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司法审查范围——最高院180号指导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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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司法审查范围最高院180号指导案例分析01基本案情和裁判规则的解析1. 案情简介孙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快递收派邮件工作。2017年9月12日、10月3日、10月16日,孙某先后因在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行为,受到共计扣除22分的处罚,但具体扣分处罚时间难以认定。2017年10月30日,人力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孙某于2013年3月1日进入本单位,在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情况下,自2017年10月20日起无故旷工3天以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经单位研究决
2、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孙某认为解除系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人力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均主张“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行为同样构成严重违纪,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人力公司违法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孙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2. 裁判规则解析“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说理,法院主要认
3、为:1.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应当以作出解除决定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为标准;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体现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3.人民法院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为标准进行审查,不宜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否则会导致法院裁判与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不一致;4.而且,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也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劳资双方权益保障的失衡;5.对于劳动者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外的违纪行为,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02四地目前司法实践现状上述裁
4、判规则,可以将其视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审查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延伸适用。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记载外的依据及事由,论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北京、上海、广州与苏州等地区的法院均持统一的否定态度,具体检索情况如下:北京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所载内容之外的理由,作为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决定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论据,法院将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并未具体确定违纪事项或违纪依据的,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将其视为有效的解除理由。1. 马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2)京02民终6437号】。北京某公司主张员工马某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5、,于2020年12月28日,用人单位作出了关于对马某等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决定,其载明:“公司全员:经公司联合第三方审计单位,对马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主管的天津、济南等地的项目进行了集中检查和审计,发现这些项目在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漏洞。公司对马某负责项目所存在问题及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决定通报如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处理决定1、员工马某作为主管以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其主管的项目在监理合同履行、现场质量安全管控、人员调配内部管理、与当地政府监督部门协调、与甲方沟通协调、项目成本控制等方面严重失职、渎职,其行为对公司经济效益,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影响恶劣,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十条第2
6、款第22项、24项的规定及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二条第6款、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予以开除。”。关于解除的事由,用人单位称:除了上述处理决定所列的事由外,还包括旷工、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私自挪用公款等,但前述解除理由未载入其公司向马某送达的处理决定中。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向马某送达的关于对马某等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决定中并未载明解除理由包括旷工、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私自挪用公款等,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向马某送达了上述解除理由,故该公司庭审中关于以关于对马某等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决定所载解除理由之外的理由作为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主张无依据,法院因此不予采信。2. 北京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二审民
7、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京01民终657号】。北京某公司向员工刘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显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有三,三是未遵守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审理法院认为,对于第三个理由,用人单位并未具体确定地指向某一条或某几条管理制度,容易被用人单位作任意地、有利于自己的、与解除当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解释,因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不视其为有效理由。上海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记载外的依据及事由,论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法院对其主张不作审查,用人单位可另寻途径予以解决。相较于最高院公布的第180号指导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尽管有法院对“超出解除通知所载明的理由”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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