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仲裁规则》本质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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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仲裁规则本质的几点思考曾经在参加某一地区的网络仲裁研讨会中,听一名执行庭法官分享了就民商事仲裁案件执行审查的观点,他认为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仲裁规则不是法律法规,其在审查民商事仲裁案件时只会根据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这令笔者很是诧异,虽然仲裁规则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但在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中,仲裁规则可能比其他程序性法律法规还更重要。或许是笔者没听明白那位法官真正要表达的意思。相信对民商事仲裁有了解的人,对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的本质是有共识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采用仲裁这种方式来解决争议,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限度内就仲裁的程序流程、仲
2、裁庭的组成方式等进行安排,即当事人可以有限度的合意制定解决争议的仲裁规则。在专门负责仲裁解纷辅助工作的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出现后,为了便于当事人更快的形成解纷所适用的规则,制定了普遍适用的仲裁规则文本。所以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不是强制适用的法律法规,其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的延伸。基于民商事仲裁规则的这一本质,结合笔者在仲裁实务中的观察,认为有以下几个事项值得关注:01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既定仲裁规则的规定被适用在私法领域,约定优于“法定”是普遍共识,该共识对仲裁实务有两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或是法律工作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在约定将争议提请仲裁解决时,可以就适用的
3、程序类型和仲裁庭的组成等程序性事项可以作更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安排;另一方面,对于仲裁委员会而言,随着民商事仲裁的普遍和应用,对于仲裁的立案审查也会有更高的要求,除了审核案件受理的必要条件(主体是否适格、请求事项是否可仲裁范畴、有无仲裁协议)外,可能还需要关注当事人是否自行约定了仲裁的程序规则。实务中已经有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的同时,约定发生争议适用的仲裁程序类型和仲裁庭的人选安排,但仲裁程序规则是散见于合同条款中,如果不留意而径直按既定仲裁规则安排工作,就有可能导致程序瑕疵。02关于仲裁规则的修订仲裁委员会因应市场经济对于解纷的需求,会不断地“修订”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修订”一词大概是受法律修
4、订的影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会有什么时间通过全国人大第几次会议修订的说明。“修订”一词原意为修改订正,是在原来的基础上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取代被调整的内容,隐含逻辑是修订前和修订后的文件是同一份文件,正如我们从始至终就只有一部刑法,被修订的内容需要考虑溯及力的问题。但仲裁规则的本质决定了仲裁规则没有生效与作废的说法,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对此前颁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修订,然后颁布新版的仲裁规则,但旧版的仲裁规则依然存在,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指向适用旧版的仲裁规则,那旧版的仲裁规则就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据笔者观察,目前全国范围内仅有极少数的仲裁委员会在其官网公布新版仲裁规则的同时,保留了仲裁规则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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