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适当性义务纠纷中“过失相抵”之适用——基于法律经济学的思考.docx
《再论适当性义务纠纷中“过失相抵”之适用——基于法律经济学的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再论适当性义务纠纷中“过失相抵”之适用——基于法律经济学的思考.docx(3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再论适当性义务纠纷中“过失相抵”之适用基于法律经济学的思考摘要:由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者自身的知识和能力所局限,各国均要求卖方机构在向买方消费者推介、销售投资性金融产品时承担以“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和适当销售”为核心内容的适当性义务。九民纪要试图厘清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并规范其在中国的司法适用。然而,相关司法实践显示法官在“卖方已经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前提下,赔付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这一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对此,教义学的解释力所不逮。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过失相抵规则会导致买方投入对社会无效率的预防成本;同时,其也难以阻却卖方减损社会福利的机会主义行为。与之相对,全额赔付规则能够同时缓解甚至
2、消除上述问题,增进社会福利。因此,适当性义务纠纷的赔付分担应摒弃过失相抵规则而明确全额赔付规则。与之配套,对于赔付免责事由,应采“买方客观明示的行为标准”限缩理解九民纪要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行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关键词:适当性义务 过失相抵 全额赔付 科斯定理 成本收益分析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试图厘清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并规范其司法适用。九民纪要第七十二条明确了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第七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卖方未尽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的赔付数额为“买方损失的全部本金和按照中国人
3、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九民纪要也在第七十八条指出了卖方机构的减责免责事由。其第二款规定:“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金融消费者仍应自负投资风险。上述表述滋生了九民纪要出台后适当性义务纠纷赔偿判决的大量司法分歧。自九民纪要颁布之日起,在适当性义务纠纷赔偿的司法实践中有效案例共29件。1法院判决卖方机构承担全部本金赔付责任(“全额赔付”)的共17件;因“买方过失”而采取分担比例(“过失相抵”)的共12件。2换言之,法官在“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图1 九民
4、纪要出台后违反适当性义务判决情况说明(资料来源:作者整理)在“全额赔付”的判决中,法官坚持“卖方尽责”为“买方自负”的前提,减免责任事由为例外,且必须证明买方个案中“自主决定”购买相关产品,否则买方个人素质再高也无法构成对卖方责任的减免。3而在“过失相抵”的判决中,法官的关注点从个案中买方是否“自主决定”扩展为要求买方负担普遍的注意义务,其裁判逻辑可以总结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将“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视为买方负担注意义务的依据,并根据该等事实拟制出一位具有相应“注意义务”的买方;第二步,若现实中买方不符合拟制的“注意义务”,则视为存在“过失”,并需要因此自担部分投资损失。
5、4在“过失相抵”的判决中,“具有理财经验”“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应认识投资风险”“过于信任”和“不够谨慎注意”构成了法官认定买方消费者没有尽注意义务、存在过失的主要理由,并进一步要求其自负一定的损失。面对司法实践中要求买方负担普遍注意义务的“过失相抵”类判决,学界不乏从“加强弱者保护”这一价值规范出发,呼吁排除或限制“过失相抵”适用的观点。5但是这种基于价值规范目的的解释泛泛而谈,并未具体展现不同赔付规则在不同实践场景下的具体影响。与此同时,民商法理论框架内的解释路径也难以回应相应的教义学难题,无法自圆其说排除“过失相抵”适用的逻辑。为此,下文将首先指出教义学理论面临的困境;再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
