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导向视域下的税务监管新体系构建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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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导向视域下的税务监管新体系构建研究一、精准税务监管与税务监管新体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规划,并以实现精准监管为目标,对“十三五”时期已实施税务监管措施进行了完善、提升和创新。建立健全税务
2、监管新体系是实现精准监管的必要条件。根据意见要求,笔者认为,构建科学、完善、高效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二是确定重点监管对象与实施重点监管;三是科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基本监管手段。科学完备的税务监管体系能够在常态化的“信用+风险”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基础上,锁定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科学运用监管手段精准防控涉税风险、打击税收违规违法行为。二、构建税务监管新体系面临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务机关多措并举完善税收治理方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风险”监管和重点领域监管等均
3、已初见成效。但与意见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尚不完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纳税人(含缴费人,本文统称“纳税人”)实行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是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现有税务监管实践看,我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现的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仍面临一些问题。1.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存在的问题。(1)纳税信用评价周期较长,难以完整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状况。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税务机关在每年4月确定上
4、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尽管后续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文件要求缩短评价周期,但实践中多数税务机关仍按照年度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级往往难以反映纳税人的即时办税纳税情况,甚至可能影响税务监管的实施和涉税事项的办理。例如,甲企业2021年纳税信用为B级,2022年5月发生纳税信用评价扣分事项,扣分结果将导致纳税信用降为C级。由于纳税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该企业于2022年6月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时,因其纳税信用为B级,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退税,但该企业的实质纳税信用已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2)判定起评分值的指标信息指代不够清晰。办法规定,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
5、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纳税评估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在实践中存在指代不清的问题。税务监管中的“纳税评估信息”,既有可能是指省级税务机关的税收风险识别与排序信息,也有可能是指基层税务机关进行风险应对的纳税评估信息。若是指代前者,省级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进行的定期风险识别中没有风险提示的纳税人,属于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可从100分起评;若是指代后者,在风险识别中没有风险提示的纳税人,属于“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缺失,则从90分起评。两者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引起涉税争议。(3)信用评价各级别设定分值区间过大,难以体现同级别个体
6、差异。根据办法,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M、C、D五级:A级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级指考评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C级指考评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指考评分40分以下的或直接判级确定;M级指新企业年度内无收入且70分以上。以C级为例,两个纳税人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得分分别为69分和41分,均被判为C级,但两者的纳税遵从度差异较大,在纳税服务和税收监管方面却能享受到同样的待遇,可能影响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办税满意度。(4)新设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未能反映个体差异。近年来,部分不法人员利用新设企业暴力虚开发票问题凸显。因此,提高新设企业税务监管精准度尤为重要。以虚开发票为目的“假企业”和
7、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真企业”在设立初期办税、纳税情况差异明显。但按照政策规定,新设企业一律认定为M级,只对其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无差别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也制约了“信用+风险”动态联动的精准实施。(5)自然人税费信用管理尚未启动。现有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主要实现了综合所得相关数据集成,并未对与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紧密相关的个人资产、投资、经营等相关的数据进行集成。对以高净值人群为代表的自然人税费信用管理因缺少数据支撑,尚未实施。2.智能化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税收风险分析指标体系的精准性有待提高。一方面,现有税收风险分析指标、模型所用数据主要来源于税务机关内部,缺少与外部
8、数据的比对与验证,难以确保数据精准性;另一方面,对于不同行业、规模、经营状态以及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纳税人,无差别使用同一套指标体系、模型进行税收风险分析,难以保障税收风险分析质效。(2)代扣代缴税款相关风险分析指标尚待完善。由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主要涉及境外企业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消费税代收代缴主要涉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等,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涉及绝大多数所得项目。然而,截至目前,我国税务机关针对代扣代缴税款设置的税收风险分析指标数量较少,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代扣代缴税款风险分析指标体系,难以有效识别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可能面临的涉税
9、风险,可能形成监管真空地带。(3)自然人税收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尚未建立。随着“零工经济”“短视频”“网络直播”等的迅速发展,增值税自然人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然而,我国税务机关尚未建立针对自然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的税收风险分析体系,难以对上述人群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精准分析与科学应对,也制约了自然人税务监管质效的全面提升。(二)确定重点监管对象与实施重点监管仍有完善空间重点监管对象通常包括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人群,重点监管通常是指对“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以下简称“三假”)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与打击。现有重点监管的实施方式以稽查打击为主。每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
10、的稽查工作计划,结合各省级税务稽查局的工作要求,开展稽查工作,打击税收违法行为。重点监管对象的确定主要由稽查部门通过选案的方式进行,稽查选案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一是按照行业、地区、人群所适用的税收政策风险分析确定;二是由典型个案稽查延展到行业、地区、人群的稽查;三是依据以往稽查经验确定;四是通过大数据风险分析确定;五是根据其他需要确定。即重点监管对象确定主要凭借主观判断而非基于科学的数据分析。依据上述方式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即使查补税款数额可观,亦无法验证重点监管对象的确定是否精准,难以研判重点监管工作实效。(三)运用基本监管手段进行风险防控和违法行为打击难度较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
11、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自2015年起在税务稽查领域实施,对打击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意见要求,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然而,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就如何划分偷逃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以及应当如何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等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规范和操作指引,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存在较大难度。意见要求,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三假”行为。“互联网+监管”系统由国务院于2018年部署建设,主要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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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问题 导向 视域 税务 监管 体系 构建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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