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处理】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股份支付应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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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处理】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股份支付应如何处理?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企业应就该部分折价做股份支付处理。上期我们分析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无息借款的方式,为员工的出资款提供资金支持的股份支付认定问题。本期笔者通过三个真实案例,来分析下股权激励计划若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即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股份支付应如何处理?案例一:A公司首轮问询会计师回复意见(一)1、相关问题一、说明历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对应 PE倍数,各员工持股平台关
2、于退出股权激励的转让或回购价格约定、服务期约定,并结合前述条款,说明发行人相关股份支付摊销及会计处理情况及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重点回复(四)发行人相关股份支付摊销及会计处理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规定,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的,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2、股份支付计算过程(1)绿X咨询2018年度绿X咨询授予的员工为公司初创期的少数老员工和控股子公司高管,激励
3、的实质主要为对过去服务的补偿,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增资协议及绿X咨询合伙协议未约定服务期限,且未约定禁售期、离职份额强制转出要求以及未约定退出价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属于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应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2018年度,绿X咨询授予的员工情况以及股份支付如下:公司通过绿X咨询平台授予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公司在2018年度确认股份支付金额9,492.71万元。(2)绿X和顺、和X二号、和X三号及和X四号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绿X和顺、和X二号、和X三号及和X四号平台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根据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协议约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不仅仅是奖励员工过往提供的服
4、务,也包含换取员工未来对公司持续服务的意图。合伙协议虽然无服务期的约定,但类似于财政部2021年5月发布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案例,其他合伙平台均约定了禁售期和上市前不得离职等条件约束。因此,应当将股份支付费用在授予日后起、到公司上市后十二个月之后的期间内,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摊销。其中上市日期需要进行合理预估。公司计划于2022年上半年申报创业板IPO,根据近期创业板IPO项目自申报至上市耗时周期,以及近期创业板IPO在审项目对同类情况上市时点的估计情况,为合理地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期间,基于谨慎乐观认为将发行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人并上市日期预估为2023年6月30日前,则上市后第十二个月为20
5、24年6月30日。发行人将绿X和顺、和X二号、和X三号及和X四号员工持股平台涉及的股份支付授予日后起、到公司上市后十二个月之后的期间内,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摊销,其中绿X和顺摊销期为47个月,和X二号、三号及四号摊销期为36个月。报告期内,公司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如下:注:上述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中已包含了截至报告期末相关员工离职后将其所持股份再授予其他合伙人的情形和员工离职收回授予股份的情形对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数,表格中未单独就因离职再授予股权激励的每股授予价格进行列示。综上,报告期内绿X科技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案例二:B公司会计师关于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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