6、,论证应排除“过失相抵”而适用“全额赔付”规则;最后给出适当性义务纠纷的应然处置方案,具体包括限缩性理解卖方免责事由,以及在数额计算时调整赔偿基数等。二、教义学解释的不足(一)基于价值规范的目的解释难以把握如上文所述,有研究从“加强投资者保护”这一价值规范出发,得出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从方法和思路来看,上述论证属于教义学理论中的目的解释。值得警惕的是,在具体部门法中运用目的解释往往难以避免“对目的把握的主观任意性”这一重大问题。6在本文讨论的主题下,如果从“抑制买方投机”的目标出发,7排除“过失相抵”就可能不合目的。更何况,适当性义务案件还可能涉及“建设市场信任”“规范行业行为”等价值目
7、标,究竟哪个才是目的解释的“目的”呢?可见,基于目的解释的论证是粗疏而不稳定的,最终的论证结果也难以预期和把握。(二)适当性义务体系地位带来的理论困境排除“过失相抵”还面临适当性义务的教义学体系地位所带来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教义学理论出发,排除了“过失相抵”的适用。其指出适当性义务是一种尚未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的诚信义务,即民法上的先合同义务,而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此处并无“过失相抵”的适用空间(“过失相抵”应适用于侵权责任纠纷)。8但上述论证面临三大教义学挑战。第一,教义学理论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理解不一,比如韩世远就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中,若被
8、害人有过失,仍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9第二,适当性义务很可能是明文法定的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证券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由此可能反倒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而适用侵权责任,10“过失相抵”也因此死灰复燃。第三,缔约过失责任难以克服合同相对性带来的阻碍,因为发行人不是合同相对方,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很难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将令九民纪要的赔付请求难以实现。11综上所述,基于价值规范的论证难以回避目的解释本身的缺陷,适当性义务的教义学体系地位也会带来相应的教义学解释困境。鉴于教义学的解释不足以回应司法适用中的纠结,下文将在教义学理论之外探寻
9、排除“过失相抵”适用的依据。三、法律经济学的思考(一)成本收益分析与社会福利主义在适当性义务纠纷的赔付分担,应适用“过失相抵”还是“全额赔付”这一问题进行法律经济学视角的分析之前,有必要简要介绍法律经济学框架中比较规则优劣的方法“成本收益分析”及其规范尺度“社会福利主义”的基本内涵。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是一种运用统一尺度审查规则导致各类后果(不利后果即为成本,有利后果则为收益),并基于社会福利主义的评价标准(社会福利最大化)进行规则取舍的方法。应用成本收益分析比较规则优劣时,第一步应考虑实然层面,从“福利”的尺度考虑某规则可能带来的所有直接和间接影响。需要注意,“福利”的表述意味着考虑的影响不仅局
10、限于货币与物质层面。比如在侵权事故中不仅需要考虑车祸结果造成的物质毁损,司机与行人为避免事故而投入的注意义务也是“福利”意义上的成本。Kaplow和Shavell还明确指出“福利”包含现行社会规范下任何人们认可的价值增减,如公平正义感得到满足或遭受减损都是“福利”考量的范围。12第二步应考虑应然层面是否需要对前述成本收益的权重进行调整。13学界相关讨论多采“功利主义方程”(对各项成本收益进行等权重加减),若要加入“保护弱者”等规范考量,则可采用提升“弱者”成本收益权重的其他社会福利方程。最终,将得到不同规则影响下的“社会福利净收益”(结果可为正、为负或为零)。由于现实中规则对社会的影响极难满足
11、“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即在没有使任何人福利减损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福利更优。因此,社会福利主义多采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标准,即若某规则受益者的福利增长在数值上可以弥补受损者的福利减损且有剩余,则该规则在社会福利意义上是有效率的。换言之,规则调整后带来的社会福利净收益应为正。明确分析方法与规范尺度后,下文将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论证对适当性义务的赔付分担规则而言,抛弃“过失相抵”而适用“全额赔付”将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二)基于买方“预防成本”的讨论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无论是侵权法、合同法还是财产法等都存在
