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以慈爱心惟期已成达”—— 慈善信托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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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盖以慈爱心,惟期已成达”慈善信托初探在超高净值家庭的家族财富传承规划中,慈善事业正日益成为一个必选项,这既是家族价值观的体现,也是财富集中持有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选择。与此同时,“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慈善模式,兼具慈善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双重属性;在隔离财富风险、实现慈善目的、管理财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又能传承家族慈善文化、以更专业的路径展开慈善事业,正在逐步成为更多中国超高净值人群的重要选择。鉴于此种趋势,笔者将借助此文从慈善信托的基本概述、设立流程、决策模式、税收要点等几方面尝试初步掀开慈善信托的盖头。01慈善信托概述1.何谓慈善信托?我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施行)、慈善法(2
2、016年9月1日施行)、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9月1日施行)、以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7月10日施行)、民政部、(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等初步构建了家族慈善领域的法律框架。根据慈善法第44条,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其意愿以自身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同时使用该财产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其中,五个重要角色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与保管人。如果明白了这些主体各自拥有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则更容易理解错综复杂的慈善信托法律关系。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并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
3、参与信托财产投资、受益人选定等信托管理决策事项。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同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等法定或约定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等主体担任。受益人:基于信托文件约定取得信托利益。监察人:负责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人的违约或失职行为。保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慈善信托一般架构)近年来,在捐赠人日益关注慈善信托在慈善领域的独特优势的基础上,我们注意到慈善信托架构搭建的多样化趋势。有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以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单一受托人”模式,也有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投资与慈善齐驱的“双受托人”模式。近期,为
4、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和税收处理,市场上还出现了慈善组织单独或共同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新型模式,随着市场发展,我们理解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模式从各个角度展现出独特的优势。2.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整体发展情况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相关数据1表明,在2021年,慈善信托的财产规模得到回升,全年共有二十余单慈善信托追加了信托财产;已设立过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再次设立信托,或是在其设立的慈善信托中增加委托人的意愿相较几年前也有所提升;慈善信托的设立目的逐渐多样化,设立期限也越来越灵活。此外,我们还了解到,2021年度运用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委托人与慈善机构的数量也在持续增长:慈善
5、信托中,由个人作为委托人的单数比上一年提升了6.59个百分点,由慈善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单数比上一年提升了21.61个百分点。2021年度中,慈善信托最主要的领域仍旧聚集在教育和扶贫领域,而在这两年,以卫生为设立目的的慈善信托数量也大幅增加。23.慈善信托的优势相较于传统的慈善模式(如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捐赠或设立慈善基金会等)而言,慈善信托具备很多方面的优势,例如慈善信托对财产的管理更为独立,对高净值家庭而言可以更为灵活及透明地实现自身的慈善目的,并具备风险隔离的功能;慈善信托不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慈善活动的规划与执行,还可通过信托机构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慈善信托的信托方式、运营方式及管
6、理机制更为成熟完善且具备根据高净值家庭的特定需求量身定制信托约定的功能。02如何设立慈善信托设立慈善信托,通常需要经过确定信托财产、确定信托当事人、签署书面信托文件、办理相关行政手续这四个步骤。第一步,确定慈善信托财产和管理架构。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合法所有的信托财产。财产形式上包括资金、股权、不动产等财产类型。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单一或混合类型的信托财产。在慈善信托对财产的运用和处理上,为了实现其有效性和税收合理性,也应该事先对资产的管理架构做出安排。第二步,确定慈善信托当事人。家族设立慈善信托,可选择以个人名义作为委托人,也可选择以家族企业的名义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则可以单独或同
7、时委托信托公司、慈善机构担任。受益人范围可以较为广泛地约定为按照信托目的享有信托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限定在更加明确具体的范围内,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另外,资金信托的保管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商业银行担任,非资金信托则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同时,慈善信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设置监察人,以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督,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步,签署书面信托文件。法律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文件包括信托合同、遗嘱等类型。书面信托文件既是明确信托基本信息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也是完成慈善信托备案、信托
8、登记等行政手续的必要材料。委托人应当在合理评估慈善信托设立目的、架构模式、决策机制、权利义务分配等关键事项的基础上,将前述事项固定在信托文件之中。第四步,办理相关行政手续。首先,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信托设立采取备案制,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在信托合同未将完成备案约定为信托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慈善信托未备案并不必然影响其设立及生效,但会导致慈善信托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从享受税收优惠及信托运作规范化的角度出发,建议慈善信托积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次,由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根据信托登
9、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信托机构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的类型包括信托产品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信托更正登记等,这类登记具有信息公示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03慈善信托的决策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慈善信托的决策模式有明确要求或进行严格的限制,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视实际决策目的与预期达到的决策效果,在慈善信托合同中对决策方式进行灵活约定。目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决策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慈善信托内部组建决策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该决策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灵活设置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与表决方式,保障多方参与决策活动,从而体现科学、民主的决策
10、意志。就决策委员会的成员设置而言,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考虑向决策委员会委派成员,参与决策。同时,由于慈善信托的决策事项涉及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与慈善项目的管理与选择,而该等事项往往由具备相关领域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决策方能体现决策的科学性,因此,若委托人或受托人不具备相关领域的经验(尤其是在单一受托模式下),实践中往往会聘请第三方机构的专家人员(如外部财务顾问,或慈善组织的专家等)共同参与决策。以某教育慈善信托为例,该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且委托人与受托人都不具备慈善项目管理相关经验,故该慈善信托聘请了5名具备慈善领域经验的社会贤达加入决策委员会,共同参与慈善项目管理的相关决策。就决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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