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者不拒”?——中国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执法活动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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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者不拒”?中国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执法活动综述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拒收“人民币”,并未明确规定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自201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鼓励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另一方面则基于禁止拒收现金的政策立场,发起整治拒收现金的执法活动,要求各地人行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通过经申请公开的10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停车场收费、仅支持手机支付的拒收现金行为占比最高,大多数处罚采用了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同时接受“警告+罚款”的双罚模式,但几乎所有处罚均满足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相应的罚款金额均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在认定拒收现金一概违法、整治拒收现金的上位法依据均存在不足的情况下,
2、各地人行分支机构并未完全遵照既有法律和央行执法文件进行事实认定和处罚。对于拒收现金这一牵涉范围较广、体现多方利益衡量的行为,既有法律与央行执法文件难以适当地对其进行规制,未来对拒收现金的规制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或老年人、而非以维护货币法定地位为出发点。关键词:拒收现金;拒收人民币;现金收付条件;非现金支付;手机支付目次一、引言二、2018年以来我国央行整治拒收现金的执法概况(一)2018年7月至2020年第三季度:“柔性”执法阶段(二)2020年第四季度至今:“雷霆”执法阶段三、2020年以来拒收现金行政处罚的统计分析(一)处罚主体与执法起因(二)被处罚当事人所涉行业及违法事实(三)处罚理由与处罚
3、结果四、我国央行整治拒收现金执法活动的评价(一)认定拒收现金一概违法的上位法依据不足(二)整治拒收现金执法的上位法依据不足(三)整治拒收现金执法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或老年人为基点五、结语一、引言从广义上看,“拒收现金”是货币接收者(包括经营者、行政机关等主体)因法律规定或其他事由单方拒绝接受,或与货币支付者协商一致不使用国家发行的纸币或硬币的行为;其中,受到较多争议的是货币接收者单方拒绝接受现金的情形。1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产业的迅速发展,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愈发普及,出于降低现金保管成本等考量而直接拒绝或诱导不使用现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各类商业和行政
4、征缴活动中的拒收现金现象愈加严重。由于我国地区间金融业和数字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拒收现金将会严重影响身处偏远地区、金融机构服务网点较少的民众,以及无银行账户、存在身体残疾或数字设备操作能力有限的弱势群体,对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大障碍。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需要相应的合法性基础。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第十五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不得拒收人民币作出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同时明确“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一规定在现行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以及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条例)第三条中未发生
5、任何变动;此外,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我国央行”)应当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央行主要通过宣传引导方式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并未专门开展针对拒收现金行为的执法活动。22018年7月,我国央行发布关于整治拒收现金支付行为的公告(以下简称2018年公告),开启了常态化的整治拒收现金执法工作。由于人民银行法人民币条例的相应条文对“人民币”“人民币管理”等概念界定不清,以及“不得拒收”规定与民法典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存在适用冲突,拒收现金是否一概违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央行是否
6、有权开展相应的执法活动也有待进一步商榷。通过分析既有拒收现金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判断既有法律、央行执法文件的执行情况和(整治)拒收现金的合法性尤为重要。我国首例拒收现金行政处罚于2018年出现,之后央行自2021年1月起开始按季度公布拒收现金处罚结果,截至2022年5月底已公布94例处罚;3此外,北大法宝行政处罚数据库还提供了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等人行分支机构作出的其他14例行政处罚结果。4但由于我国央行主动公开的信息十分有限,5笔者向作出109例行政处罚的人行分支机构分别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除了人行仪陇县支行表示其作出的处罚内容与央行主动公开的内容并无二致、因此未能提供之外,笔者获取了其他
7、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文,或其中的拒收现金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基于此,本文先梳理2018年以来我国央行整治拒收现金的执法概况,并梳理既有拒收现金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既有执法活动对(整治)拒收现金合法性的不足与待改进之处,以此为后续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现实基础。二、2018年以来我国央行整治拒收现金的执法概况(一)2018年7月至2020年第三季度:“柔性”执法阶段虽然于1995年首次颁布施行的人民银行法便已规定拒收“人民币”的违法性和相关的监督和处罚内容,为整治拒收现金的执法工作创造了一定合法性空间;但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在2018年7月之前,央行从未发起专门的整治拒收现金执法活
