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相关问题研究:法理定位与实务分析——以民法典第552条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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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加入相关问题研究:法理定位与实务分析以民法典第552条为视角要目一、问题缘起:债务加入与民法典第552条的确立二、法理定位:债务加入制度的理论探析三、实务分析:债务加入相关问题的检视结语民法典第552条体系化地规定了债务加入规则是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在审判实践中,涉债务加入纠纷往往复杂多样,如何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提升审判质效,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廓清债务加入的相关概念与类别并在廓清的基础上检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审判难点并提出一定的应对思路。可以说,债务加入设计在现今各类法律关系中的频繁出现是市场追求利益与效率最大化的必然选择,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务加入必然会更加普遍与多样,对债
2、务加入的研究也必将更加深入。一、问题缘起:债务加入与民法典第552条的确立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其以原合同法第84条为核心,辅以第85条的债务人抗辩和第86条从债务承担两个条款。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债务加入的纠纷较多。因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有许多学者也提出了有必要对原合同法第84条的内容作出一定范围的扩张解释以回应实务的需要。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审判实践中,也不乏判例对债务加入的相关纠纷予以指导与研判。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
3、认为个人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与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实际收益存在利害关系,其作出的还款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当事人没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可见,即使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许多判决业已承认了债务加入的相关规则。但是,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判例无论在权威性和科学性上都无法弥补合同法关于债务加入规则的空白。为了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民法典在保留上述合同法条文外,对债务承担制度最大的变化在于增设第5
4、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一规定在债务承担的性质和类型两方面都带来了新的内容,一方面是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债务加入这一法律现象;另一方面则是确立了债务加入的多种承担方式。民法典第552条体系化地规定了债务加入规则是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在审判实践中,涉债务加入纠纷往往复杂多样,如何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提升审判质效,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通过对大量审判案例的实证研究进而归纳总结出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类疑难问题并逐一分析,提出
5、可行的裁判路径,希冀为涉债务加入纠纷的审判提供一定借鉴,也希望能为民法典的实施作出绵薄之力。二、法理定位:债务加入制度的理论探析债务加入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根据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两种类型。如果第三人负担债务并且债务人从原债务关系中脱离,这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使承担人不能履行债务或陷入破产状态,原债关系也不再恢复;反之,原债务人没有从债务中解脱而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就构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1条与原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相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普遍认为该条系对免责债务承担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与此同时,虽然民法典第552条没有
6、明确使用“并存债务承担”的说法,但无论从内容抑或性质上,均可以明确民法典第552条是关于并存债务承担的规定,即债务加入的请求权基础。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的表述与第551条明显不同,凸出了“债务加入”术语的使用,从文义上也体现出了债务人并未脱离原债关系的意味。第二,民法典第552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的表述体现出构成要件上并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与第551条形成对照,具有鲜明的债务加入的特点。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加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会随着当事人合意基础的变化而略有不同,需要分不同情况予以讨论,不可一概而论。第三,民法典第552条
7、“承担连带债务”的表述亦体现出了在该条语境下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并不会产生债务人脱离原债关系的后果,而是共同承担债务,显然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的范畴。债务加入的相关法律关系梳理债的加入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三方关系,从法律关系角度上来说,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关系,虽然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原合同法并未对债务加入予以规定,但一些地方的法院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对债务加入的类型进行了区分,如江苏高院2005年的讨论纪要中列举了三种债务加入的情况,即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及第三人的单方允诺。民法典第552条则并未采用
8、该种体例,根据第552条的内容可见,其将债务加入分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与“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两类。(见下图)两相比较,不难看出两种分类中第三人与债务人合意、第三人的单方允诺和“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与“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实质上是一一对应的。而为何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中并未规定三方协议这一类型,笔者认为具体理由如下:一方面,第三人与债务人合意、第三人的单方允诺实质上已经涵盖了三方协议的内容,能够满足社会交易、审判实践的需求,没有必要再将其单独列出予以规定。从法律关系上不难看出,三方协议实质上就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合意、第三人的单方允诺的综合,与免责的债务承
9、担不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语境下,是否三方全部参加对于合意的效力在实践中通过第552条亦能有效判断。另一方面,三方协议虽然是债务加入最古老、传统的表现方式,但在现今社会中意义已然十分有限,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高效、便捷的新要求,没有必要再单独作为一种情形在法条中予以确立,这也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据此,笔者将按照民法典的此种分类,对债务加入的不同法律关系类别加以讨论。债务加入类别的再厘定三级标题.png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前半段规定了第一种债务加入的模式,即“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从条文不难看出,该种形式最
10、大的特点在于全程并不需要债权人的参与,仅需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即能形成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从司法实践来看,该种债务加入模式最为普遍。由此延伸开来,从案件审理的角度来看,往往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更为广泛的基础法律关系,例如借贷、买卖、担保、债权转让等,而债务加入仅仅是双方之间价金结算抑或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无疑提升了审理的难度。三级标题.png2.第三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第二种债务加入的情形是第三人单方允诺,具体条文的表述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可以看到民法典的用词为“表示”而非协商或约定,所以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况下可以理
11、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的仅仅是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单方允诺以及债权人并未明示拒绝两个方面。同时,基于前文的分析可知,虽然并未明文规定,但第552条后半段的文义中自然也包含了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约定形成债务加入的情形。审判实践中,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而纯粹向债权人允诺债务加入的案例十分罕见,而大部分的案例中第三人或为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债务人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大部分案例与第552条前半段所规制的债务加入情形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但在这里要说明的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债务加入的意愿之后,即不享有撤销或撤回的权利,所以也有学者从权利负担角度出发,认为该种情形下对于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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