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城市管理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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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三角区域城市管理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研究要目一、社会信用联合奖惩的基本法理二、长三角区域城管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三、构建城管领域社会信用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对策建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要国家战略。在此大背景下,为推动长三角区域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部门区域一体化执法协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一市三省于2020年召开首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会议,共同探索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长三角新模式。会上,一市三省共同签订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三年行动计划(202
2、1-2023),按照三年行动计划,一市三省城管执法部门将在建立长三角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方面开展合作。从国家制度层面来看,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2014规划纲要”),要求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
3、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9新型监管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20长效诚信指导意见”)中又强调,要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
4、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国家层面至今没有出台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立法,对于失信联合惩戒的启动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操作中处于各地各部门自我探索的状态。这也正是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一、社会信用联合奖惩的基本法理社会信用联合奖惩的必要性1.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社会信用联合奖惩的施行,体现的是政府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传统市场监管主
5、要依靠事前行政审批、事中检查和事后处罚三种途径。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事前监管的作用日趋弱化;事中监管措施由于利益俘获、监管范围狭窄等因素,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传统监管体制体现出失信成本较低、处罚滞后等问题,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因而亟需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收集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对其守信、失信情况作出评价,进而施以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此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同时,失信主体在后续经营活动中相较于守信主体会受到更加严厉的监管,这是一种更具针对性的事中监管。此外,联合奖惩还兼具事前监管的功能,现有联合奖惩机制多规定失信主体从事
6、某些职业或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时资格会受到相应限制。综上,通过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形成了更为有效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2.构建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即使政府主导,也不可能全部由其承担建设者和操作者的角色,在此情况下“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就成为必需。2014规划纲要和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都强调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性,其中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希望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
7、理格局。此外,社会参与还可为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主要体现为信用服务机构的参与,在如何获取、处理信息等技术问题上,专业机构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中也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3.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观念诚实守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原则,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2014规划纲要指出我国存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等问题,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现象屡禁不止,无形间增加了交易成本。究其根本,我国的诚信危机来源于失信成本较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虽然诚实守信更多属于道德范畴,不应由法律调整,但当
8、社会没有能力以自发、分散的形式实现诚实守信时,就有必要由政府运用自身强制力保证诚实守信的执行。因此,实行社会信用联合奖惩、使失信者付出高昂成本,保障守信者获得高于失信者的收益,将有助于公众意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自觉将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社会信用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的界定2014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再次强调要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并就各项机制的实施路径给出了更为明晰的指
9、引。上述文件指出了健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的途径、措施等,但未就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的含义给出明确界定。有学者从信用联合奖惩的工作机制阐释含义,将其概括为由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遵循“发起响应反馈”的标准作业程序,期望基于信用信息在信息系统的自动交换实现常态化的合作治理。还有学者认为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是一种制度描述性概念,它以信用话语体系为载体,以多部门联合的形式展开,针对相对人的既往表现采取正向或负向的不同措施来实现监管目标。其中,“正向或负向的不同措施”因主体的信用状况而有所差异,对于“守信”主体采取
10、的是不同程度的优先、便利或表彰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的则是不同程度的强制、限制、影响与披露措施。关于“联合”的内涵,有学者认为除了发生在国家机构之间、国家机构与社会团体/组织或市场主体之间的联合,还存在国家机构牵头下社会团体/组织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的联合。联合奖惩的机制运用范围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就明确要求“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21条规定,上海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
11、联合奖惩机制,是对国家规定的落实。各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承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枢纽作用,对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平台。1.跨地区跨区域,是指跨省级行政区域构建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7条规定,上海市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奖惩。随着人员流动、企业经济活动等日益频繁,信用体系建设的范围应扩展到全国。各地应与其他地区信息主管部门建立互通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信用体系
12、建设。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2.跨部门跨部门,是指同级政府部门之间协同构建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政府内部,行政部门所辖事务存在交织与关联,行政任务的完成在很多情境下都需要不同部门的合作,彼此之间具有信息交流共享的内在需求,应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息合作。必须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
13、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将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3.跨领域跨领域,是指市场管理领域与社会管理领域之间协同配合,构建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目前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信息始终存在分割和共享不及时的问题,应当在遵循“合法、必要”原则的前提下完善跨领域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共享数据这一基础,筛选出有效的评价数据,科学运用计分方法,进而展开精准监管。正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16条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金