8、动,也未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处罚。实践中,人行分支机构更关注银行柜台出现的拒办现金缴税业务以及拒收硬币或旧版人民币,但相关执法手段仅以政策宣传、行政指导为主。而受到国内外建设“无现金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央行发布2018年公告,其依据人民银行法人民币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拒收现金相关的违法主体、具体违法行为以及例外情形进行了具体认定。之后,央行在内部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的通知以及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指引,要求各地分支机构按照2018年指引开展具体执法工作。62018年公告与部分省份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点内容如下表所示:2018年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的重点具体内容基本政策
9、立场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违法拒收方式1.(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2.(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恶意或歧视性措施。合法拒收情形(即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1.依法应档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即履行反洗钱、财务管理等义务。72.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履行法定职责”8,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3.就现金的真伪、材质、面额等未达成一致,或临时缺少现金。9重点关注领域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
10、等行业的大中型商户,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特殊执法主体地方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公共交通、旅游管理等部门。10表12018年公告的主要内容由上表可见,相较于人民银行法人民币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央行在“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尊重消费者选择权”三大执法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违法拒收方式、“创造性”地新增了合法拒收的条件,并在不得拒收现金的前提下鼓励采用非现金支付工具(但不允许炒作“无现金”概念)。据媒体报道,在2018年7月至12月这一轮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开展期间内,全国共处理拒收现金行为六百余起,经过“约谈、政策宣传和批评教育,绝大部分已整改到位”。11值得注意的是,
11、此轮整治拒收现金执法期间内还发生了我国首个涉及拒收现金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为一旅游企业,其在经营的影视基地内“布放涉及拒收现金内容的提示牌”,后被蓝田县支行处以警告。12但在执法实践中,各地分支行的整治方式仍以政策宣传、约谈等非行政决定行为为主,即便出现了针对拒收现金的行政处罚,处罚的方式均为程度较轻的“警告”而非罚款。13由于2020年1月新冠疫情的蔓延,众多企业或个人更倾向于采用非现金支付,以减少病毒通过现金传播的可能。2020年2月,央行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现金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指出“可优先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同时要求“避免出现拒收现金情形”,其较于2018年公告在拒收现金
12、的认定立场上更为宽容。14(二)2020年第四季度至今:“雷霆”执法阶段新冠疫情蔓延以来,拒收现金的现象有所反弹,事实上对央行巩固前一轮的整治拒收现金成果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2020年11月,央行办公厅在内部下发关于持续做好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的通知,开始进行第二轮整治拒收现金工作。15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于同月发布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老年人通知),其在遵循2018年公告列举的违法拒收方式、合法拒收条件整治、重点关注领域等基础上,将整治拒收现金上升到了更高的政治层面,并将“拒收现金”和“拒绝银行卡支付”这两种不利于“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的行为同列为整治
13、的对象。2020年12月,央行根据老年人通知的要求,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以下简称2020年公告)。16该文件区分了对外提供商品或服务、依法履职或管理的“现金收付主体”,以及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这三类“现金收付服务主体”,并分别对其现金收付要求进行了规定,同时还细化了整治拒收现金的执法主体,详见下表:主体类型主要义务责任现金收付主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18;数字政务也应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公共服务机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19(但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大中型商业机
14、构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小微经济主体应接受现金支付。无人销售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支付方式等内容;应满足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网络经营主体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20现金收付服务主体21金融机构22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保障现金业务网点及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对开立账户的经营者进行宣传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宣传“无现金”或歧视现金概念。自助服务机具生产厂商应兼
15、容多种支付工具,不得排斥现金支付。特殊执法主体现金收付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和规范现金收付相关行为,不得出台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付管理要求相悖的管理规定。23当地有关部门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拒收现金或歧视现金的行为。基层社区分支机构应主动对接开展宣传。表2 2020年公告的主要内容相较于2018年公告,2020年公告细化了各类现金收付主体不得拒收现金的情形和对公众维权方式和现金使用义务的提示,意图使各地人行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时更具可操作性。2020年公告同时提示,如公众如遇到拒收现金现象,“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但“既要关
