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贷”事件下银行的风险防范和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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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贷”事件下银行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日前,多地楼盘业主因楼盘延期交付宣布停止还贷(下称“停贷事件”),本次停贷事件是商品房预售风险的集中爆发。商品房预售制度使得开发商获得资金进行工程建设,但同时也诱发了开发商违规挪用资金、资金链断裂、房屋无法按期交付、购房者无法按计划入住等风险,在此背景下,银行可能面临资金监管规范、贷款回收受阻以及相关诉讼频发等问题。本文将对停贷事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就银行在停贷事件中可能面临的诉讼、应对措施以及未来风险预防措施进行探讨。01停贷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和争议问题1. 三个主体和四对法律关系购房者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架构涉及三个主体和四对法律关系,
2、包括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抵押关系以及开发商与银行的保证担保关系。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购房者缴纳首付款。其次,购房者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再次,购房者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担保合同,成立抵押法律关系。最后,为保证信贷安全,贷款银行要求预购商品房的房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一般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办理他项权证止,银行与开发商之间成立阶段性保证关系。2.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争议实践中,不同法院曾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预售
3、商品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对象为将来设立抵押权的请求权,而非抵押权本身。这意味着,虽然购房者与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且进行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是在房屋建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抵押登记之前,银行无法就抵押财产主张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在公报案例(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系争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即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因此,某银行作为系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之
4、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系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对系争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但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皖民二终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中却认为,“如果要求抵押权人必须等待办理房屋产权证和正式抵押登记后才能行使抵押权,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及当事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本意”,继而认为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也可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直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发布生效,其中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体现了最高院否定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态度,为相关裁判提供了
5、统一的尺度。该款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也即,在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况下,预告登记权利人不得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02停贷事件中银行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1. 购房者提起诉讼情形下银行诉讼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6、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贷款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时根据银行意志确定其诉讼地位。简言之: 当购房者亦即借款人就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提起诉讼时,银行为被告; 当购房者仅就房屋买卖合同提起诉讼,银行主
7、动参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并提出诉讼请求时,银行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 当购房者仅就房屋买卖合同提起诉讼,银行未主动参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未提出诉讼请求,银行可能被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2. 购房者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并主张由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息(1)规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以及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购房者可能起诉开发商、银行,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并主张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返还贷款。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
8、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背后的法理在于,期房按揭交易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属于合同联立的情形。两合同之间可能互相影响,发生效力上的关联3。联立合同之间效力关联的正当性在于:1)购房者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获得贷款目的是为了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的价金;2)合同之间具有“经济上整体性”。“除了目的手段的关系外,两个合同相互形成这样一种关联关系,以至于如
9、果不订立其中一个合同,则另外一个合同也不会被订立,或者其中一个合同的存在以另外一个合同的存在为依据,那么即可认定该两项合同构成经济上的整体4。”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而言,如果没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贷款合同也不会被订立,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2)最高院裁判观点及地方法院裁判趋势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中,最高院认为:“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
10、还义务。”“王某等三人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王某等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贷款合同解除后,购房者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责任的问题,最高院之前的判决也有不同观点。例如,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683号判决中即认为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仅规定了
11、开发商向购房者和银行返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并没有免除购房者(同时又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在后作出,一定程度上对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返还贷款本息责任的问题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笔者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对(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作出后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进行检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为关键词,共检索到案
12、例64篇,涉及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的案例46篇。在这46篇案例中,仅在2篇案例中法院认为购房人需要继续向银行承担返还贷款本息的责任5。需说明的是,上述案例中法院裁判购房者不承担对银行的还款责任的前提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已解除。在贷款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银行依旧可以向购房者主张继续付款。3. 购房者主张银行就已经支付的首付款本息与开发商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在银行违规放贷的情况下,存在购房者以银行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为由,要求银行与开发商就返还已经支付的首付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但是,向购房者返还其已经支付的首付款本息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开发商承担的
13、恢复原状责任或违约责任的内容,银行并不当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连带责任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法律规定或明确的合同约定作为前提基础,购房者向银行主张就此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举证证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定或约定条件。 银行并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购房者自然无法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向银行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银行违规放贷行为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但该等规定并不当然成为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购房者如主张监管规定所确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已经成为合同义务需进行举证证明6。 即使上述监管规定所确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已经成为合同义务,购房者需就损失以及该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证明。需说明的是,有法院认为购
14、房者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属于清偿债务,并非损失7。03停贷事件中银行的应对措施1. 在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基于贷款合同要求购房者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在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基于贷款合同要求购房者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解释虽然承认了关联合同解除权的延伸,确立了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贷款合同的规则,但并未确立关联合同抗辩权的延伸8。具体而言,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工程烂尾或者进度延迟可能导致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向开发商主张不安抗辩权,但并不影响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贷款法律关系。易言之,购房者难以以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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