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丨海外投资保险中的“违约险”——历史现状与未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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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信用保险丨海外投资保险中的“违约险”历史,现状,与未来引言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官方出口信贷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规模迅速扩大,从2010年的120.6亿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661.2亿美元1,年增长率达到16.7%。有研究指出,在中国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海外投资保险发挥了重要的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功能。随着近年来疫情风险与政治风险叠加,海外投资项目出险概率明显增加,提出索赔、进行理赔是保险双方要面对的现实选择和挑战。新能源发电项目是近年来境外投资热点在此背景下,有观点认为,在海外投资保险项下,中信保的保单约定,“
2、违约险”的构成要件包括“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获得对东道国政府不利的裁决,且裁决中规定了具体的赔偿金额”2。而跨境争议解决程序通常旷日持久、耗时费力,导致被保险人难以及时获得理赔;与此同时,在投资项目贷款项下,中国企业通常向融资银行提供了担保,一旦项目企业不能及时还款,保险机构又无法及时理赔,就需要中国企业先行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代偿形式,或者债权回购形式)。因此,中国企业无法享受到预期的风险保障。为了理解这一问题的由来,明确各方的合理预期,探求可能的解决手段,我们撰写本文,供批评指正。一、“违约险”的历史海外投资保险生来就是一项政策性业务。二战之后,为了鼓励美国企业到欧洲投资,实现欧洲复兴的战略目
3、标,美国政府出台了海外投资保险政策,主要保障美国企业在欧洲国家投资面临的汇兑风险。随后,各国承办海外投资保险的官方保险机构逐步发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三项:汇兑风险、战争与政治暴乱、征收。1985年10月,世界银行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3,其中第11条规定了拟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以承保的4种主要政治风险,其中就包括“违约”。具体而言,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并且(1)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作出裁决,或(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3)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尽管如此,
4、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正式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并未全盘接受前述规定,而是在其海外投资保险单中将承保的“违约”明确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即Arbitral Award Default,AAD)。具体而言,是指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和项目企业(如适用)已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包括提起并参与适当的司法程序,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无法针对东道国政府强制执行一项裁决。4换言之,MIGA承保的风险实质是:东道国政府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对其不利的仲裁裁决。各国设立的官方保险机构的操作实践也都大同小异。比如加拿大E
5、DC承保的“违约”,也是指某一国有实体或外国政府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最终拒绝履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仲裁裁决的风险。5中信保承保的“违约”与MIGA、EDC等承保的“违约”实质内核并无不同。这既与中国是多边担保机构的会员国的立场一致,也符合各国官方保险机构的操作惯例。既然如此,如引言所论,这样的保险有什么用?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如果没有这样的保险,那么即便被保险人取得了胜诉裁决,也可能需要耗时数年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且即便获得承认并执行,能否获得执行款项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如果有了这一保险,就可以在获得有利的仲裁裁决后,及时得到保险机构的理赔款。6因此,从历史的眼光看,海外投资保险承
6、保的“违约险”,其实质不在于由保险机构直接认定东道国政府是否违约,而是东道国政府是否执行已经依法做出且对其不利的仲裁裁决。这既符合承保的投资合同的双方的共同意思,也符合国家间必要的礼让原则。当然,从操作层面看,保险机构也难以对投资项目项下东道国政府是否违约,以及如果认定违约,赔偿金额几何做出准确认定。二、“违约险”的现状(一) 中国的现状随着国际投资的踊跃发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比如文首提到10年以来,中信保承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保额翻了两番有余。这固然是中国企业勇于走出去的大势所决定的,也与中国企业风险意识提升、中信保积极承保紧密相关。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中国企业承建、投资
7、了大量的海外基础设施项目,以电站、路桥为典型。这些项目的特点是:一方面,前期投资资金巨大,往往需要银行提供大额融资;另一方面,项目投资回收的第一还款来源,则通常依赖于投资项目投产后十年左右的稳定运营产生的现金流。后者通常体现为东道国政府(通常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与项目企业签署的长约,长约项下的预期收入通常可以覆盖投资资金的本金及合理的预期收益(如由东道国电网公司与电站签署的PPA,部分项目中东道国财政部或央行还为PPA项下的还款或部分陈述保证提供主权担保)。但在实践中,如果项目的产出没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无法售出,或者虽然实现了销售但消费者没有付费能力,则东道国政府往往难以履行长约项下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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