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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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本系列文章将分析政府采购相关问题。我们将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例,从政府采购的一般性问题入手,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简要说明及分析,并分析如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运行。一“供应商条件”设置的基本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应当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市场意识普遍不强,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常常会有地区封锁、行业垄断、人为干预等情况发生。因此该条立法阐述了政府采购选取供应商的基本原则,旨
2、在给予供应商自由进入各地区、各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二供应商需满足的肯定性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于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我们举一个案例进行说明:在某“新建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向相关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申
3、请及行政许可受理书。后A公司中标。未中标单位B公司投诉。A公司意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在许可证申请被受理后,在正式获得该证照之前,可以以“试制品”形式生产销售。主管机关意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在许可证下发之前,可以试生产燃气灶具,但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但是,A公司所投的燃气灶具并未进行检验,所以其投标不符合“试制品”销售条件。处理结论: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本案中,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属于肯定性条件,政府采购的过程也应相应遵守该等条件。关于如何理解法定条件中的“重大违法记录
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各地、各部门不一致:北京市为公民1000元、法人或者其它组织30000元;广东省为公民10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0000元。关于如何理解法定条件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虽未出现在招标文件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质、许可等条件。三供应商的否定性条件否定性条件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限于直接的控股和管理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控股关系的认定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我们举一个案例进行说明:在某采购活动中,中标人B公司与其他投标人C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均为甲。举报人D公司意见:B公司与C公司存在实际的关联关系。主管机关意见: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的股东为同一人,其不属于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处理结论:B公司与C公司不属于政府采购
6、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否定性条件二: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依据关于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同时,相应地,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
7、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我们举一个案例说明:在“计算机网络系统总集成项目”中,A公司中标。同时,A公司还是本次中标项目的前期建设的一部分“服务器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投诉人B公司意见:“服务器采购项目”是“计算机网络系统总集成项目”的前期工作,A公司不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主管机关意见:前期的“服务器采购项目”是货物采购项目,而非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因此,不适用前述规定。处理结论:驳回投诉。四采购人可以设置的“合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合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们举一
8、个案例说明: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中,招标公告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投诉人意见:三个证书不是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属于不合理的条件。主管机关意见:三个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三个证书的申请条件中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工作区相关的设施场地维护及消防安防物业管理等,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因此,主管机关结论:三个证书可以作为供应商报名资格的特定条件。五采购人不得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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