16、注拒收现金问题,更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并应“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央行期望公众在行使“现金使用权”的同时,能综合考量维权成本、保护其他类型的消费者权益,以及事前防止现金残损而遭致拒收。此外,2020年公告还新增了“畅通支付流通环境、保障民生和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这一执法目标,并新增了对现金收付服务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这使得针对拒收现金执法的跨部门综合性色彩更为浓厚。在各地人行分支机构广泛开展整治拒收现金执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停办现金收付业务也引发了高度关注。2022年1月,中关村银行宣布“经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备”后停办现
17、金柜面和ATM机自助业务,辽宁振兴银行也宣布“经主管人民银行批复”后将停办现金收付业务。然而到同年2月,我国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召开座谈会,要求“凡设有实体网点的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机构必须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24之后这两家民营银行相继改口称将继续提供现金服务。三、2020年以来拒收现金行政处罚的统计分析在我国央行发布2018年公告2020年公告等执法文件的背景下,各地人行分支机构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持续作出拒收现金的行政处罚。下文将按照处罚主体与执法起因、被处罚当事人所涉行业及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与处罚结果,梳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由于大多数人行分支机构在回复笔者时,要求不得将相关信
18、息进行全部实名公开,下文在讨论涉及某一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时,均以该处罚机关的首字母大写代替其全称。(一)处罚主体与执法起因与2018年的整治活动所不同的是,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各地人行分支机构加大了对拒收现金的执法力度,除了传统的宣传引导、约谈整改方式之外,实施行政处罚的数量明显增多。如下表所示,在108份行政处罚中,由地级市或地区中心支行作为处罚机关的处罚占了约一半的比例,营业管理部(北京)次之,其他行政处罚则由大区分行和县级支行作出。营管部(北京)大区分行(含下属营业管理部)地级市地区中心支行县级支行2020/其他425无2020年/4季10263732021年/1季无622021年/
19、2季31114272021年/3季3344282021年/4季422242022年/1季无7291合计2495718表3 拒收现金处罚的作成主体分布在所有行政处罚中,有71份行政处罚明确提及了调查拒收现金行为的起因,其中明确表示经民众投诉、举报的行政处罚为57件。此外,一些人行分支机构还通过社会公开途径获取了拒收现金的事实,例如TY罚字20213号显示,被处罚当事人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提出“不接受现金和刷卡支付”,其仅支持“微信、支付宝、建行APP龙支付等扫码支付”。经民众投诉或举报的拒收现金行为占多数这一现象也表明,如单凭执法机构进行主动执法调查,对拒收现金实施有效规制的目标将较难实现;这不仅
20、是因为现金收付主体类型广泛、数量庞大,更因为现金的匿名性和非实体性导致执法机构难以及时、准确获取现金收付主体是否拒收现金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各地人行分支机构多次向民众强调“谁主张谁举证”,提醒民众要保留相关证据。(二)被处罚当事人所涉行业及违法事实如下表所示,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以及2020年公告的现金收付(服务)主体分类,被处罚人的拒收现金行为所对应的行业或服务均系关民众的日常社会生活。其中,停车场收费服务的拒收现金占比最高,公共服务次之,保险费交纳、餐饮销售、景区游览、商品零售这四类行业或服务拒收现金的现象也较为突出,此外在交通运输、房产销售以及其他服务业也存在拒收现金现象。另一方面,被
21、处罚当事人以公司(含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为主,此外还包括医疗机构、公园管理处、学校、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行政事业性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不过,2020年公告中规定的无人销售、网络经营主体这两类现金收付主体,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助服务机具生产厂商这两类现金服务主体尚未出现在既有处罚之中,这说明当前的行政处罚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侧重性,即各地人行分支机构主要对“重点关注”的领域进行执法和施加处罚。行业或服务种类处罚数量停车场收费29公共服务(含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医疗教育等民生保障)20保险费14餐饮销售12景区游览9商品零售9交通运输4其他服务业(体育健身、美容美发)4房产销售2表4 拒
22、收现金行政处罚所涉行业或服务种类在拒收现金事实方面,如下表所示,大部分人行分支机构均在其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了被处罚当事人拒收现金的具体方式,仅支持手机支付的占比最高,其他具体的拒收现金方式还包括仅支持手机支付和刷卡支付、在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情况下拒收、张贴拒收现金告示、仅支持银行存款支付、对现金采取差别化待遇等等,这些拒收现金行为均属于被处罚当事人在未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的单方拒收。拒收现金事实类型总计仅支持手机支付(含第三方支付、扫码支付、自营APP支付、同时发布拒收现金告示等)41仅支持手机支付或刷预付卡/银行卡支付12具备收取现金条件但拒收现金(含有人值守、向社会开放+有人值守、柜
23、台业务/线下销售等)12发布拒收现金告示7仅支持银行存款支付(含实时代扣、刷卡、对公转账等)4对现金支付采取差别化待遇(含歧视性价格、阶段性拒收、拒收硬币等)3具体事实不明29表5 拒收现金处罚对拒收现金事实的描述其中,明确表示仅支持手机支付、仅支持手机支付或刷卡支付占到了近一半的比例,而当中明确表明仅支持第三方支付(微信或支付宝)的数量最多。在该事实类型下,商品销售方或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口头方式告知不接收现金,个别被处罚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告示拒收现金。例如XY罚字202028号显示,被处罚当事人要求其签约商户在景区内统一张贴内容为“本店为无现金交易店面,严禁现金和非POS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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