繁,所以从监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发考虑该项。(二)合格投资者各项条件包括身份认定和产品投资门槛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非常明确,即“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
12、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格投资者身份认定上,需要满足投资经验、家庭金融净资产/金融资产、年平均收入、净资产等要求。在投资门槛上,除了常规产品的30万、40万和100万以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资管产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单个合格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三)招商银行处罚案例: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标准招商银行于2021年5月因“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等二十七项事由被处罚。从案件内容来看,老产品也需要向上穿透识别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是否符合信托投资者的标准。四、为规避监管提
13、供通道(一)中铁信托处罚案例:为商业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银信合作长期以来都是监管的关注重点,银监发201755号文明确,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即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中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2020年6月,监管明确将信托通道业务压降作为全年重点,通道类信托存在“利用信托通道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来进行金融同业监管套利,或者通过信托通道为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隐匿风险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况。下
14、图为因“通道”问题受处罚的信托公司及相关人员案例结果,数据来源于法询智库:除了为商业银行提供通道外,信托公司还存在协助“保险资金”投资通道类信托计划的情形。具体处罚案例如下图所示:在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层面,应当遵守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文,保险资金目前只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并且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压实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责任,要求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二)监管目前对通道业务的态度:应清尽清2021年底,监管部门已明确对通道业务“应
15、清尽清”的态度。最初,通道业务的产生源于银行的出表需求,而跨监管套利是2008-2017年通道业务大肆发展的主要原因。“跨监管”意味着通道业务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信托计划,而是在包括银行理财、公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保险资管等资管众多在不同监管体系下的细分领域之间中存在。所以后续通道业务的模式已不局限于银信合作,还包括通过银证信、银基信合作规避限制银信合作的限制、通过投资单一信托来增加银行自营资金流动性、为实现“扩大投资范围”而嵌套信托计划的通道等。(三)资产服务信托和通道业务的区分在最新的信托三分类新规中,针对资产服务信托,监管明确“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而资产服务信托中涉
16、及资管产品受托服务信托和其他行政管理资产服务信托: 资管产品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为各类资管产品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不参与资管产品资金筹集、投资建议、投资决策等资产管理活动。 其他行政管理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其他特定资产,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涉及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的信托业务,不属于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在服务事项上,此前在信托公司开展的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也会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
17、产等事务。但资产服务信托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这是和此前信托通道业务进行区分的核心差别。五、投资管理:资产分类不准确(一)最新新华信托处罚案例:资产分类不准确按照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及信托资产的信用风险分类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贷款分类的规定。关于信托公司因资产分类不准确被处罚的具体案例情况如下,以下数据均来源于法询智库:考虑到部分信托公司存在以固有资金承接信托风险项目的情况,即先利用固有资金向投资者进行兑付,再自行处置信托风险资产的行为。该种方式可能会影响固有资产的质量情况,因此固有资产的相关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风险资产的情况。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具体受罚机构包括:
18、五级分类的本质在于揭示持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大小。在固有资产统计上,此前的银监发20044号文(已失效)对信托公司的统计保有一定弹性,即允许信托公司结合本公司资产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备案。(二)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风险资产处置也作为2020年以来信托公司整改的重点内容。2020年6月,监管就开始对信托公司的风险资产进行“摸底”。2021年 4月,55号文明确信托公司可以引入外部专业机构助其处置风险资产(固有不良资产+信托风险资产)。目前信托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仍是以自我消化为主,包括自有资金垫付、发行新的信托计划对接之前的风险项目、寻找资产管理
19、公司接盘、走司法途径,处置还款来源等方式。以上方式效率低且不规范,市场化程度也不高,不能有效地化解风险,根本无法应对当前行业风险集中爆发的特殊市场环境。此外,自我消化的处置方式也会造成信托刚兑,不利于信托公司的规范化经营和管理。六、投资管理:借道合作机构变相进行不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间信托财产的相互交易(一)最新外贸信托处罚案例:借道合作机构变相进行不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间信托财产的相互交易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42号对外贸信托“借道合作机构变相进行不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间信托财产的相互交易”等11项事由进行了处罚,这也是业内首次对该项事由进行处罚。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做
20、到每只资金信托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清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结合其他资管细分领域看,这是迄今为止最严格的产品间交易限制。银行理财或其他资管产品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类交易, 但如果进行交易需要强调价格公允。(二)其他相关案例:理财产品相互调节收益从规则上看,理财没有明确禁止该类交易。在实际交易业务中,也存在一些如进行收益调节的“非法目的”交易行为,如下图所示,通过法询智库查询,目前已有33个处罚案例与“理财收益调节”相关。对于同一管理人管理下的不同理财产品交易,合规的产品的交易
2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产品间交易也可能存在收益调节、利益输送的弊端,就理财而言,可能涉及: 通过理财产品之间交易做高某只产品收益;相关处罚案例:1. 2021年7月13日,中国民生银行由于“理财产品间相互交易资产调节收益”等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11450万元;2. 2021年7月13日,浦发银行由于“理财产品之间相互调节收益”等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6920万元。 通过产品间交易实现风险转移;2020年12月25日,邮储银行由于“理财产品相互交易,未实现风险隔离”等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4550万元;2.2020年12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由于“滚动发行产品承接风险资产,且按原价交易调节收益”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5470万元。 通过理财产品之间交易分担风险资产。对于信托产品而言,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笔者认为,究其本质,核心在于关联交易问题,关联交易管控属于信托公司监管的重点内容,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在所有资管机构中最为明显,主要和信托公司可以同时管理信托账户和固有账户,其账户数量较为庞大相关,而产品之间的交易本身也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关联交易问题,因此监管在其规范上会更为谨慎。2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