12、统一的规则设计逻辑,也就是用规则设计达到“预防”(precaution)的效果,并通过预防来降低损失,最终达到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14这一规则设计的要旨在于损失结果应落在最小成本预防者头上,以此激励其实施预防行为以达到社会层面的效率,即应用科斯定理规范性推论的结果。15比如,避免性骚扰发生的规则应该让骚扰者遭受相应惩罚,而不是规制被骚扰者的穿着。因为性骚扰事件的最小成本预防者是骚扰者,即骚扰者克制自己的欲望即可避免骚扰行为的发生,而潜在的被骚扰者谨慎提防也不一定有效避免骚扰行为。为了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骚扰者应该承担规则上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性骚扰模型为典型的单边预防模型,即一方投入预防
13、即可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性骚扰者多采无过错责任,只调整潜在骚扰者的行为。而交通事故模型则为典型的双边预防模型,即司机和行人均投入预防是社会最优的安排,因此多采基于过失(negligence-based)的责任形式,激励双边都投入预防。16回到适当性义务纠纷的语境,该类纠纷究竟适用单边预防还是双边预防模型?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比较共同预防和单边预防的效率孰高孰低。从科斯定理的角度看,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交易成本会造成市场扭曲,使得社会层面无法达到信息对称情况下的配置效率。17而适当性义务在各国都用于平衡金融市场中买卖双方交易不平等地位、信息不对称现象。18因此,适当性义务旨在减少令市场扭曲的
14、“不当推荐”行为,从而使社会福利更优。只有当双边预防相对于单边预防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双边预防才是更有效率的。而适当性义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自身的知识、能力局限。19因此,从达到“适当推荐”的素质能力来看,在卖方机构已经承担适当性义务的前提下,再让买方承担相应义务,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举数字说明,假设在卖方承担适当性义务的前提下,市场对于信息不对称的解决程度为98%(对应社会福利设为98单位),而因为买方素质能力限制,即使其为了避免“不当推荐”的结果而投入10单位的预防成本,也只能将信息不对称的解决程度提高为99%(对应社会福利设为99单位),该投入的收益
15、为1单位,成本为10单位,社会净收益为-9单位,是一种不经济的“帮倒忙”。因此,适当性义务纠纷应适用单边预防模型。卖方投入对于“不当推荐”的预防,即履行适当性义务于社会层面而言是经济的,但再让买方对“不当推荐”结果的发生投入预防成本在边际上是无效率的,将减损社会福利。所以,从赔付分担规则带来的行为激励角度出发,规则设计应该避免买方预防成本的投入,从而达到科斯定理要求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在过失相抵规则之下,买方为了尽可能少担责,会努力去满足被法官事后科以的“注意义务”;又由于法官采事后标准难免存在“后见之明”(hindsight bias),这会导致法官对买方提出过高的要求,令其承担过多的损失。买
16、方为了尽量少承担损失难免在事前过度预防。而在全额赔付规则之下,就买方个人而言,无论其是否投入预防成本,卖方对于其损失都会全赔,因此买方的行动策略为不投入预防成本。因此全额赔付规则能够避免买方投入预防成本。在上述分析基础上,若假设买方在“过失相抵”下投入预防成本c1,边际上的社会收益增加为b1,则由于买方预防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得b1-c1=-w10,(w10),并可得表1、表2。表1 买方不同行为模式的福利分析资料来源:作者整理。表2 不同赔付规则下的买方行为模式与社会福利比较资料来源:作者整理。综上所述,买方层面,抛弃“过失相抵”而适用“全额赔付”能避免买方投入预防成本,带来社会层面成本
17、的节约,该规则变化将带来社会福利改善w1。(三)基于卖方“机会主义”的讨论在卖方这边,“全额赔付”相较于“过失相抵”也能相应地纠正卖方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据各国实践,即使卖方能力足以胜任“适当推荐”,其也存在为谋取高额佣金等个人利益而故意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动机。20因此,讨论不同赔付规则对卖方行为的影响要先考虑卖方的“激励错位”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要获取我国适当性义务纠纷实践中精确的佣金数据、赔付比例并以此为卖方层面的相关成本收益分析赋值是较为困难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实践中,金融机构多采用和解、赔偿手段避免适当性义务纠纷大量进入司法程序,因此相关案件暗数规模较大
