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涉数据、算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通过法律规制?(下).docx
《人工智能时代涉数据、算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通过法律规制?(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工智能时代涉数据、算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通过法律规制?(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人工智能时代,涉数据、算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通过法律规制?(下)在人工智能时代,经营者可能利用先进算法与大数据资源实施复杂、隐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产生妨碍干扰甚至是颠覆性影响。本文将围绕人工智能技术与反不正当竞争展开讨论。三、涉数据、算法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市场经济鼓励商业创新和公平、自由的竞争,以此实现优胜劣汰。但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市场竞争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预先作出规定。例
2、如,语音指令作为人工智能中人机交互的一种方式,较之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等出现得较晚,在类型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并未予以列明。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为,避免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只要能够与该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在“B公司与Z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中,北京海淀法院认为,B公司的语音指令已成为用户在使用其产品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的语音指令,已与该产品的人机交互等功能和服务建立起密不可分的联系,且经过大量、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使得该语音指令具有较高的
3、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与B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B公司对其语音指令享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保护。Z公司使用与B公司完全相同的语音指令,在主观上难谓不具恶意,在客观上也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Z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B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上述案例中,语音指令的产生和识别都离不开人工智能算法和数据,当语音指令构成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语音商标权时,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保护,即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流量劫持、屏蔽广告、数据爬
4、取、大数据杀熟等多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实现往往借助了涉算法和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制这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滞后性问题,因此,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传统的六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之外,增设了第12条“互联网专条”,强调对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包括典型的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流量劫持行为,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妨碍干扰行为,以及
5、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恶意不兼容行为。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包含多个针对涉数据、算法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的具体规定,例如,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
6、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在涉数据、算法的新型不正当行为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特别规定调整范畴时,可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该条款为“一般条款”,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对那些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但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在“海带配额案”中,最高院明确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三要件”标准
7、):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证明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核心要素。在“T公司与Q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相关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为规范特定领域的竞争行为和维护竞争秩序,有时会结合其行业特点和竞争需求,在总结归纳其行业内竞争现象的基础上,以自律公约等形式制定行业内的从业规范,以约束行业内的企业行为或者为其提供行为指引。这些行业性规范常常反映和体现了行业内的公认商业道德和行为标准,可
8、以成为人民法院发现和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重要渊源之一。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第18条、第19条作为认定互联网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可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除上述提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外,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通过多个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时代 数据 算法 不正当竞争 行为 如何 通过 法律 规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