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为视角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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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为视角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目 录一、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面临多方压力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法律问题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现实困难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优化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激发乡村资源要素活力、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础。而融资难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乡村振兴,尤其是以产业带动乡村振兴的难题。金融机构担心涉农贷款无“易变现硬抵押”导致坏账率高,是导致涉农融资难的重要原因。虽然2015年8月份,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
2、,正式启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随后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 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更是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但由于“两权”抵押品的处置存在不确定性,长期以来涉农金融支持仍是举步维艰。2021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对金融机构扶持“乡村振兴”提出了明确的量化考核要求,而考核周期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即2022年是金融机构扶持“乡村振兴”被
3、严格量化考核的元年。推进金融服务绕不开风控问题,研究涉农资产抵押物的法律属性及交易变现可行性问题,对促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重要现实意义。一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面临多方压力如前所述,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金融资源介入乡村振兴是激发乡村资源要素活力、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必要条件。但长期以来,如何有效避免涉农贷款的风险一直是阻碍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类项目提供高额度、可持续金融支持的现实问题。一方面担忧涉农贷款风险难以把控,另一方面也没有外力强力推动,金融机构缺乏大规模介入乡村振兴项目的动力。从监管压力来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的出台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提出了硬性
4、量化考核要求。考核评估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5%,定性指标权重25%,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该评估考核要求可谓既细致又严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大力推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决心。如此“动真格、硬考核”的监管要求,无疑给金融机构规模化支持乡村振兴项目形成了外部压力,客观上有助于提升乡村振兴项目金融支持的可获得性。但金融服务毕竟是市场化行为,涉农贷款不良率也是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中规定的硬性考核指标,如何避免涉农贷款出现不良,保证涉农贷款能有效清收是金融机
5、构最为关心的问题。而无论从金融机构的业务习惯来看,还是从贷款清收的安全底线来看,具备流通性好易变现的抵押物都是大金额贷款发放的重要条件。因此,促进金融机构规模化服务乡村振兴的关键是理清涉农资产的合法交易变现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国发201545号)文中提及了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即宅基地抵押贷款试点,但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比,宅基地改革试点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并且学界、实务界对“三权分置”的具体界定、权利实现方式等也还未形成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目前将宅基地“三权分置
6、”直接确定为法律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在进一步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后再通过立法予以规范。所以,我们认为当前不具备规模化开展宅基地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条件。从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来看,可用作贷款抵押物涉农资产中法律关系最为清晰、价值最高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对如何促进其交易流转进行分析。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法律问题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
7、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土地管理法通过修改第六十三条,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同时明确了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土地管理法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抵押物,以及在贷款无法正常回收时抵押物的处置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入市交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仅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土地分类示意图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无明确的法律定意
8、义,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特别强调了可以入市流转的土地应当是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从试点城市实践情况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看,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包括产业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旅馆用地)、商业设施用地、科教用地、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而2021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
9、须是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而其开发利用的红线是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别墅大院、私人庄园会所等“住宅”性用途。所以,金融机构在接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物时,应高度关注其是否满足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没有用于开发建设住宅类产品这两个前提条件。土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所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无疑是合法的融资抵押物。但土地管理法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10、。而土管法实施条例更是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同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所以,抵押人是否经合法程序取得作为抵押物的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也是金融机构应该特别关注的问题。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现实困难土地管理法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交易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时间还不长,缺乏操作性详规等原因,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阻碍了其交易规模化。(一) 市场存在对集体经营性建
11、设用地使用权稳定性的顾虑如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问题中所做的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无疑是能够合法出让、转让、抵押的。但从土地管理法及土管法实施条例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要求来看,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决策流程合法到国土空间利用合法,以及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合法、政府备案合规等方方面面均作出了严格规定。而且土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一旦因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在包含当年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决策、国土空间利规划条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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