14、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应开放合作、互通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共同应用。4.条块协同社会信用的联合奖惩,还存在着地区(块)与国家部门(条)之间的协同问题。信用联合奖惩措施中的合作机制,不同于以往条块关系中设置专项行动机构与议题、设置牵头组织与协调单位等正式路径,而是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公开,政府部门、市场与社会主体常态化地使用其他部门所产生的信息来调整自身监管活动或交易安排,从而形成条块协同机制。基于合作动因的差异,合作机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加强惩戒型合作、信息通报型合作、风险预防型合作。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提出
15、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失信联合惩戒的领域与行为认定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要求“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
16、为实施联合惩戒”。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失信联合惩戒的认定要聚焦于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具体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在食品药品领域,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多部门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联合印发了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联合惩戒。在环境保护领域,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等多部门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17、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工作,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对“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领域,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多部门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对“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其
18、他诸多领域也有类似的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在此不再一一列举。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还将四大类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了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即失信联合惩戒的行为认定。第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第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第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第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的构建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对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共有8个方面:一是建立触发反馈机制;二是实施省部协同和跨区域联动;三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四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
19、机制;五是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六是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七是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八是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这应当是我们研究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基本指南。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的标准;统一联合奖惩实施的适用范围;统一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的共享平台;统一社会信用等级评价方式与标准;统一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标准。二、长三角区域城管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的一个前提,是需要建立科学系统的社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社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社会信用评价主体(政府部门或社会评价机构)依据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
20、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划分为相应级别的活动。本课题拟以长三角区域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的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为重点研究内容,而不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进行研究。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要实现信用监管对象的全覆盖,必须涵盖相关执法领域的所有企业,使得所有相关企业都能在这一体系中有相应的等级定位。如果行政相对人无法在信用评价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说明这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有盲区和缺失,是不完整的。那么,应当构建一个什么样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体系呢?目前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全一样,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该执法领域涉及的所有企业都应
21、当纳入其中。实践中,不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的特性及监管目的,采取了不同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课题组认为,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的企业信用可以分为如下四个等级:1.可信赖企业(守信企业)这是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这类企业信用程度高、违法经营风险极小,这类企业一般不会受到联合惩戒,反而能得到信用激励。守信企业的具体称谓各行政管理部门有所不同,如,市场监管系统用“讲信用、守合同”概括;海关系统用“认证企业”的概念,也有用A级作为守信企业的划分等级。可信赖企业(守信企业)在相关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会得到一些优待,比如予以重点扶持、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便捷的行政服务、更少频次的行政检查等。2.合规企业这是第二信用
22、等级的企业。这类企业信用程度良好、违法经营风险较小,很少会受到行政干扰。有的行政主管部门称之为“一般企业”。我们认为,一般企业的提法不太妥当。因为“一般”的概念在中文里或多或少带着负面评价,最起码不是正面形象的提法。所以,课题组建议用“合规企业”的称谓更适合。3.失信企业这是信用等级最低的企业。这类企业信用程度较差,违法经营风险较大,这类企业是信用管理的重点关注对象,较易受到信用惩戒。失信企业具体又可分为严重失信企业和一般失信企业两个层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明确: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
23、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相对应的,课题组认为失信企业分为严重失信(包括上海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严重失信和极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两个层级,符合分类监管的实际需要。同时,从实践效果来看,对失信企业进行层级上的区分,也有利于建立错罚相当的认定标准。正如在立法例中,很多法律责任都是根据情节严重、情节一般和情节轻微等不同层级,分别设置不同程度的追责内容。4.经营异常企业这类企业的信用处于不稳定,甚至不确定的状态。这是对企业进行监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客观状态,诸如:企业因过期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公示企业信息,或者公示的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
24、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暂时停业状态的;处于破产清算状态,也包括企业经营出现不正常的情况,但具体状况有待确认的情形。纳入企业异常名录的企业,不是一种常态管理状态,而是需要通过相关企业申请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主动调查了解确认其真实状态,最终要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前三类企业中去。如果经过一定时限,企业异常状态仍未消除的,则可以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统一联合奖惩的适用范围1.联合惩戒的对象范围2016联合奖惩指导意见明确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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