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利益考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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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利益考量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从以立法为中心阶段迈向以法律适用为中心阶段。但是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而且涉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密切相关。特别是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健康、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公共利益成为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定理由,如此,公权力机关很有可能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对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高志宏教授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利益考量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视角一文中,分别从实证主义、法教义学和制度创新角度出发,探讨了公共利益为什么能够限缩个人信息权益以及在多大范围内限缩个人信
2、息权益,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提供借鉴。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维护个人利益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逻辑起点,但是,个人信息具有多种价值属性,蕴含多种利益诉求。就比如根据民法典第127条,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所形成的数据的所有权应当归收集者所有。总的来说,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典型的复合法益性质,不仅涉及自然人的个体法益,而且涉及社会公众、国家等集体法益,表现为公众健康、国家安全、网络空间秩序等。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时而重叠、时而冲突,公共利益根源个人利益并蕴含个人利益之中,但公共利益会对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一定限缩,个人信息权益也可能与社会公众知情权冲突。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机制呈现出
3、“重追责轻管理”“刑先民(行)后”“重刑轻民(行)”等特点,存在实体法保护乏力的立法困境、政府部门监督制约机制阙如的执法困境以及民事诉讼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的司法困境。一方面表现为司法实践中侵犯主体认定难、取证举证难、侵权责任认定难等司法救助机制不完善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机构滥用“公共利益”而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但缺乏监督和救济问题。二、公共利益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法理基础(一)法律依据:公共利益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表达我国法律普遍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个人利益的合法条件,个人信息保护法亦是如此。这些条款或者将公共利益视为民事责任免责的事由之一,譬如民法典第1036条;或将公共利益视为法律特殊保护的对
4、象,譬如网络安全法第31条、数据安全法第2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或将公共利益视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形,譬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或将公共利益视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禁止事项,譬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2条。(二)价值位阶:公共利益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正当性基础公共利益限缩个人信息权益的根基在于在利益价值位阶中,公共利益处于相对优先位置,这是法律共识。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而且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健康、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更何况,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公共性逐步增强,其所蕴含的公共利益价值日益凸显,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要让渡给公共利益。(三)利益平衡: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应然追求
5、公共利益的优位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既要避免法律缺失、信息被滥用也要避免防护过度,从而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其一,从现代文明社会基本原则出发,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其二,公共利益的优位性是相对的。例如在疫情防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相关部门不得公开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三,公共利益的优位性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其四,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应受到正当法定程序的限制。三、公共利益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制度反思一是公共利益内涵外延的模糊必然会导致公共利益的虚化、泛化,从而侵害个人利益。二是公共利益代表机制缺失,信息收集主体多元化,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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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保护 公共利益 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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