18、;21第二,不同共同基金或其他投资性金融产品的销售佣金因时因地各不相同。22基于上述情况,本文将通过分类讨论的形式对不同赔付规则下的成本收益进行全面分析。而且,考虑到金融市场与司法环境的变动不羁,分类讨论将比静态的赋值得出更具有普适性的结论。过失相抵规则下,卖方将对于买方的全部损失(假设其为c0),按某种赔付分担比例(假设其为p%,此时0p%c2;第二,超额佣金b2低于分担责任c2,b2c0c2;第二,全赔责任c0高于超额佣金b2高于分担责任c2,c0b2c2;第三,全赔责任c0高于分担责任c2高于超额佣金b2,c0c2b2。卖方层面的成本收益分析还有一个前文已论述的前提:就社会福利而言,卖方
19、遵守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将比“不当推荐”更具有效率(设该福利改善为w0,w00)。卖方层面成本收益分析具体如下:情况1:若超额佣金b2高于全赔责任c0高于分担责任c2,b2c0c2。对于“过失相抵”规则下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卖方,因为超额佣金b2高于分担责任c2,其机会主义行为是理性的。在规则改为“全额赔付”后,因为超额佣金b2依然高于全赔责任c0,若其保持理性,其将继续机会主义行为(记该行为模式为【壹】),卖方行为无法带来社会福利改善;若其反应非理性,24则卖方将停止“机会主义”(记该行为模式为【贰】),带来社会福利增量w0。情况2:全赔责任c0高于超额佣金b2高于分担责任c2,c0b2c2。对于“
20、过失相抵”规则下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卖方,因为超额佣金b2高于分担责任c2,其机会主义行为是理性的。在规则改为“全额赔付”后,因为高额佣金b2低于全赔责任c0,若其反应理性,其将停止机会主义行为(记该行为模式为【叁】),带来社会福利增量w0;若其反应非理性,25从卖方行为的角度,无法带来社会福利改善(记该行为模式为【肆】)。情况3:全赔责任c0高于分担责任c2高于超额佣金b2,c0c2b2。对于“过失相抵”规则下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卖方,因为超额佣金b2低于分担责任c2,其机会主义行为是非理性的。在规则改为“全额赔付”后,因为高额佣金b2依然低于全赔责任c0,若卖方如梦初醒,反应理性,其将停止机会主义
21、行为(记该行为模式为【伍】),带来社会福利增量w0;若其继续非理性,从卖方行为的角度,无法带来社会福利改善(记该行为模式为【陆】)。同买方层面的分析,卖方层面也可得到如表3所示的福利分析(由于采用社会福利而非个人更优标准,为使表格简洁,卖方个人层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只做必要的展现)。表3 卖方不同行为模式的福利分析资料来源:作者整理。表4 不同赔付规则下的卖方行为模式与社会福利比较资料来源:作者整理。若将买方层面的表2与卖方层面的表4合并,可得表5。表5 不同赔付规则下的买卖双方行为模式与社会福利比较资料来源:作者整理。综上所述,抛弃“过失相抵”而适用“全额赔付”能在一定程度上阻却卖方的机会主义行
22、为,从而带来w1的社会福利改善,且必然能避免买方投入对社会无效率的预防成本,从而带来w0的社会福利改善。因此,社会福利层面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换言之,在适当性义务纠纷的赔付分担规则这个问题上,“全额赔付”较“过失相抵”在法律经济学视角下更具正当性。四、适当性义务纠纷中赔付规则体系的调整适当性义务纠纷的赔付规则体系由赔付分担规则、免责事由和赔偿基数计算三部分构成。前文已论证了就赔付分担规则而言,摒弃司法实践创制的“过失相抵”规则而适用“全额赔付”规则具有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正当性。下文将进一步分析赔付规则体系中的其他组成部分并指出,对于九民纪要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免责事由应该采取限缩性理解。同
23、时,对于第七十七条赔偿基数计算的标准值得商榷。(一)免责事由的限缩性理解前文虽已论述“过失相抵”不应为适当性义务纠纷的赔付分担规则,但本文也并非主张只要违反适当性义务,就要卖方全赔。因此有必要廓清九民纪要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在排除“过失相抵”后究竟为何物。本文认为此款的“未影响自主决定”应采实然标准下的限缩性理解,即卖方需要举证个案中买方体现出的其凭借自身素质“未被影响自主决定”的客观且明示的行为事实,而不是让法院基于个人素质事实进行事后的拟制标准判断,即“未被影响”应该采用“买方客观且明示的行为”标准,而非“买方个人素质能力”标准。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规则(FINRA Rule)第2111(b)条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适当 义务 纠纷 过失 相抵 适用 基于 法律 经济学 思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