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证分析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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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证分析研究引言作为化解上市公司债务危机的一项重要手段,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性和实效性愈来愈被市场广泛认可。自企业破产法实施和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来,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积极作出回应,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与此同时,重整领域中存在的制度滞后问题进一步凸现,相对于其他企业的破产重整而言,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更为复杂,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具有规模巨大、股东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公司治理结构庞杂、社会影响广泛的诸多特点,使相关利益方均达成妥协的难度较大。而且,目前证券监管机构与法院审查范围有所重合,各地执法尺度不一,前置审批程序较为
2、复杂,实践中面临着制度建设法源不足、司法行政衔接不畅、监管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等问题。本课题在梳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情况、特点、受理原因、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以及重整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对已公开的76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重整方案的类型、效果,以及法院的审查要点进行了归纳,系统分析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司法部门与监管机构各自角色定位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如何有效衔接,挖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对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一、总体情况概述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自 2007 年 6 月 1 日企业
3、破产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共有 76 家,大都集中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及传统工业较为集中的地区。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数量的变化分为 2007 年-2008 年清理积欠(案件较多),2009-2017年经济复苏(案件逐渐减少)以及 2018-2020年重整案件爆发(呈现井喷式增长)三个时间阶段。近两年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的状态。重整上市公司行业分布主要特点为:1.重整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2.破产重整中其它行业的上市公司逐渐增加。多数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后,能够在 100 天内完成受理,占已受理重整上市公司的比例约为50.00%,截至2
4、020年 12月 31日,目前已经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 73 家上市公司(其中 13 家获强裁批准),平均重整期间的时长约为140 天,相比其他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方式比较高效,因此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危机解决方式。大部分面临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在重整前资产负债率趋于高位,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在重整前三年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根据已受理重整76家公司的情况,Z 值分析法可以作为我国 A 股市场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破产风险的一个参考指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重整受理原因有如下三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前两
5、类约占 75%);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约占12%)。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并未明确规定类型三(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认定标准,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时对于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条件的重整申请较为审慎。通过分析已搜集到的批准裁定可以看出,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主要是基于对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的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通过比例的考察,而对于强裁权的适用, 法院持日趋审慎的态度。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竞争关系。我们从案例的分析结论中发现,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边界正在逐步提升,债权人通过“抱团取暖”等多种方
6、式在重整制度框架内争取着自身在这场博弈中的胜算;而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几乎用“零容忍”的态度进行了强烈的回应。我们理解,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制度日趋完善的重要体现。重整实施后的效果包括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盈利能力、平衡大股东及中小股东之间利益、提升股票市值、调整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二、重整方案类型与法院审查要点分析(一)重整方案类型根据重整方案给上市公司债务危机化解的作用力方式标准,课题组经梳理已公开的 73 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依次将重整方案归类为三种类型,即引入战略投资者型、主营业务变更型和债务消减型。1. 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引入战略投资人,实现出资人和
7、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并非单纯僵化适用法律上和法理上的债权优先原则或绝对优先原则,而更多的是各方以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身份,各自从商业利益出发,在博弈中达成的一种动态平衡、多方共赢。2. 结合已披露重整计划,上市公司在运用主营业务变更型进行重整时大体可分成两类:第一类更换了原有主营业务;第二类则保留了原有主营业务。(3)债务消减型指的是,通过调整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等投资权益,又或者协商实施债务豁免)实现上市公司的债务消减,从而化解债务危机并为上市公司摆脱困境创造条件。这样,法院可以在一组权利义务关系人(债权债务人)中一并解决破产清偿和帮助上市企业重整两个问题,不仅节约了
8、司法成本、寻找新投资人等相关成本,又使得资源的配置更充分。(二)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法院审查要点法院开始就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随着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以及企业破产法的深入实施,包括深圳、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地也设置了专门的破产审判法庭,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的审查愈来愈专业化,审查事项已经不局限于程序性事项合法性的审查,也在将审查关注重点逐步向实质性事项的审查转移,我们认为这种趋势将还将延续。根据对法院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裁定文书的梳理,我们发现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主要体现在程序性事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调整清偿方案、经营方案等四方面。1. 法院对于程序性事
9、项的审查重点在于重整计划草案程序的合法性,包括重整计划从制作、修改、提交直至表决的程序合法性,尤其是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此外,为了确保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重获新生,重整中还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需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法院在审查中尤其重视重整计划是否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2. 法院在审查上市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除了确保出资人权益被调整后不低于其按照清算程序可能获得收益外,还尤其重视过错责任原则和保护中小股东原则以体现公平、公正标准。此外,多案存在大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已经质押、查封或大股东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法院对于上述情况下大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依据与主体的合法性与适格性十分关注。
10、3. 人民法院在审查债权分类调整清偿方案时会重点关注重整计划中四类债权清偿顺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以及分组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4. 法院在审查经营方案时主要关注资产处置程序的合法性、投资人招募程序合法性以及投资人经营方案可行性等方面。三、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分析破产重整程序严格意义上是司法程序,其本质是当上市公司资不抵债时,为了解决各方债权人对剩余资产的主张,同时又兼顾债务人(上市公司)、股东、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法院正当程序进行定纷止争、资源再配置,并最终确定具有法律效力重整方
11、案的制度。同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金融生态有很大影响,依法属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职能范畴,因此,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中,包括破产重整司法程序启动前、程序中或结束后,证券监管机构作为公权力机关实际参与到其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由此可见,重整程序是一个多方权力参与、相互博弈的过程,因此也是各方权力冲突的集中体现。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权和司法权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相互作用及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作进一步探讨。课题组的观点是应确立司法为主和遵循市场规律原则。根据我国的重整实践, 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美国以法院为主导重整模式),我们认为将司法权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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