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模式的变迁、影响及展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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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模式的变迁、影响及展望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以下简称“备付金”)的监管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本文将备付金监管的发展过程归纳为四个阶段,通过对比新旧监管办法,对不同阶段备付金监管及集中存管前后的影响进行分析及展望。一、备付金监管模式的变迁备付金监管是支付机构监管的核心内容,伴随着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支付机构在不同时间段有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机构等称法,本文为阐述观点需要,统称之为支付机构。通过梳理相关监管规则,从发展历程来看,备付金监管可以归纳为支付机构自律、单备付金银行、多备付金银行和集中存管四个阶段
2、。1.支付机构自律阶段(2010年9月前)在这一阶段,支付机构基本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从中央到地方并没有监管部门将支付机构备付金纳入监管职责,目前仅能查到的文件是2009年4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该文件仅涉及对支付机构开展类似备案登记的管理手段,并未明确支付机构监管的核心问题备付金监管。2.单备付金银行阶段(2010年9月2013年6月)2010年9月,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备付金的性质,即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并只允许支付机构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同时强化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存管银行对备付金的监督职责,结束了支付
3、机构备付金无明确监管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治理了支付机构依赖备付金沉淀进行资本运作进而营利的乱象,有利于防范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多备付金银行阶段(2013年6月2019年1月)2013年6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正式生效,明确和细化了备付金的监管要求,提出备付金存管银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职能定位,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作出了严格规定。4.集中存管阶段(2019年1月至今)备付金的集中存管是分步骤实现的。从集中存管目标的提出到完全实现,经历了约两年九个月的时间。2016年4月,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建立备付
4、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机构将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并逐步取消对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的发布为备付金集中存管提供了制度依据,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备付金监管最高层级的文件。该方案要求: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
5、的清算机构进行。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发布,标志着备付金集中存管工作正式启动。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根据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以上季度的备付金日均余额为基数确定交存比例(从10%至24%不等),将备付金交存至人民银行,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银办发2017248号)发布,要求支付机构在2018年2月至4月,以上季度的备付金日均余额为基数交存备付金,且交存比例每月提高10%。201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6、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要求,2018年7月9日2018年9月10日,支付机构以上月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基数,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每月提高10%;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10日,交存比例每月提高5%;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同时,要求除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预付卡备付金账户和外汇备付金账户外,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注销在商业银行的其余备付金账户。2019年1月14日,备付金集中存管如期完成,备付金监管正式迈入集中存管阶段。二、不同监管阶段备付金账户管理及业务模式分析备付金监管的核心
7、是保证备付金安全,主要手段是对备付金专用账户和资金结算模式进行监管,因此不同阶段的备付金账户开立及资金结算模式不尽相同,且风险各异,这必然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进行调整,以达到监管目的。1.支付机构自律阶段(2010年9月前)由于缺乏监管部门的介入,该阶段的备付金管理方式完全取决于支付机构自身的经营理念和风险控制意图。备付金账户由支付机构自主决定开立方式,可能与自有资金存放在同一个账户进行管理,也可能单独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支付机构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备付金,挪用、占用备付金的风险由自律管理情况而定,总体来说风险较大。资金结算模式分为自清模式和银联模式。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网络支付机构
8、主要采用自清模式。该模式下,支付机构收到资金时将款项存入有关账户。需要结算时,支付机构通过自建的系统平台采集交易数据,通过轧差、汇总形成清算数据,并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账指令。开户银行凭借机构的划账指令,向商户划拨资金,并向支付机构反馈资金划拨结果。支付机构往往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选择以总公司名义或者分公司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户,开户主体对开立的账户拥有完全的使用和控制权,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支配账户内沉淀的资金。早期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主要是各省市为促进银行卡联网通用而成立的专业化机构,这形成了开展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雏形,如中国银联成立银联商务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因此该类机构开展收单业务
9、天然采用的银联结算模式。该阶段支付机构如果以直连模式接入当地银联系统,则以分公司名义在当地开立备付金专用户;如果以间连模式接入银联总公司系统,则以总公司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户。该阶段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文件明确相关监管机构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职责,备付金账户开户银行与支付机构也仅仅是业务合作关系,开户银行仅是业务办理行的角色,无权干预支付机构的支付指令。因此,备付金的安全无从谈起。2.单备付金银行阶段(2010年9月2013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提出,支付机构接受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
10、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阶段明确了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确立备付金存管银行,解决了支付机构自律阶段备付金账户开立主体资格、备付金存管银行监管职责和备付金存管账户数量等问题,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与支付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对存放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拒绝支付机构的非法支付指令。但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沉淀的巨额资金是支付机构与存管银行的谈判筹码,存管银行为获取并留存客户备付金存款规模,履行监督职责往往流于形式。该阶段各项业务资金结算模式与支付机构自律阶段基本类似。由于银行卡收单支
11、付机构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再开立备付金专用账户,所有资金均通过总公司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备付金专用账户与银联进行结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则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依旧采用自清模式。3.多备付金银行阶段(2013年6月2019年1月)该阶段继承并发扬了单备付金银行阶段备付金存管银行监管方式,同时引入了备付金合作银行,并对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进行了三分类,具体内容见表1。支付机构沉淀的备付金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存款,单备付金银行阶段将备付金限定于一家存管银行,多备付金银行阶段进一步细化了存管账户的功能,同时扩展了备付金合作银行范围,兼顾了其他银行的存款利益诉求。该阶段处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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